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灯塔市人民政府2017-11-22 10:25:50
灯政办发〔2017〕46号
关于印发灯塔市棚户区改造团购安置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新城、新市镇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灯塔市棚户区改造团购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灯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1日
灯塔市棚户区改造团购安置补偿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以政府组织团购房源的方式为棚改户提供安置服务。为确保此项工作规范进行,切实维护广大居民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目的及原则
以加快解决棚户区居民住房困难、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圆棚改户新居梦。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依法依规,阳光操作的原则。
二、操作流程
(一)团购房源
市政府委托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以下简称棚改办)以棚改户房屋一次性货币补偿价格为参考标准,团购灯塔市境内开发企业的开发楼盘。开发企业需具备合法开发资质,并满足价格标准要求,提出自愿申请。
(二)确定应安置面积
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以下简称棚改居民)与棚改办签订征收协议并腾空交房后,棚改办依据棚户区改造政策计算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计算出的应回迁面积即为其提供的团购房面积,该面积等平还平安置,不找差价。现房在协议中明确棚改居民选择的小区、楼号、户型等,期房明确选择的小区,待具备安置条件可入住前选择房源。
(三)选择房源
选楼顺序:按签订征收协议先后顺序号与被征收房屋交接顺序号相加之和除以二作为选楼顺序号。
棚改居民在签订协议后持征收协议到棚改办选择房源。
(四)结算
因选择户型或需要分户的,增加面积的在应安置面积10%以内按1600元/㎡计算,增加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10%-20%的按2400元/㎡计算,增加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20%以上的按市场售价计算,选择安置房屋面积限定上靠可选相邻户型面积。
为方便棚改户结算,增平款由棚改办收取,并出具结算清单。棚改户凭征收协议、选楼单、结算清单及棚改办认证手续由棚改办开具入户通知单。棚改户凭入户通知单与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交房入住。棚改办收取增平款后,需将增平款转至开发公司。
三、优惠政策
棚改居民选择团购房安置的方式,享受市场销售标价九五折以上优惠,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享受商品房购买者的权利与义务。团购楼可享受当年我市房交会的优惠政策。团购安置现房按二个月标准补助,安置期房从签定协议之日起至通知搬迁入住之日止给予补助。
四、相关要求
(一)用于团购安置的房源必须具备与棚改户签订购房协议的条件,保证房屋具备基本入住条件,减少棚改户负担并实现办理产权手续。
(二)参与棚户区改造征收及安置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阳光操作。对违反规定的办事人员,将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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