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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市正式发布《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04-10 09:26:57

日前,《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正式发布。《办法》具体规定了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机构和职责、补助对象和标准、申请程序、建设标准、监督管理和验收、资金管理等方面。《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补助对象须满足三个条件

《办法》明确我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具有本市农业户籍,二是享受农村低保、低收入救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和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三是住房状况符合《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中的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为C级危房、D级危房。C级危房指房屋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D级危房指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有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补助面积3间不变 各区自行测算补助金

农村危房改造方式为新建翻建和维修加固两种。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各区住建委进行严格测算,区财政局全额保障。

新建翻建改造对象补助面积标准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实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的补助面积为3间,每间15平方米,共计45平方米;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的补助面积为3间,每间18平方米,共计54平方米;超出补助面积部分资金由个人自行承担。

农户向乡镇政府提申请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最终确认

《办法》遵循“政府主导、农村居民自愿、科学规划、抗震节能”的原则,优先解决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的危房。

申请农村危房改造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提交农村居民身份证、住房情况等申请材料。本人或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代为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书面委托书。

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应将申请家庭信息与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动态核实,申请家庭信息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村内评议公示及房屋鉴定后,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最终确认,确定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名单。

该《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该工作今后将常态化,同时将进一步完善和推进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在促进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农村居民脱贫攻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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