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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蔡甸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业务经办细则(试行)》

《蔡甸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业务经办细则(试行)》

来源:蔡甸区政府2018-01-05 16:42:49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蔡甸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业务经办细则(试行)》的通知(蔡政规〔2017〕4号)

各街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蔡甸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业务经办细则(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蔡甸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2日

蔡甸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业务经办细则(试行)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24号)和《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业务经办细则(试行)〉的通知》(武人社发〔2017〕47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地税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卫计委、区扶贫办、区公安分局、区残联、区社保经办机构和承办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相关业务的部门及机构。

第三条【统筹层次】我区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

第四条【基金管理】我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暂由区级管理。

第五条【经办管理】区人社局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业务的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区地税局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纳费用的征收工作。各街乡(园区)和社区村做好城乡居民医保日常业务经办工作,区民政局、区卫计委、区扶贫办和区残联等部门做好困难人员城乡居民医保日常业务经办工作。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本区大专院校做好在校生城乡居民医保日常业务经办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在校生回社区村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

第六条【参保登记范围】职工医保制度范围外的其他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办理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

第七条【参保登记时限】城乡居民每年缴费1次,正常缴费期限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新生儿正常参保缴费期限为出生90日及以内(含出生当天)。

第八条【新参保业务流程】首次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及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在校生(不包括:本区大专院校在校生、按规定应当享受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助的困难人员)由参保人或代理人在参保登记规定时限内,携带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个人登记照片(照片规格为:白底,像素为358*441,文件大小为14K至40K之间,JPG格式)、代办的还需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到辖区街乡(园区)或社区村的城乡居民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城乡居民医保新参保登记手续。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经办人员为参保人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附件1)交参保人或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为其办理城乡居民医保新参保登记业务,相关业务资料扫描上传留存备查。

第九条【续保业务流程】我区城乡居民医保停保后需续保的城乡居民,由参保人或代理人携带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代办的还需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到辖区街乡(园区)或社区村的城乡居民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城乡居民医保续保手续。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经办人员为参保人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交参保人或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为其办理城乡居民医保续保业务,相关业务资料扫描上传留存备查。

第十条【在校生参保登记业务流程】本区大专院校在校生由就读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登记。就读学校在参保登记规定时限内,组织核定需参保的在校生,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对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在校生收集个人登记照片(照片规格为:白底,像素为358*441,文件大小为14K至40K之间,JPG格式),核对信息无误后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相关业务资料留存备查。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在校生按学校通知要求回社区村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

第十一条【困难人员参保登记业务流程】按规定应当享受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助的困难人员,在参保登记规定时限内,由区民政局、区卫计委、区扶贫办和区残联等部门做好各类困难人员信息采集核定工作,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困难人员身份认定表》(附件2),对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困难人员收集个人登记照片(照片规格为:白底,像素为358*441,文件大小为14K至40K之间,JPG格式),核对信息无误后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相关业务资料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新生儿参保登记业务流程】新生儿由代理人携带新生儿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新生儿父母双方的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新生儿个人登记照片(照片规格为:白底,像素为358*441,文件大小为14K至40K之间,JPG格式)、代办的还需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到辖区街乡(园区)或社区村的城乡居民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城乡居民医保新生儿参保登记手续。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经办人员为参保人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交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在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中录入新生儿参保信息,扫描上传相关业务资料后提交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生效此业务。新生儿未取得身份证(或户口薄)前,可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取得身份证(或户口薄)后,还需办理身份证号补录手续。

第十三条【原新农合人员参保登记业务流程】原新农合人员可按照上述业务流程办理我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对偏远地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有困难的人员,辖区街乡(园区)或社区村要组织专干提供入户服务。入户服务的专干可先通过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下载辖区上年度参保人员名单,携带人员名单入户核实需参保的人员,据实采集完善相关信息,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对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收集个人登记照片(照片规格为:白底,像素为358*441,文件大小为14K至40K之间,JPG格式),核对信息无误后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相关业务资料留存备查。

