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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兴国县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已经进行到了哪一个阶段?

来源:兴国县政府信息公开2017-11-20 11:47:51

兴国县隶属于江西省赣州市,位于江西省中南部,下辖潋江镇、江背镇、古龙冈镇、梅窖镇、高兴镇、良村镇、龙口镇7个镇,兴江乡、樟木乡、东村乡、兴莲乡、杰村乡、社富乡、埠头乡、永丰乡、隆坪乡、均村乡、茶园乡、崇贤乡、枫边乡、南坑乡、城岗乡、方太乡、鼎龙乡、长冈乡18个乡。如今,各地都在进行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赣州市兴国县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已经进行到了哪一个阶段呢?

兴府办字﹝2016﹞45号

关于印发兴国县房地一体调查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县直(驻县)各有关单位:

《兴国县房地一体调查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15日

兴国县房地一体调查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省、市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部署,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6]9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是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将农房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避免增加农民负担,减少重复调查、登记和资金浪费的现实需要,是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建立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的必然趋势,也是提高不动产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建立现代不动产管理制度的客观要求。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加快推进。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统筹兼顾,调整工作计划,增加农房调查等工作任务,积极推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规范调查,依法登记。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查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每一宗土地和房屋的基本情况。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

(三)便民利民,维护稳定。建立和完善配套服务平台和办事流程,减少重复调查、登记和资金浪费。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坚持尊重历史和现实、依法登记的原则,依法依规、按程序妥善处理房屋、土地权属争议,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我县房地一体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登记发证为主线,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纳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依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统一登记发证,力争在2017年底前完成全县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为基础,按照《地籍调查规程》要求,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获取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信息,形成完整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2.同步农村房屋调查。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依据《江西省农村房屋调查技术规定》,全面查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每一宗土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面积、权属等基本情况,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

3.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及其登记发证面积。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对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4.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在农村地籍调查登记发证数据库的基础上,依据《地籍调查规程》和《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继续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数据库建设,建立集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为一体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房屋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实现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

(二)加快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权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加快办理一批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权证。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6年8月底前)

按照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在前期开展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工作基础上,追加农房调查工作任务,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为全县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奠定基础。

(二)试点阶段(2016年8月-11月底前)

确定鼎龙乡为我县试点乡镇,由县不动产登记局组织作业队伍先行开展试点工作,并按中标价格支付作业费用。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

试点结束后,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实施推进。

1.逐户逐栋明确权属界址。各乡镇区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协调调度,作业单位进场前,各村委会要指导各村民小组成立确权登记工作协调小组,协助调处权属纠纷、外业调查和测量以及收集农户确权登记资料。对长期在外的农户由村组提前通知联系到位,对确实不能回家办理的,可委托协调小组办理,资料完善、权属界址明晰的,作业单位在协调小组的带领下逐户进场作业。

2.逐步办理不动产权证。原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批按原程序由当地国土所受理,逐级上报批准。对农户自主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自行聘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外业调查和测量,待县城建局按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可委托当地国土所工作人员持相关申请登记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发证;其它未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待作业单位完成全县农村房地一体外业权属调查和测量等工作后,县城建局依据作业单位提供的调查成果按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不动产登记局组织全面推进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2017年10月前完成全县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房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和测量工作。

2017年11月前完成成果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7年11月)

2017年11月20日前完成技术承担单位自检;

2017年11月底完成县级初检。

五、保障措施和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上级要求,为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与房地一体调查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有效衔接,减少重复设置,由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继续负责全县房地一体调查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沟通协调和服务保障。

(二)细化工作措施。调查时,严格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重点调查房屋的权利人、权属来源情况、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与实际面积等要素,并测绘房屋空间位置,实地丈量房屋边长,计算房屋面积。针对工作中存在的“一户多宅”、权利主体模糊、宅基地面积超占、权属资料缺失、公益性集体建设用地确权难、超规划建设等实际问题,依法按政策分类处理,按规定无法补办用地批准和规划审批手续的,只进行调查不发证。

(三)强化工作保障。一是落实工作经费。按照2013年、2014年中发1号文件要求及国土资发〔2014〕101号、赣国土资字〔2015〕14号文件精神,将农房调查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工作顺利开展。二是营造浓厚氛围。结合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要求,大力宣传农村房地一体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三是注重协同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职,协同配合,选派业务精、能力强的干部参与农村集体土地农房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工作部门及乡镇区职责如下:

县国土局负责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队伍培训、印制相关不动产登记发证材料和表格、工作指导及督查、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不动产权属及地籍测量结果审核、不动产登记办理、不动产证书发放、不动产登记成果资料整理建档和不动产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工作经费,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管。

县城建局负责做好涉及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工作。

县房管局负责做好涉及房屋产权方面的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做好涉及林权方面的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有关户籍登记资料,处理工作中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法制办负责对本级需拟定的房地一体调查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不动产登记发证有关政策研究审查工作。

各乡镇区负责做好材料收集、入户调查以及权属纠纷调处等方面的工作。

(四)严格督查考核。将房地一体调查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纳入全县“六大攻坚战”的重要考核内容,采取“每月一督查、每季一调度、年终总考评”的办法,加强督查考核,对成效显著的乡镇和单位给予表彰,对工作不达标的进行全县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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