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黄龙县政府2018-04-08 17:03:21
为加快我县旧城改造步伐、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黄龙县政府印发了关于《黄龙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计划及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范围包括:政法路西段(后街)、西河桥南区域、工商所家属院、康乐巷、林业局家属院、和平巷、老市场、县医院后、南心巷、南心巷畜牧局家属院、招待所旧楼等区域。
黄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龙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计划及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黄龙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计划及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龙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8日
黄龙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计划及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对加快我县旧城改造步伐、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中、省、市有关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精神,为顺利完成我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建设,妥善解决好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安置问题,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项目地点:黄龙县城。
第二条征收范围:政法路西段(后街)、西河桥南区域、工商所家属院、康乐巷、林业局家属院、和平巷、老市场、县医院后、南心巷、南心巷畜牧局家属院、招待所旧楼等区域。以上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均属征收对象。
第三条房屋征收单位:石堡镇人民政府。
第四条建设单位:黄龙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征收被征收人的房屋,应按规定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属于共有产权人的,征收补偿费由共有产权人享有。
第六条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一)涉及被征收人344户,动迁人口约849人;
(二)征收房屋约2318间,建筑面积约5.33万平方米;
(三)征收总占地约13.64万平方米,合204.6亩。
第七条签约期限: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45日内,被征收人须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第八条在征收范围内有房屋产权纠纷和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须在征收《公告》发布后5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有关房产证明,逾期则按正常征收程序处理。
第九条房屋用途认定以房屋产权证件载明的用途为准。
第十条对于不临街而从事生产经营的房屋,在征收决定公告之前实际从事生产经营多年且工商、税务等证件齐全并依法纳税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一次性停业损失补偿,但房屋用途应认定为非生产经营用房。
第十一条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及装修。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二章 征收实施步骤
第十二条被征收人须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房屋的勘测、登记、评估。如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勘测认定的, 由房屋征收部门通知房产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的产籍资料或组织公证等相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勘测、登记、签证后,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符合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不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抽签,经公证后确定评估机构,由选定或确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和装饰装修的补偿价格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根据房屋评估报告或房屋估价鉴定报告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规定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按期搬迁,同时将房产相关手续交房屋征收部门。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拒绝领取补偿费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十五条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又不搬迁的,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十六条按照延安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精神要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工程的性质,本次房屋征收主要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
一、对党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补偿安置:
实行财政全额拨款的党政事业单位的国有房屋、土地及附属设施一律无偿收回予以拆除。对再无办公用房的单位,由政府重新调配办公用房或者由财政根据被征收单位工作所需核定该单位办公用房租赁经费。对于企业所属的房屋土地及附属设施,视企业性质、权属来源区别对待。
二、对个人的补偿安置:
1、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区位、结构、用途等,依据本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征收人补偿房屋补偿费。
2、征收营业用房的,按照营业用房房屋补偿费的10%对被征收人补偿停业损失补偿费。
3、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每平方米支付10元搬迁补助费,每户不足500元的,按500元予以补助。
4、被征收房屋有装饰装修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5、按照本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第十七条的规定向被征收人补偿院落用地补偿费。
6、按照本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征收人补偿附属设施补偿费和家用设施拆装费。
7、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15个工作日内按期搬迁的,按照房屋补偿费的20%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相关补偿标准:
此补偿标准的制定参照《延安市国土局关于印发<延安市新区平山建城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延市国土资耕发〔2012〕06号)、《黄龙县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黄政办发〔2011〕76号)、《黄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龙县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计划及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发〔2016〕10号)规定,结合我县近年来征收工作实际制定。
1、集体土地每亩5万元;
2、山体居民集体宅基地(划拨)每亩9万元;
平地居民集体宅基地(划拨)每亩为9×1.3(系数)=11.7万元;
3、山体居民国有宅基地(划拨)每亩10万元;
平地居民国有宅基地(划拨)每亩为10×1.3(系数)=13万元;
4、国有宅基地(拍卖)每亩23万元;
5、砖混结构房屋及石(砖)窑:
山体居民住宅:1300元/平方米;
平地居民住宅:1300×1.05(系数)=1365元/平方米;
主街道临街商业:4500元/平方米;
巷道临路商业:3500元/平方米;
6、砖木结构房屋
山体居民住宅:1000元/平方米;
平地居民住宅: 1000×1.05(系数)=1050元/平方米;
主街道临街商业:4200元/平方米;
巷道临路商业:3200元/平方米;
7、土木结构房屋及土窑:
山体居民住宅:800元/平方米;
平地居民住宅:800 ×1.05(系数)=840元/平方米;
主街道临街商业:4000元/平方米;
巷道临路商业:3000元/平方米;
8、地下室(砖混2.2米以上,含2.2米):1300元/平方米,
地下室(砖混2.2米以下):1100元/平方米;
9、果树;(苹果、桃树、核桃):
(1)盛果期每棵:500元;
(2)初挂果期每棵:300元;
(3)零星挂果每棵:70元;
(4)幼树每棵:50元;
10、杂果;(枣树、梨树、花椒、杏树、葡萄):
(1)盛果期每棵:220元;
(2)挂果期每棵:120元;
(3)幼果树每棵:20元;
11、杂树(零星杂树):
(1)30cm以上:50元/棵;
(2)15cm -30cm以上:25元/棵;
(3)15cm 以下:5元/棵;
12、风景树(侧柏、油松、刺柏、云杉、金丝柳、五角枫、国槐、银杏):
(1)高2m以上直径4-6cm:220元/棵;
(2)高1.5m-1.99m直径2-4cm:170元/棵;
(3)高1.5m以下:85元/棵;
13、彩钢房:340元/平方米;
14、砖木简易房:120元/平方米;
15、铁皮房:85元/平方米;
16、简易房(棚):150元/个;
17、水井:2500元/口;
18、自来水:1200元/户;
19、照明电:1300元/户;
20、三相动力电:10000元/户;
21、铁大门(门扇为密闭铁制,宽2米以上):5000元/付;
22、锅炉(迁移费):2000-4000元/台;
23、土暖气(迁移费):1600-2000元/套;
24、空调(迁移费):500元/台;
25、电话(迁移费):300元/户;
26、有线电视(迁移费):200元/户;
27、宽带(迁移费):150元/户;
28、卫星接收器(迁移费):400元/套;
29、铁楼梯:150-300元/米;
30、铁栏杆:60-85元/米;
31、透水砖、行道砖、水泥地坪:120元/平方米;
32、机砖地坪:50元/平方米;
33、砖砌花墙:60-80元/米;
34、砖围墙:120元/平方米;
35、土围墙:40元/平方米;
36、石砌护坡:180元/立方米;
37、砖混猪圈:200元/平方米;
38、砖砌猪圈:110元/平方米;
39、简易猪圈:200元/个;
40、砖木厕所:110元/平方米;
41、砖混厕所:200元/平方米;
42、简易厕所:150元/个;
43、水泥盖板:180元/平方米;
44、pvc塑管:12元/m;
45、沼气池:3300元/个;
46、太阳能(迁移费):300元/套;
47、简易大门:650-1500元/付;
48、车床、吊架等(大、中型固定设施迁移费):1000元/台;
49、新坟墓(迁移费):6000元/座;
50、旧坟墓(迁移费):5000元/座;
51、铝合金卷闸门:180元/平方米;
52、踏步台阶:120元/平方米;
53、电热水器(迁移费):300元/台;
54、监控(迁移费);60元/套;
55、垃圾屋:350-500元/平方米;
56、垃圾台:2000元/个;
57、石砌水渠:80-120元/立方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方案由黄龙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方案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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