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洛宁县人民政府2017-11-20 10:13:57
为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洛宁县政府印发了关于洛宁县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180元/人;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人。参保缴费时间为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逾期不再集中受理。
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宁县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宁县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洛宁县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通知》(豫政〔2016〕77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洛政办明电〔2017〕1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乡(镇)为单位做好集中收缴,确保全县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不低于去年全市平均水平(2017年全市平均参保率为99.4%),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保。
二、参保缴费标准和时间
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要求,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180元/人,其中全日制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人。参保缴费时间为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逾期不再集中受理。
三、参保对象和方式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我县户籍城乡居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的村委或社区参保缴费。包括下列人员:
1.农村居民;
2.城镇非从业居民;
3.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以下统称“大中专学生”);
4.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10月25日-10月31日)。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及时召开动员会,并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积极宣传,广泛发动,向参保居民讲清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内容、办法和好处,帮群众算总账、算细账,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集中收缴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采取以乡(镇)为单位集中收缴的方式,由各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各行政村(社区)缴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乡(镇)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已参保人员的续保缴费工作,同时动员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踊跃参保缴费,确保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具体缴费流程如下:
1.核实费源信息。属于原“新农合”参保范围内的人员(主要为农村居民),由乡(镇)负责收集参保人员信息。同时,每个乡(镇)至少要明确2名以上社保费征收具体经办人员,每个行政村(社区)要明确2名协管员(包含一名村医),协管员负责对照信息清册对本村人员变动情况进行核实登记。
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新参保人员(城镇非从业居民)要持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资料到洛宁县社保中心进行新参保登记。
2.代征登记。原“新农合”参保范围内的群众(农村居民)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进行缴费代征登记,各乡(镇)负责组织各行政村(社区)社保费征收协管员携带本人及村支书(主任)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洛宁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地税窗口办理缴费代征登记。
3.保费收缴。在集中收缴阶段,各行政村(社区)社保费征收协管员负责本村原“新农合”部分群众(农村居民)的集中收缴工作,收费人员在收取保费时暂向缴费人开具缴费收据(财政部门印制)。各行政村(社区)在每日汇总并登记缴费明细清册后将费款存入各乡(镇)财政专户,缴款时在备注或附言栏注明“××乡(镇)××村(社区)医疗保险费”字样,并保存好银行缴款票据,做到票、款及上缴金额相符,杜绝截留、挪用现象发生,确保资金安全。集中收缴期结束后,对未在集中征缴期内完成缴费的参保人员,由各乡(镇)卫生院负责收缴,收缴流程与集中收缴期一致。
原属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参保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持身份证、原参保证明等资料到中行洛宁县支行、洛阳银行洛宁县支行的各营业网点或洛宁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地税局窗口直接进行缴纳,也可通过河南地税手机APP缴费(具体下载安装方式及缴费流程可到行政服务中心地税局窗口咨询或查看摆设的相关宣传资料)。
4.征缴入库。各行政村(社区)在本村(社区)保费全部收缴完成后,及时将缴费明细清册和银行缴款票据报送至乡(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对帐审核,并分行政村(社区)制作《地税部门社保费缴费登记统计表》电子版(详见附件二),由乡(镇)社保费征收经办人员携带《地税部门社保费缴费登记统计表》电子版和银行缴款票据到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地税窗口,将电子数据导入地税“金三”征收管理系统,并以行政村(社区)为代征单位开具完税凭证。各乡(镇)负责将财政专户中收缴的社保费资金转入洛宁县地税局设在建行洛宁支行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账户名称:洛宁县地税局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宁支行,账号:41001594110050204236),县地税部门负责及时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入国库。
5.缴费公示。县地税部门将“金三”系统导入成功的缴费登记统计表(纸质版)统一加盖受理章后,连同导入不成功的数据信息,分别反馈给乡(镇)及各行政村(社区)社保经办人员进行公示。
6.信息回传。费款征缴入库后,县地税部门将由“金三”系统导出的保费缴纳明细,及时传递给县人社部门,作为县人社部门记账依据,确保缴费人依法享受待遇。
7.参保后待遇享受时间。参保居民自2018年1月1日起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组织,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主管社保副职及经办部门和人员,主要领导作为征缴第一责任人亲自督导,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开展工作,采取乡村干部分片、分级及包村、包组等措施,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做到“应保尽保,医保全覆盖”,确保征缴工作按时完成。
(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牵涉面广,涉及人员众多,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各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参保的组织征缴工作;县人社、地税部门负责具体社保费征缴、政策解读及宣传、参保登记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户的管理、收费收据的印制发放以及财政救助资金的拨付工作;县民政部门负责享受参保补贴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优抚对象的身份认定核实、清册传递及申请财政资金拨付参保工作;县残联部门负责重度残疾(一级、二级)人员的身份认定核实、清册传递及申请财政资金拨付参保工作;县扶贫部门负责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清册认定及申请财政资金发放补贴工作(对建档立卡的贫困群众采取先按180元/人征缴,由县扶贫办负责摸清底数并申请财政资金发放补贴(30元/人));县教育部门负责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参保宣传、登记及相关协调工作,落实学生(除民政代缴)的参保缴费工作。县发改、公安、卫生计生、宣传、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助做好我县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工作。
(三)及时上解,确保安全。各乡(镇)政府及行政村(社区)和其他参与城乡居民医保收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严禁将所收保费存入个人账户,不得延压、滞解保费,不得截留、挪用保费,当日所收保费务必于当日及时缴入乡(镇)财政专户,确保日清日结。对发生资金流失的,将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缴纳参保费用时,必须向居民及时开具统一的专用收据,做到参保资金、参保人数、参保花名册、开具的参保收据“四个一致”。
(四)加强督查,严格奖惩。县督查局、地税局成立专项督查组,对各乡(镇)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持续跟踪督查问效。对工作进度快、成效突出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因工作重视不够、超过规定时间仍不能完成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启动效能问责机制。各乡(镇)工作完成情况请于每周五上午12:00前经乡(镇)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督查局各一份。
附件:1.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周报表
2.地税部门社保费缴费登记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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