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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2018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附缴费标准、时间)

来源:巴彦县人民政府2017-11-20 09:47:37

为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等工作,巴彦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巴彦县2018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缴费标准和时间都有详细说明,巴彦县的朋友可别错过时间哦!

巴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县2018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政办综〔2017〕75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巴彦县2018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巴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0 日

巴彦县2018年度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县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缴费等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7〕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7〕36号)及省人社厅第七部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黑人社规〔2017〕9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哈政规〔2017〕38号)精神,为确保全面完成2018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的原则,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坚持以城乡居民自愿参加和政府主导的原则,以各乡镇、政府为主,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广泛宣传和动员,积极组织和引导广大城乡居民参保,不断提高参保率和保障水平,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

1.把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宣传好,落实好。积极动员和引导全县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达到98%以上,力争全民参保。

2.全面完成参保缴费工作任务,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民政部门资助的低保、五保、优抚人口缴费,残联部门资助残疾人缴费,县政府补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率要达到100%,资金全部到位,并及时足额存入银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三、参保范围和统筹方式

(一)参保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覆盖县域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

1.年满18周岁,具有本县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取得本县居住证的非本县户籍常住人口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上述人员以下简称“成人居民”)。

2.各类全日制高校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3.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含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就读的在籍学生)、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新生儿以及基他具有本县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4.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统筹方式

1.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

2.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管理和经办管理以市本级、所辖县(市)为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运行。

3.建立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医保风险调剂金制度。风险调剂金管理办法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四、筹资方式与缴费办法

(一)筹资方式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标准和各级政府补助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1.个人缴费标准。2018年,个人缴费分两个档次,其中一档320元、二档210元。县域内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人居民按一档标准缴费,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按二档标准执行,大学生毕业后两年待业期内可按在校大学生标准继续缴费。

2.政府补助标准。自2018年度起,城乡居民医保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省和市、县(市)按6:4的比例分担。

(1)县(市)负担的40%部分,由各县(市)财政负责安排。

(2)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中央财政和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3.困难人员资助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和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上述人员简称“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对其个人缴费部门给予定额补助,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对困难人员中的在校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与所在学校各承担50%;成人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统一按一档标准给予补助。

(二)缴费办法

1.缴费属期。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预缴费制度,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年度个人参保缴费的集中缴费期。自2017年9月1日起,启动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

2.缴费办理。成人居民、散居儿童和毕业后两年待业期内大学生,在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工作站、村委员会办理参保登记、信息采集及缴费手续;大学生和学生儿童,由所在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登记、信息采集及缴费手续。

对参保居民缴费后移居境外、参军、升学(非本地大学)、户籍迁出及死亡等的,保险关系自行终止,其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期启动后当年所缴费用不予退回。对城乡居民参保后,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政府其他医疗保障的,其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期启动后所缴费用不予退回。

对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期之后参保的,其当年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全部由个人承担,一次性足额缴纳,其中,新生儿和春季新入学大学生只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困难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定额补助。

对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人居民,医疗保险费已缴至2018年且不足一个年度的,在集中缴费期内按月核定、收缴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五、待遇期限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期限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待遇期限为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期之后参保缴费的,自缴费满三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含90天)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入学大学生按照规定缴费的,自入学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居民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终止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在2017年集中缴费期内连续缴费的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其医疗保险待遇延续享受至2018年12月31日。

六、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保障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待遇、普通门诊待遇、特殊疾病门诊待遇、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生育医疗待遇、意外伤害门诊待遇。将符合《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及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下简称“统筹支付范围”)。

参保居民不得同时享受本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不得同时享受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二)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居民一个年度内发生统筹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一档缴费的18万元,二档缴费的16万元;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按一档标准执行。

(三)部分自付项目标准

参保居民发生统筹支付范围内乙类药品、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居民按照规定比例自付,标准为:乙类药品个人自付20%;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实行最高限价,在最高限价内的,按实际价格由个人自付35%;因病情需要,从第二套(只/个)起,最高限价内的,按实际价格由个人自付55%;使用部分一次性特殊医用材料,在最高限价内的,按实际价格由个人自付35%;乙类诊疗项目由个人自付25%或35%。

(四)住院医疗待遇

1.起付标准。参保居民在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支付。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240元、480元、72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为100元。一个年度内,自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降低10%,其后多次住院的执行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

2.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1)参保居民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分别为75%、70%、55%,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分别为70%、65%、50%,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支付比例为75%;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住院的,支付比例为90%。

参保居民在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不含中医、肿瘤医院)及省属综合医院住院,支付比例在上述规定基础上下浮3个百分点。