 

第十四条【停保或注销业务流程】当参保居民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参军、出国定居、死亡或其他原因时,由参保人或代理人携带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死亡时还需提交死亡证明原件、代办的还需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到辖区街乡(园区)或社区村的城乡居民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停保或注销手续。办理停保业务时,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经办人员为参保人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停保注销登记表》(附件3)交参保人或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并为其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停保业务;办理死亡注销业务时,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经办人员为参保人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停保注销登记表》交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扫描上传相关业务资料后提交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生效此业务。经办死亡注销业务时,如发现参保人存在死亡时间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费用,还需按相关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追回业务。

第十五条【重点信息变更业务流程】当城乡居民“姓名”、“居民身份证号”、“户籍性质”等重点信息事项发生变更时,由参保人或代理人携带参保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参保人户口簿原件、参保人变更事项对应的证明资料、代办的还需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到辖区街乡(园区)或社区村的城乡居民医保经办窗口办理重点信息变更手续。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经办人员为参保人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变更登记表》(附件4)交参保人或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扫描上传相关业务资料后提交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生效此业务。

第十六条【一般信息变更业务流程】当城乡居民除“姓名”、“居民身份证号”、“户籍性质”等重点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事项发生变更时,由参保人或代理人携带参保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参保人变更事项对应的证明资料、代办的还需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到辖区街乡(园区)或社区村的城乡居民医保经办窗口办理一般信息变更业务。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经办人员为参保人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变更登记表》交参保人或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并为其办理城乡居民医保一般信息变更业务,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经办人员将相关业务资料扫描上传留存备查。

第十七条【困难人员类别维护业务流程】当按规定应当享受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助的困难人员类别发生变更时,由区民政局、区卫计委、区扶贫办和区残联等部门实时做好各类困难人员类别信息的日常维护业务,据实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困难人员身份认定表》,核对信息无误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将相关业务资料留存备查。

第十八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按国家、省、市有关经办规程执行。

第十九条【参保居民通过指定金融机构直接缴费】已办理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的城乡居民及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在校生,可携带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或参保登记时开据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附件5)到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或邮储银行网点办理居民医保缴费手续,并开具缴费凭证。

第二十条【原新农合人员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模式】原新农合人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实行区人民政府主导,街乡(园区)负责,区直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模式。区人民政府根据社保经办机构传递的上年度缴费数据信息(居民个人缴费任务),逐级分解到街乡(园区)。街乡(园区)要制定工作方案,指定专人负责,成立工作专班,统筹协调辖区人社、地税、财政、银行、民政、公安、扶贫办、残联等部门以及社区村共同做好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并将征收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区地税局指定专人负责与街乡(园区)的协调对接工作,协调街乡(园区)做好征收票据的领用和结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原新农合人员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流程】社区村接收街乡(园区)下发的征收工作任务后,组织专干提供入户收款服务。入户收款方式分为两种情况:

1.居民医保登记异动信息的未通过人社系统传递至地税部门。(1)获取任务。区政府根据人社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缴费数据信息(纸质),分配到街乡(园区),街乡(园区)再分配到所辖村委会作为当年征收任务。(2)领取票据。各街乡(园区)到地税部门领取相应数量的专用征收票据,办理领取手续。(3)采集信息。村干部根据街乡(园区)下发的征收名单,入户核实分配信息与实际是否相符,如有增减或信息不准确、不完善的,据实采集相关异动、变更信息,由街乡(园区)录入到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系统,人社部门审核确认登记信息。(4)入户收款。村干部核实确认居民实际信息与登记信息一致后,按照缴费标准入户收款,并填写明细登记表。(5)银行进账。村干部收取本村居民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款项后,持所收款项到所在邮政储蓄银行网点进账到居民医保归集专户,取得进账单。(6)票款结报。各街乡(园区)在完成本辖区内全部居民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工作后,持明细登记表、邮政储蓄银行进账单和领取的专用征收票据到地税部门办理结报手续。(7)保费缴库。邮政银行与地税部门完成对帐后,按时将保费缴纳入国库,并将入库明细传递社保经办机构。

