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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繁峙县城区棚户区改造(南关村片区)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繁峙县政府2017-12-04 10:28:48

为做好繁峙县杏园乡南关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工作,杏园乡政府印发了关于繁峙县城区棚户区改造(南关村片区)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范围为杏园乡南关村东阁楼以西、村西小公园以东、王街东西大道以北、南关保障房以南范围改造涉及的土地、地上构(建)筑物和其它确需征迁的地上附着物;其它需要征收的土地和地上构(建)筑物及附着物,统一进行征收。涉及151处院落,195户,土地总面积64236平方米,建筑总面积25693平方米。

繁峙县城区棚户区改造(南关村片区)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为做好繁峙县杏园乡南关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迁人合法权益,确保城中村改造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繁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繁峙县城区违法建筑物认定和拆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的通知》(忻政发[2016]35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忻州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13]28号)、《繁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棚户区及城中村改造征迁补偿工作的通知》(繁政办发[2016]55号)、《繁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繁峙县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繁政办发﹝2017﹞3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遵循原则

征收补偿安置坚持决策民主、程序规范、标准统一、补偿合理、安置到位、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迁人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安置。

二、征收单位

繁峙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为征收单位,委托杏园乡人民政府实施。

三、征收范围

杏园乡南关村东阁楼以西、村西小公园以东、王街东西大道以北、南关保障房以南范围改造涉及的土地、地上构(建)筑物和其它确需征迁的地上附着物;其它需要征收的土地和地上构(建)筑物及附着物,统一进行征收。涉及151处院落,195户,土地总面积64236平方米,建筑总面积25693平方米。

四、被征收人、房屋用途、面积和土地认定

(一)被征收人认定

1、征收范围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单位和个人为被征收人。

2、征收范围内无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但能提供土地来源证明,经四邻确认、公示无异议的,可以认定为被征收人。

3、对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认定为被征收人。

(二)房屋用途、面积认定

1、被征收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房地产测绘单位测绘,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与实际相符的以记载为准;与实际不相符的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

2、被征收人无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居住条件的永久性房屋(砖混、砖木、窑洞结构)经房地产测绘单位测绘,以实测面积为准;房屋用途以城建规划部门认定为准。

(三)土地认定

被征收人土地的用途、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记载为准;无土地使用权证的,以国土、规划部门核实认定的土地用途、面积为准。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既可选择货币安置方式,也可选择实物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六、安置标准及方法

(一)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除农村宅基地)、集体农用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按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二)农村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安置办法:

1、货币安置;

2、实物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

一是货币安置:

总安置费=宅基地置换的安置房补偿费+主房重置评估价+附着物重置评估价+搬迁、回迁费+临时过渡补助费+奖励。

(1)宅基地置换的安置房补偿费:宅基地面积按1:0.47置换安置房面积后,参照县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按1790元/平方米(均价)折算价格,计算安置房补偿费。

(2)重置评估价:即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结构、功能的建筑物折旧后的价格。主房重置评估价和附着物重置评估价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搬迁、回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建筑和附属用房)15元/平方米计算,被征迁房屋小于或等于30平方米的,按450元补偿;超过30平方米的按照15元/平方米进行补偿。补偿按迁出、回迁两次考虑,但总额不超过6000元。

(4)临时过渡补助标准:按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月补助,以24个月计算,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并具备拆除条件的,奖励6个月,按30个月计算。

(5)奖励:按宅基地面积200元/平方米计算行为奖励。被征收人在接到《征迁通知书》后,15日内签订《征迁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给予被征收人1-5万元行为奖励(不足1万元的补到1万元);16-30日内签订《征迁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行为奖励按一半计算,最高不超过3万元;超过30日的,不予奖励。行为奖励以宅基地产权户为准,共有产权按一户计算。

二是实物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

实物安置:既包括被征收人以宅基地面积按1:0.47置换的安置房面积,也包括以主房、附着物重置评估价折算的安置房面积(参照县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按1790元/平方米(均价)进行折算)。

货币安置:搬迁、回迁费+临时过渡补助费+奖励

搬迁回迁费、临时过渡补助和奖励的标准,按照货币安置办法的标准执行。

七、安置房分配办法:

安置房初步选定在南关移民房和保障性住房,分配按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时领取的号牌顺序选房。具体将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分配方案。

八、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后,所选安置方式不能再更改。

九、具备拆除条件的地上附着物,由征收单位统一组织拆除。

十、被征收人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件在签订《征迁补偿协议》后,同时收回注销。

十一、测绘、评估等机构由繁峙县住建局择优选定。

十二、本方案由杏园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未尽事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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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园乡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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