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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关于调整聊城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通知

来源: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07-14 10:06:24

关于调整聊城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通知

东昌府区、市属开发区各办事处: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鲁政发〔2007〕74号)、《关于进一步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07〕133号)的文件精神,根据人均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的因素,为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保障覆盖面,经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条件进行调整。现将准入条件中“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9万元)”调整为“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城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5%(含2.2万元)”。

本次调整工作是加快我市城镇化建设,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积极配合,切实将这项民生工程做好做实。对调整后的申请条件,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组织好调整后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批工作。本标准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调整后目前聊城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需具备的条件为:申请家庭成员至少1人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两年以上且实际居住;单身(含离异)申请的,年龄需满35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机动车辆购置价格、工商登记注册资金(资本)和各类非住宅类房屋总价值低于100000元;申请家庭在本市城区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含)15平方米。

新就业人员需具备的条件为: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且毕业不满八年;单身申请的,年龄需满20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市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或和市城区用工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满一年;申请人在本市城区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含)15平方米;单身申请的,父母在本市城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进城务工人员需具备的条件为:申请人为本市城区以外的户口且在本地实际居住,聊城市以外的户口需取得《居住证》;单身申请的,年龄需满20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市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并缴纳养老保险金;或与本市城区用工单位依法签订满一年的劳动或聘用合同,并在市城区缴纳养老保险金满一年或累计缴纳养老保险金满两年;申请家庭在本市城区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含)15平方米;单身申请的,父母在本市城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其中,保障面积标准为1人户25平方米;2人户35平方米;3人户为45平方米;4人以上(含4人)户为50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为,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补贴为每月每平方米6.0元;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补贴为每月每平方米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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