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赤城县人民政府2017-11-15 11:15:34
赤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城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
赤政发〔2017〕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赤城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赤城县棚户区改造树木补偿标准
2.2017年棚户区改造商业类房屋精装修补偿标准
赤城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8日
赤城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县城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按照国家及省、市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政策,根据群众意愿,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赤城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依据
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1号)等政策法规。
二、征收范围及规模
(一)征收范围:县城建成区居民住房、赤城镇十大村城中村及温泉度假村。
(二)征收规模:为适宜开发的独立、集中连片区域,一般不少于200户。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赤城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为征收部门,县政府成立征收工作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四、签约和动迁期限
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依法征收。签约期限为县政府发布公告之日起25日内完成。搬迁期限为县政府发布《征收搬迁公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
五、房屋调查登记及认定
《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房屋按用途分为住宅用房、商业用房、临主要街道商业房屋以外的门面房三类。
(一)住宅类房屋的认定
调查登记时,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类平房的,以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面积区分不同类型房屋结构认定被征收住宅面积:土石木结构的、外砖里坯结构的按1:1认定;砖混结构的、砖木结构的按1:1.02确定;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明确为上下两层住宅类房屋的,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与房屋上层建筑面积之和,认定为被征收住宅面积。房屋产权证没有明确载明上下两层结构的,上层仅按临时建筑认定。
(二)商业用房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上载明为商业性质的,按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面积认定为商业面积。
(三)临主要街道商业房屋以外的门面房的认定
被征收住宅类房屋包含未履行审批手续,产权人自行改造为商业、服务业、生产经营及仓储类的紧邻县城主要街道房屋,但被征收人持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件并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正在经营中的房屋其改造部分认定为门面房。认定面积按改造部分实际经营房屋建筑面积90%认定为商业面积,10%认定为住宅面积。未改造部分认定为住宅类房屋。
(四)其它类房屋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确权的建筑和临时建筑,分别由国土、住建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县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处理。
公共街、巷不列入被征收人个人面积认定范围。
六、补偿方式
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
七、货币补偿标准
(一)住宅用房
1.房屋补偿。《房屋所有权证》确权为住宅用房的,补偿价格为4600元/㎡,按其认定的面积乘以补偿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房屋产权证中未注明房屋结构为二层楼房的,首层按砖混结构的平房给予认定,二层认定为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予以补偿。砖混结构的补偿标准1600元/平米;砖墙彩钢房顶的补偿标准800元/平米,墙体和房顶全部为彩钢的补偿标准600元/平米。
2.精装修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一般装修不予补偿,精装修适当补偿。住宅类精装修项目为:室内安装门套、窗套、暖气罩、造型吊顶、地面铺设地板砖、木地板、固定壁柜、铝合金或塑钢门窗、前墙贴瓷砖或马赛克、有室内独立卫生间。六项以上(含六项)为一类精装修,三项至五项(含三项)为二类精装修,有一项两项为三类精装修。按照一类精装修200元/平米、二类精装修150元/平米、三类精装修80元/平米的标准乘以认定建筑面积为单户精装修补偿总金额。
对于超出以上列明的精装修补贴项目标准范围的精装修内容,按商业精装修相关标准予以补偿。
3.附属设施补偿。被征收房屋装有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空调、电淋浴、动力用电等附属设施的,分别按:电话120元/部,有线电视100元/户,宽带100元/户,空调400元/套,电淋浴200元/套,动力用电移装费800元/户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对设有太阳能热水器的按2000元/套的标准进行回购。设有天棚、金属防盗栏网、暖阁的,按其表面积100元/㎡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建有砖石水泥结构且层高1.8米以上地下室的,按其建筑面积700元/㎡的标准予以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证中注明房屋结构为二层楼房,地下室层高达到2.2米以上(含2.2米)按征收建筑面积予以认定,按照房屋补偿价4600元/平米予以补偿;层高1.8米以上,不足2.2米的按照地下室予以认定,按照相关标准予以补偿;房屋产权证中未注明房屋结构为二层楼房的,首层按砖混结构的平房给予认定,二层认定为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予以补偿(砖混结构的补偿标准1600元/平米、砖墙彩钢房顶的补偿标准800元/平米、墙体和房顶全部为彩钢的补偿标准600元/平米),二层建筑如有精装修的根据实际装修情况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予以补偿,最高评估价不得超过500元/平米;地下室层高达到2.2米以上(含2.2米),按照房屋重置价1600元/平米予以补偿;层高1.8米以上,不足2.2米的按照地下室予以认定,按照相关标准予以补偿。
建有地窖的,按其建筑面积200元/㎡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自来水检查井、渗水井、自建饮水井、电动门、冷库、化粪池设备等附属设施适当进行补偿具体标准是:自来水检查井500元/个、渗水井1000元/个、自建饮水井100元/米、石砌护坝100元/立方米、冷库500元/平米、电动门10000元/部、化粪池500元/平米(化粪池因为建设标准不同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
