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灵武市人民政府2017-12-08 09:45:51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灵武市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及租金标准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灵武市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及租金标准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
灵武市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及
租金标准补充意见
为扩大公租房覆盖面,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根据自治区住建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入住管理暂行办法》(宁建发〔2015〕101号)和《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通知》(宁建(保)发〔20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及租金标准调整如下:
一、准入标准
(一)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灵武市户籍,户籍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且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申请人未分户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婚的。
2.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2017年人均年收入16998元以下、月收入1416元以下,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2017年人均年收入42494元以下、月收入3541元以下)。
(二)进城务工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2017年人均年收入42494元以下、月收入3541元以下;
2.具有灵武市户籍,在市区内无自有住房的进城务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自毕业当月起未满5年;
(2)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3)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6个月以上的正式劳动合同,且在人社局备案;
3.在灵武市内无自有住房的外市(县)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2)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6个月以上的正式劳动合同,且在人社局备案。
(三)其他
1.申请对象现居住住房在农村有宅基地证自愿拆除住房,退出宅基地变为耕地并在本市无其他自有住房的纳入保障。
2.在棚户区改造、城镇重大拆迁项目过程中,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置换)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优先安置租赁型保障房。
3.申请对象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资金低于10万元(含)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拥有12万元(含)以下的车辆(以购车发票为准)可纳入保障。
4.申请对象属于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符合随军条件的驻灵部队现役士官等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并优先轮候配租。
针对以上出现的四种情形,仍需符合“第一(一)款”或“第一(二)款”的准入条件。
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及使用
(一)租金标准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宁建(保)〔2010〕6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高层租金按原楼层分层分类标准执行(原廉租房)
3.公共租赁住房人均保障30平方米,最多保障两人60平方米,保障外由原市场租金每平方米8元,调整为4元/平方米/月,保障内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40%执行,由原租金每平方米3.2元,现调整为1.6元/平方米/月,超出面积部分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
(二)租金使用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有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维护以及必要的日常管理办公经费和人员工作经费(含临时工工资)等支出,不足部分依据《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由市财政解决,年终结余资金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结转下年度继续安排使用。
三、政策使用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将根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实际需求以及市场租金标准变化适时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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