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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山阳县政府公布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山政办发【2017】52号)

来源:山阳县政府2017-10-09 09:55:24

山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

山政办发【2017】52号

为了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走向集群化、标准化、清洁化的健康持续发展道路,根据畜禽养殖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结合全县畜禽养殖业发展现状、创建国家全域旅游区和生态功能区划要求,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实现畜禽养殖业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坚持优先保护环境的原则。

(二)坚持畜禽养殖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坚持生态环境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相一致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划分类型

县行政区域内内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大类。

(一)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禁养区范围内禁止任何集中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集中畜禽养殖,要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二)限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禁养区和适养区过渡区域,是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三)适养区。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区。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四、划分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

1、县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薛家沟水库和磨沟水库)、备用应急水源地及各镇办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2、县城规划范围内的区域。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福利院、集市、机关单位等人口集中区外延3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金钱河、银花河和东河河道及沿岸300米范围及主要支流沿岸100米范围。

4、天竺山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月亮洞风景名胜区、天蓬山寨旅游景区、漫川旅游名镇、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规划范围内的区域。

5、工业园区及产业集聚区规划范围内的区域。

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禁止养殖的其它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禁养区域外延500米范围内。

2、西武高铁、福银高速公路、山柞高速公路、国道、省级公路及通往景区的公路边界外延300米,县道和通村道路边界外延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外延300米以内的区域。

4、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县辖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非禁养区。

五、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经划定的禁养区内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要逐步实行关、停、转、迁,县农业局会同各镇(办)摸底核查,摸清禁养区需关闭、搬迁的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制定关、停、转、迁计划。

(二)在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由各镇(办)责令限期治理,其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无法完成治理的应关闭或搬迁。

(三)在适养区内,应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合理规划和布局畜禽养殖业,大力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经科学论证,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总量控制,达标排放。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切实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农业局、环保局、国土局、发改局、住建局、市监局、水务局、财政局、监察局、公安局、供电局、各镇(办)负责人为成员的畜禽禁养区搬迁、限养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好协调等工作。各镇(办)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畜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停搬迁和限养区整治工作,把好畜禽养殖发展关口,大力宣传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和污染防治管理相关规定,加强畜禽养殖用地监管巡查,坚决遏制“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发生。

(二)强化联合执法。由县环保部门牵头,县农业、国土、水务、城建等部门参与,各镇办配合,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集中养殖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畜禽养殖划分方案的扎实有效实施。县发改、环保、水务、林业、旅游、畜牧、国土、住建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规模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规模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强化技术指导。环保、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物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广雨污分流、干稀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液─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四)强化资金投入。对于积极配合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规划实施并主动关停、搬迁的养殖场,如要求在养殖规划区域新建养殖场的,优先给予支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和调整产业化扶持政策,积极整合和调整资金投向,集中资金实施加快设施化提升、信息化管理、资源化利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等工程的建设,确保养殖规划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

(五)强化氛围营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微信等媒介,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养殖场建设等有关政策规定,提高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的认识,加强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政策的宣传、引导,做好解释工作,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努力营造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和污染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七、本方案的解释工作由县农业局具体负责。原《山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山政发〔2010〕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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