(2)精神病病患者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标准,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85%,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70%;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按一档标准执行。

(3)肺结核患者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80%,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70%;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按一档标准执行。

(4)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85%,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75%,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按一档标准执行。

(5)困难人员在一级及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

3.参保居民发生的急诊和转诊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1)因病情需要,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及市域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经参保地具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核准并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内转诊;长住异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已申请办理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手续,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参保大学生因放寒暑假、实习等原因在异地住院治疗,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2)在异地(不含境外)急诊一次性住院,以及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具备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核准并办理转诊手续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1000元,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45%,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35%,大学生和学生儿童的支付比例为60%。

(3)因其他情形异地住院,起付标准为1500元,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30%,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25%,大学生和学生儿童的支付比例为40%。

(五)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普通门诊医疗实行定点签约、限额管理、不设起付标准、按比例支付。参保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儿童医院、结构病防治所、高校所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1.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50%,一个年度内最多支付200元;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40%,一个年度内最多支付160元;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支付比例为60%,一个年度内最多支付300元。

2.肺结核患者在结核病防治所门诊治疗,支付比例为70%,一个年度内最多支付1200元。

3.参保居民在普通门诊医疗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由统筹基金支付。由市、县(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处实际就诊人数每人10元的标准,于次年初一次性拨付至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居民就医时不再另行支付一般诊疗费。

4.参保居民每年可以选择一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肺结核患者可同时选择一所定点结核病防治所作为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

5.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家庭账户(个人帐户)余额可以继续使用,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治疗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直至清零。

(六)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意外伤害门诊保障制度,大学生和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支付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一个年度内最多支付1000元。

(七)生育医疗待遇

对参保居民中育龄妇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统筹支付范围,实行定额结算。支付标准为:一档缴费的自然分娩900元、剖宫产1300元;二档缴费的自然分娩700元、剖宫产1100元。对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支付。对参保居民配偶已经按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领取生育补助金的,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医疗待遇。

(八)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疾病门诊保障制度,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实行按病种准入、定点管理、不设起付标准、按比例支付,由县人社部门组织实施。

(九)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特殊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实行按病种准入、定点管理、设立起付标准、按比例支付,由县人社部门组织实施。

七、责任分工

2018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要在县政府的组织领导下进行,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1.乡镇政府职责。乡镇政府是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要以乡镇政府名义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层层分解落实责任;要充分发挥村委会和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工作站的职能作用,以村为单位开展农民参保缴费工作;要以村屯为单位设立方便居民参保缴费的工作站,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居民参保的缴费、要认真核对民政、农业(扶贫)、残联部门提供的资助参保人员名单,不再向受资助人收费,为参保人员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票面详细书写每名参保人员姓名和身份证号,登记和填写《农民参保缴费登记册》等工作。

2.人社部门职责。人社部门是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在动员和引导居民参保缴费工作中,要积极为县政府当好参谋,协助县政府制定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县和乡镇医保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开展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和讲解工作;负责与财政部门核对参保人数和缴费金额;与民政、残联部门核对资助参保人员名单;负责参保居民信息录入和统计上报工作;按照市城乡居民医保补偿政策制定指导意见,制定我县年度补偿政策。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运行中,人社部门要主动会同财政、审计、公安、监察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严密防范,及时排查和消除基金安全隐患。

3.财政部门职责。资助贫困人口参保,协调扶贫部门提供受资助参保贫困人口名单等基本信息;将上级和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划拨至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提供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按照时限要求,将本统筹地区医保大病保险资金一次性上划至指定的大病保险专户;协同人社部门核准参保人数、受资助参保贫困人口、个人缴费资金等情况,并及时申报上级补助资金;协同人社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打击力度。乡镇财税所保留收费票据存根备查,并负责将收缴的参保资金暂存后统一划拨至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4.卫生计生部门职责。现处于原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过渡期,卫生计生部门要组织乡镇卫生院、村医务人员等相关人员做好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和讲解工作。

5.教育部门职责。县域内中小学和学前儿童,由所在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登记,信息采集及缴费手续。

6.民政部门职责。资助特困供养人员(五保户、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和生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在当地政府组织参保缴费前,应将受资助参保的医疗救助对象名单等基本情况提供给其居住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和人社部门,避免发生重复收费现象;将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保资金及时、足额划拨至统筹地区基金财政专户;协同人社部门核准受资助参保医疗救助对象等情况。做好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先补偿,再大病保险理赔,后医疗救助等医保制度的衔接工作。

7.残联部门职责。在当地政府组织参保缴费前,应将资助参保的重度残疾人名单等基本情况提供给其居住地乡镇政府、村委会、人社部门和民政部门,避免发生重复资助、收费问题发生。

