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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连云港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来源:连云港市人民政府2017-10-17 10:24:07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17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13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7〕66号)要求,现就做好2018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凡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具有本市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截止当年12月31日)的成年居民;

(二)具有本市学籍的在校学生和本市户籍的未成年居民;

(三)在本市取得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常住人口。

二、缴费标准

(一)一般居民缴费标准。2018年全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

(二)困难群体缴费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具有本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重大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市和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救助对象,以及低收入农户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应缴纳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支付,县级(含赣榆区)由县财政负担,市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市、区共担。其他困难群体的参保资助办法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及办法,按国家、省和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2018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25元。参保人员由政府统一组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参加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参保居民个人不另行缴费。

三、参保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度缴费,每年集中参保缴费时间为9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特殊情形规定如下:

(一)外出务工人员未能在集中参保缴费时间内缴费的,可延长至次年2月底,缴费标准不变,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含)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出生后1个月以上至3个月(含)内办理参保缴费的,自缴费30天后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参保缴费的,自缴费6个月后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当年退役士兵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四)原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中断缴费2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五)在本市首次参保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自9月1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享受相应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除上述五种特殊情形外,次年1至6月缴费的,缴费6个月后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次年7月以后不再受理当年登记缴费。

四、参保缴费办法

各县区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各级劳动保障平台、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参保缴费与宣传发动工作。

(一)参保登记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新增的城乡居民携带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人社中心、村委(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续保的城乡居民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2.各级民政、残联、扶贫办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主动协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各类困难群体的参保登记工作。

3.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等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参保、续保相关手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做好工作。

(二)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医保主要采用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网上缴费和现金缴费等多渠道方式缴费。

(三)基金上解

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应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将城乡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汇缴至同级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市区高校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资金由各高校上解至所在区级财政部门,区级财政汇总后在次年1月底之前将个人缴费的费用统一上解至市级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各区级财政部门在次年5月底之前将各区应承担的财政补助部分及医疗救助部分统一上解至市级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五、配套工作

根据《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8号)精神,为加强与商业健康保险衔接,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之外医疗需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继续开展“城乡医保补充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工作。城乡居民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可自愿参加商业补充保险。“城乡医保补充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每人每年个人交纳20元。

六、工作要求

(一)应保尽保、平稳有序。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努力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应保尽保。

(二)目标明确、责任清晰。

各县区政府要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评估,建立目标考核管理责任制度,层层分解任务指标,明确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工作职责,确保参保缴费任务顺利完成。

(三)规范经办、告知充分。各县区要建立规章制度,明确操作办法和办理流程,扎实做好多渠道缴费的组织和落实工作,尽可能方便群众;要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站,手机微信等媒体,采取张贴发放宣传提纲、发送手机短信、微信推送等方式,广泛告知和发动城乡居民按时参加居民医保并及时续保缴费。

(四)保障经费、夯实基础。各县区要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建设,落实工作经费,充实经办人员,提升城乡居民医保经办信息化水平,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保证参保缴费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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