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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谷县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

来源:太谷县人民政府2017-11-24 11:09:18

太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80号)和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晋中市财政局 晋中市民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城乡居民征缴工作的通知》(市人社发〔2017〕59号)文件要求,为全面做好我县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缴标准

2018年度城乡居民个人统一缴费标准为180元/人,不再区分成年人、未成年人。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持户口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县医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方可享受医保待遇,6月30日前出生的当年不缴费,7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当年不缴费,次年到缴费期开始之前不缴费。

8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对象以及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享受资助的参保人员,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一种资助,不能重复享受。具体资助标准为:

二、征缴时间

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20日。

征缴工作结束后,县医保中心要及时将个人缴费通过市经办机构收入户足额缴入晋中市财政局开设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三、征缴对象及管辖范围

参保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除职工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以下统称大中专学生),我省和我市规定的其他人员。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在参保登记时,须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以及《合作医疗证》等有效证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对象等,还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凭据。

管辖范围:中小学生和大专院校等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籍所在地参保缴费,流动人员在居住地参保缴费。农村居民仍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其他居民以所在社区、乡镇、行政村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个人医保费代征工作。民政、残联资助人员的身份信息由县民政局、县残联负责确认,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县扶贫办进行身份确认。

四、时间安排

(一)登记造册阶段(9月1日—9月20日)。县人社、民政、残联、扶贫、教育在去年筹资人员名单的基础上,制作2018年度应筹资花名表。

(二)宣传发动阶段(9月21日—9月30日)。根据《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17〕53号)文件关于“乡(镇、街道)级政府要组织原承担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职能事务的人员继续履行公共服务职能,运用社保卡等服务载体,做好参保登记、保费收缴等服务工作”的要求,各乡镇(管委会)、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及时召开筹资动员会议,具体安排部署2018年度参保缴费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微信公众平台等媒体和采取发放宣传资料等有效手段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做到应保尽保,重点做好新生儿、在外打工人员的参保工作。

(三)筹资阶段(10月1日—11月20日)。各乡镇(管委会)、相关部门组织各村委、社区保障事务所、学校开展收缴工作,既要做到全民参保、应保尽保(原则上参保人数不能低于去年水平),又要杜绝重复参保。征缴过程中,各村委、社区保障事务所、学校要结合实际对参保人口数、人员属性、人员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进行核对,查漏补缺,核减户口迁出、死亡人员,增加户口迁入和新出生的人口,按照要求做好参保人员的身份确认、信息录入和登记工作。筹资结束后,各乡镇(管委会)、学校将参保人员花名(纸质版和电子版)、参保缴费汇总表和缴费凭证交回县医保中心。各村将筹资资金上交到所属乡镇(管委会)财政账户,社区保障事务所和各学校征缴资金统一上缴到县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专户。

(四)汇总阶段(11月21日—12月10日)。县医保中心针对录入的参保个人信息进行核对,同时对重复参保人员予以剔除,务必做到参保人数、缴费金额一致。信息无误后,各乡镇(管委会)将征缴资金上缴到县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专户;县财政、民政、残联须尽早将代缴资金足额划拨到县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专户。

五、工作要求

(一)今年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轨运行的第一年,为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顺利进行,各乡镇(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村委、社区保障事务所、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细化量化工作任务,切实做好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的登记、录入、确认工作,以及各类资助参保人员的身份认定、补助资金、配套资金和征缴工作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同时要加强征缴资金管理,合理制定征缴流程,完善征缴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款私存,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二)县医保中心要认真负责整理汇总参保人员信息并且对参保信息进行初审比对,做到信息不缺如、不重复、不漏报。

(三)在城乡居民个人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补充意外伤害保险参保工作。遵循“政府引导、部门联办、自愿购买、鼓励参与”的原则,鼓励城乡居民在做好征缴工作的同时,同步自愿参加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统一提供的补充意外伤害保险,人均保费为20元(保险公司优惠10元,个人缴纳10元),具体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负责承办、解释和理赔。

太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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