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2017-11-14 11:13:19
宅基地建房规定一直是各地农民关注的问题。那么,巴塘县、丹巴县、道孚县、稻城县、得荣县有哪些相关农村建房规定呢?因为这个五个县是四川甘孜州下辖县,所以根据《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乡建设管理的通告》,我们可以得知这些地方在什么情况下村集体有权收回基地使用权?拟在农村集体土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等相关宅基地建房规定,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2、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3、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4、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5、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二、宅基地建房规定
(一)拟在农村集体土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必须坚持“先批后建”的原则,按以下程序审批:
1、符合以下条件的村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建房的书面申请:
(1)本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小组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需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宅基地标准为:河谷地带每人30—40平方米、半高山以上每人40—50平方米;四人及四人以下户按四人计算,五人户按五人计算,六人及六人以上户按六人计算);
(2)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规定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3)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4)迁入本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小组,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村民提交的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示15日后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现场复核选址同意后,送县(市)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审查并符合用地条件的,由具备相应权限的人民政府予以审批。其中:(1)申请使用存量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审批;
(2)申请使用未利用地作为新增宅基地的,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3)申请使用农用地作为新增宅基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州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由州人民政府批准供应宅基地。
3、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由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审批结果在当地张榜公示。
4、宅基地审批建设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指派国土、规划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现场指导、监督,严格做到放线、基础验收、房屋竣工“三到场”,确保按批准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和风貌等要求进行修建。
5、建房审批,还需满足以下建设规划要件:
(1)城乡规划区内,符合城乡规划、风貌规划的,由具备相应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县(市)住建部门核发规划许可手续。其中:城镇规划区内的,由县(市)住建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规划区内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由县(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等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城乡规划区外的,上报用地审批前,需征求县(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拟在公路沿线建房的,还需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拟在国有土地上建房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属经营性用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依法取得,依法建设。
(三)在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建设经营性用房的,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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