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尤溪县人民政府2018-03-01 16:52:54
尤溪县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
为做好2018年度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切实巩固医改成果,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医保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闽医保办〔2017〕51号)、市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明医改组〔2017〕5号)、市医改办《关于鼓励全市群众参加健康平安保险的通知》(明医改办﹝2016﹞24号)和县政府办《关于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的通知》(尤政办〔2014〕1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一)确保100%完成2018年度城乡居民参保任务〔含县民政、计生、残联、扶贫等部门核定的财政代缴参保金人员,2018年度尤溪县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任务(附件1)〕,并同步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补充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二)确保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基金审核、参保人员信息录入系统工作;
(三)确保2018年1月1日按时启动补偿程序。
二、参保对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参保对象为本县行政区域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一)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驻尤武警中队官兵;
(三)长期居住在尤溪持有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
三、筹资标准
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
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新生婴儿在出生90天内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180元标准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90天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180元标准缴费,从缴费后次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
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补充意外伤害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20元。
四、筹资时间与方式
2017年10月17日-2017年12月31日为正常缴费时间,2018年1月1日-2018年2月28日为补缺补漏时间。未按规定时间缴费、逾期的不再办理缴费手续。
(一)原已参保的城乡居民可通过与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约代扣或通过“三明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平台(微信号:smsygzx)等方式缴费。
1.2017年11月25日前,原已参保的城乡居民可通过与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约,通过社会保障卡代扣2018年度个人应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补充意外保险费。成功代扣人员信息由市医管中心于11月30日前统一导入医保系统。
2.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未通过社会保障卡代扣缴费的原已参保的城乡居民可通过关注“三明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平台(微信号:smsygzx)办理2018年度缴费。缴费信息同步至医保系统。
(二)原已参保但身份信息错误、不全或者无身份证号码等人员、新增参保人员、持非信用社社会保障卡人员以及失信人员等暂时无法实现代扣的,须到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乡镇村(居)委会通过现金缴纳的方式缴费。现金缴费人员由各乡镇负责填写2018年度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金缴费人员花名册(附件2),同时将参保信息录入医保系统。缴费结束后,于3月5日前,填报2018年度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金缴费人员汇总表(附件3),上交至市医管中心尤溪管理部。
(三)由县财政资助的各类免缴对象包括:经县民政局核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含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含省定扶贫标准线下的低保对象)、革命“五老”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经县农业局扶贫办核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经县卫计局核定的农村农民独女户、二女结扎户、计生特殊家庭扶助人员;经县残联核定的残疾人。各部门按标准格式将免缴对象花名册(附件4)于2017年10月18日前报送市医管中心尤溪管理部,由市医管中心统一导入医保系统,各乡镇不必再自行录入、变更。每月医疗救助变动的人员于每月底前另行申报。2018年2月底,再由各部门确认资助参保的汇总人数。
(四)驻尤武警中队官兵由部队派专人到市医管中心尤溪管理部统一办理参保缴费。
(五)2017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未通过社会保障卡代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补充意外伤害保险费的,可通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微信E门店办理缴费,也可在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通过现金缴纳的方式办理缴费。
五、基金上解
各乡镇要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与核对工作,做到日缴日清,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收缴工作期间,要定时将收缴资金交到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专人核对后存入银行账户。收缴工作全部结束后,乡镇财政所将现金缴费的资金进行汇总,并于2018年3月5日前全部上缴到县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户名:尤溪县财政局,账号:185010100100048256,开户行:兴业银行三明尤溪支行)。
通过尤溪县信用合作联社社会保障卡签约代扣缴费的资金归集到尤溪县信用合作联社开立的“三明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尤溪管理部”专用存款账户。通过“三明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平台缴费的资金归集到兴业银行尤溪支行开立的“三明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尤溪管理部”专用存款账户。
六、责任与分工
(一)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好本辖区居民筹资工作,组织抽调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财政所、卫生院、驻村工作组、村(居)委会等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组,对照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任务数细致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相关工作。
(二)县卫计局负责做好具体参保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提供农村农民独女户、二女结扎户(本人及父母)、计生特殊家庭扶助人员名册。
(三)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做好参保缴费、录入工作,并协助信用社完成签约工作。
(四)县财政局负责提供《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收款收据》及缴费结束后《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收款收据》的核销、政府补助资金的筹资拨付、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县民政局负责提供特困供养人员(含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含省定扶贫标准线下的低保对象)、革命“五老”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名册。
(六)县残联负责提供城乡残疾人名册。
(七)县农业局扶贫办负责提供城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名册。
(八)县文体广电出版局负责做好筹资宣传工作,通过电视、微信等播放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对已获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的典型事例进行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九)市医管中心尤溪管理部负责参保信息的审核、待遇支付等工作。
(十)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与参保人员签订《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社会保障卡代扣业务批量授权委托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完成保险金的代扣工作。
(十一)中国人寿尤溪县支公司负责与乡镇政府对接,同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补充意外伤害保险政策宣传、理赔服务工作,并制定可操作性强的保险实施方案,提高保障标准,优化理赔服务流程。
(十二)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缴费工作的监督和审计,确保参保资金及时汇缴、专款专用。
(十三)其他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主动承担相应任务落实相关措施,共同做好全县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补充意外伤害保险筹资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认真履职,落实经费,确保筹资任务顺利完成。筹资期间,县卫计局和市医管中心尤溪管理部要协同做好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二)做好宣传动员。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宣传、手机短信、微信朋友圈、发放宣传单、工作人员进村入户等多种途径,切实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向城乡居民宣传资金缴纳办法、报销程序、报销比例、报销范围等具体政策,利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报销的典型事例对城乡居民进行宣传动员,积极引导城乡居民参加保险。
(三)规范缴费工作。各乡镇要加强对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等各级收费单位及工作人员的监管,严格管理票据,规范填写各类登记表册。提前向居民通知缴费的时间、地点和收费单位、工作人员;签约代扣以银行扣款记录为缴费凭证,微信缴费以微信支付凭证为缴费凭证;现金收取参保费用的,必须向参保户出据由县财政局提供的《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收款收据》和中国人寿尤溪县支公司提供的《保险新单收款收据》,收据由县财政局和中国人寿尤溪县支公司分别提供。各乡镇要加强资金安全管理,乡村工作人员对筹集资金应及时上缴乡镇财政所,做到日收日缴,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安全。
(四)工作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经费统一按照每参保一人补助0.5元的标准,由财政局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五)严格考核奖惩。县政府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纳入对各乡镇年度绩效目标考核范围,各乡镇也应将此项工作列入对村(居)委会的年度目标考核,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大对筹资工作的推进力度。县卫计局按规定时限(12月8日、12月18日、12月28日16:00前)将筹资进展情况(市医管中心尤溪管理部系统数据)报送县政府。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筹资工作进行督查,对完成任务好、参保率较高的乡镇进行通报表扬,并予以奖励;对未能完成任务、影响全县参保率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以奖代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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