8.农业(扶贫)部门职责。在当地政府组织参保缴费前,应将资助参保的贫困人口名单等基本情况提供给在其居住地乡镇政府、村委会、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并协调民政部门提供资助参保属于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对象名单等基本情况,做好比对排查工作,避免发生重复资助、收费问题发生。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动员村参保的组织和宣传工作。

9.审计部门职责。对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全程监督,防止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

10.公安部门职责。按照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骗取医保基金违法案件,及时侦办和追究刑事责任,保护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安全。

11.宣传部门职责。在参保缴费期间充分利用电视等新闻媒体,全方位、多层次、多层面宣传报道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有关政策,及参保人员受益典型事例,营造浓厚的踊跃参保氛围。

八、方法步骤

2018年度我县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工作,共分三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7年9月1日-9月20日)。

主要任务: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搞好有关情况测算,结合实际,制定2018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印制《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登记册》和宣传材料;从省财政部门购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缴费专用收据。

(二)动员和缴费阶段(2017年9月20日-12月20日)。

主要任务:各乡镇政府组织召开2018年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动员大会,明确责任、任务和要求;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大字块和宣传单等形式向居民宣传医保有关政策和典型事例;采取定时间、定地点、定金额的办法,边动员边缴费,办理居民参保缴费事宜。同时,要与居民签订“参保协议”。

(三)汇总和信息录入阶段(2017年12 月20日-2017年12月30日)。

主要任务:县社会医疗保险局和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汇总居民参保人数,核对参保人员名单,核对民政和残联部门资助人员名单,录入参保人员信息,并及时将参保人员情况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保证措施

(一)切实提高认识。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各级领导干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要求上来。2018年度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320元和210元,要求参保率达到98%以上。因此,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高度重视2018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及时启动参保缴费工作,并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全面完成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要成立居民参保缴费工作推进组,采取乡镇政府领导包村、包街村干部、街道干部包户的办法开展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县政府把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列入乡镇年度工作责任目标,作为年度考核、单位评先进、干部任用提拔的重要依据。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靠前指挥。县政府对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当、进展缓慢、未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乡镇将给予通报批评。人社、财政、民政、农业和审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督查力度,认真抓好部门工作任务的落实。同时,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配合,齐心协力推进工作。各地要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情况,居民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方式。可以采取经居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居民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等方式进行缴费。

(三)广泛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切实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广播和电视等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印发宣传单和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医保的有关政策,宣传参保居民受益的典型事例,营造浓厚的氛围。同时,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深入村屯,逐家逐户进行宣传和动员,让广大居民都能了解和掌握城乡居民医保的有关政策,切身感受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优越性,增强居民互助共济意识,消除思想顾虑,使之积极主动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乡镇要加强对居民参保缴费的监督管理,坚持自愿的原则,不能强迫命令,未经本人同意不能代缴。各乡镇不得虚报参保数字,套取国家补助资金,参保居民缴费必须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对弄虚作假、套取、挤占、挪用和贪污城乡居民医保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将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五)加强信息反馈。各乡镇要建立居民参保缴费进度定期报告制度,自下而上逐级、及时汇总上报居民参保缴费信息,同时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反馈,以便于各级领导掌握工作进度,研究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平衡发展。居民参保缴费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汇总情况上报市医保主管部门,为申请国家和省财政补助资金提供依据。

附 件:1.巴彦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领导小组名单

2.巴彦县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任务分解表

附件:1

巴彦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领导小组

组 长:汤继福   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宋铁军   县财政局局长

梁树彬   县人社局长

王 新   县卫生计生局局长

成 员:马建国   县民政局局长

贾树文   县教育局局长

陈光春   县审计局局长

张雪冬   县公安局副局长

谷 军   县广播电视台台长

陈 彪   县农业局局长

苏彦东   县扶贫办主任

高凯胜   县残联理事长

范佳宝   县社会医疗保险局局长

文新锋   巴彦镇镇长

于广勇   兴隆镇镇长

李春阳   西集镇镇长

杨 立   洼兴镇镇长

刘长明   龙泉镇镇长

孙国强   巴彦港镇镇长

邹永志   天增镇镇长

蔡庆峰   龙庙镇镇长

张云会   黑山镇镇长

赵 宇   万发镇镇长

吕 祥   山后乡乡长

张彦平   华山乡乡长

马 俊   松花江乡乡长

高志远   富江乡乡长

刘宏志   丰乐乡乡长

郭 铭   镇东乡乡长

张淑芬   红光乡乡长

史春芝   德祥乡乡长

附件:2

巴彦县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任务分解表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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