2.居民医保登记异动的信息已通过人社系统传递至地税部门。村专干入户收款前,应通过电脑、手机APP等下载注册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客户端,通过电子税务局获取(下载)本村上年度已参保缴费人员信息(即社保登记信息),核实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匹配。核实登记信息与实际不匹配的,村干部负责采集增减、变更登记信息,由街乡(园区)录入到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系统,由人社部门审核确认登记信息。当所有登记信息核实匹配后,由村干部按照缴费标准入户收款,直接通过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平台或到邮储银行网点汇缴等方式完成缴费并开具缴款凭证。

第二十二条【原新农合人员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收据领用管理规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工作使用财政部门印发的《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费收据》(简称《收据》)作为收费凭证。地税部门将票证专用章戳及《收据》发放到街乡(园区),领发《收据》时双方要互相登记《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领发双方交换结报手册作为对方登记领发票据种类、数量、字轨号码及领发时间,并在手册上共同签章。村委会专干收取保费后定期到邮政储蓄银行进行缴款,并凭邮政储蓄银行出具的缴费回执到所在街乡(园区)开具《收据》。街乡(园区)在开具《收据》时,要将银行缴费回执原件收回,并在回执原件背面注明相应的《收据》字轨号码及编号。12月31日征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发放给街乡(园区)的《收据》及银行缴费回执原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集体)》全部收回,对结报的票据清点无误,核对票款与银行回执相符后,结报人和票管人员当面登记《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并相互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困难人员城乡居民医保费政府补助缴纳】 我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优抚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困难人员,由区民政局、区卫计委、区扶贫办、区残联携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到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或邮储银行网点办理居民医保缴费手续,开具缴费凭证。困难人员同时有多个类别重叠的,依次按所属类别的管理部门负责缴费,负责缴费管理部门顺序为区扶贫办、区民政局、区残联、区卫计委。

第二十四条【个人城乡居民医保费预存代扣缴纳】已办理我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且与邮储银行办理了预存代扣协议的城乡居民,只需将当年应缴费用足额存入邮储银行存折(卡)中,由邮储银行代扣缴纳。需要缴费凭证的城乡居民可到邮储银行网点开具。

第二十五条【在校生城乡居民医保费缴纳】我区大专院校在校生由就读学校统一代收居民医保费,并由就读学校携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到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或邮储银行网点办理居民医保缴费手续,开具缴费凭证。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在校生医保缴费按第十九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款入库】国家金库蔡甸区支库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入库工作。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收入及利息,分别按照“102120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收入、102120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科目进行核算。预算收入级次的规定为:区级100%。

第二十七条【入库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对我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征收入库进行监管。

第二十八条【缴费记载及对账】地税部门、邮储银行与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实时传输征收明细信息并完成对账。城乡居民医保社保经办机构定期汇总地税部门反馈的征收明细信息,建立征收信息数据库与征收台账。地税部门、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国库应依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入对账单》(附表5)和相关明细表格实行三方对账。

第二十九条【逾期参保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按上述流程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后,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征缴纪律】各相关部门与机构要高度重视票证管理与资金安全工作,严格按照上述工作流程进行办理,充分认识到加强资金安全管理与票证管理对于保证票款安全、防范征缴风险的重要作用,区人社局、区地税局、各街乡(园区)、社区村要各负其责,防止票据损失,款项被侵占、挪用、贪污。

第三十一条【其他】在全区统筹安排下,引导广大居民积极运用多元化的参保、登记、缴费方式,积极运用“互联网++”先进手段,不断拓展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渠道,逐步推广居民医保网上办事大厅、手机APP、自助终端等多样化参保、登记、缴费方式。

附件: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困难人员身份认定表》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停保注销登记表》

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变更登记表》

5.《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

6.《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入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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