树木补偿:被征收房屋土地面积范围内有树木的按照附表进行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一)。
(二)商业类房屋
1.房屋补偿。《房屋所有权证》确权为商业类房屋的,补偿价格为6800元/㎡,按其认定的面积乘以补偿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2.精装修补偿。商业类房屋精装修补偿根据县确定的单项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二)以实际面积或数量累计产生。全部项目累计超过600元/平米的,以600元/平米计算,超出部分不予补偿。有异议的,可请有资质的相关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3.附属设施补偿。商业类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按照住宅类房屋标准执行。
(三)临主要街道商业房屋以外的门面房的补偿
1.房屋补偿。临主要街道商业房屋以外的门面房房屋认定为商业面积部分按照商业类房屋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认定的住宅面积按照住宅类房屋标准执行。
2.精装修补偿。临主要街道商业房屋以外的门面房房屋认定为商业面积部分按照商业类房屋精装修补偿、认定为住宅类部分按住宅类房屋精装修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附属设施补偿。临主要街道商业房屋以外的门面房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按照住宅类房屋标准执行。
八、产权置换标准
(一)住宅类房屋
征收住宅类用房的被征收户选择产权置换的,首先按照货币补偿方式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补偿,然后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价格回购安置房,安置住房房源为2016年棚改征收区域内计划开工新建的住房或2017年政府建设(或指定其他区域)的回迁安置房。回购面积不超过征收房屋征收认定面积20平米以内(含20平米)部分,按照4600元/平米计算,超过20平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6500元/平米)计算。选择产权置换给予每平米500元装修补助。
(二)商业类房屋
征收商业类用房的被征收户选择产权置换的,首先按照货币补偿方式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补偿,然后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价格回购安置房,安置住房房源为2016年棚改征收区域内计划开工新建的商业用房或2017年政府建设(或指定其他区域)的回迁商业安置房。回购面积不超过征收房屋认定商业面积20平米以内(含20平米)部分,按照6800元/平米计算,超过20平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10000元/平米)计算。
征收临街二层(或二层以上)商业楼房的,被征收户愿意购买一带二临街门面房的,回购面积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征收认定的商业面积20平米以内(含20平米)部分,一楼按照6800元/平米计算,二楼及以上按照4600元/平米计算。超过20平米以上部分一楼按市场价(10000元/平米)计算,二楼及以上按市场价(6500元/平米)计算。
(三)回购安置楼选房方式
被征收户选择回购安置楼的,在县政府发布般迁公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搬迁的,选择回购房采取摇号的方式随机产生选房顺序号,入住时被征收户凭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房。被征收户回购安置房选择为2016年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回迁安置房源的,在满足2016年被征收户回迁房源的基础上,同样采取摇号的方式随机产生选房顺序号,入住时被征收户凭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房。
九、补助、奖励及优惠办法
(一)房屋征收有关补助
1.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认定的应安置面积给予20元/㎡的一次性搬迁费。
2.临时安置过渡费
①住宅类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认定的面积10元/㎡/月的标准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
②商业类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认定的面积40元/㎡/月的标准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
3.停产停业补助费。商业类房屋,按房产证载明商业面积给予200元/㎡的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在征收时点正常经营使用的临主要街道商业房屋以外的门面房,正在经营、已办理营业执照的按照商业房屋相关标准予以补偿。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也没有用于商业经营的不给予停产停业补助。
停产停业补助费应当依照经营人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无约定的,将停产停业补助给经营人。
(二)搬迁时效奖励
房屋征收实行时效奖励。搬迁奖励设15000元和10000元两档。被征收人自《征收搬迁公告》公布之日起,在20日(含20日)以内完成搬迁并移交房屋及相关证件的奖励15000元;在21日至30日(含30日)以内完成搬迁并移交房屋及相关证件的奖励10000元;30日以后搬迁的不予奖励。
十、补充说明
(一)征收涉有抵押权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后进行房屋征收补偿。
(二)房屋被依法征收的,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有关事宜由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仍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或者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生效后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赤城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赤政发〔2016〕55号)文件仍适用于2016年棚户区改造征收的区域,2017年棚改征收区域执行本方案。
附件一
赤城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树木补偿标准
种 类 | 地 径 | 补偿单价 | 备 注 |
果树类 | 5cm以下 | 100元 | |
5cm-10cm | 100-200元 | ||
10cm-15cm | 200-400元 | ||
15cm-20cm | 400-800元 | ||
20cm以上 | 1000元 | ||
绿化类 | 5cm以下 | 50元 | |
5cm-10cm | 50-300元 | ||
10cm-15cm | 300-500元 | ||
15cm-20cm | 500-800元 | ||
20cm以上 | 800-1200元 |
注:请参照上述规格确定综合价。
附件二
2017年度棚户区改造商业类房屋精装修补偿标准
序号 | 补偿项目 | 认定标准 | 补偿 | 计算 | 备注 |
标准 | 方法 | ||||
1 | 门套、窗套、暖气罩 | 200元/套(个) | 以单项补偿标准乘以实际面积或个数 | 单户精装修补偿总金额等于各单项补偿金额之和。最高不超过600元/平米的标准。 | |
2 | 顶面 | 造型吊顶(包括装饰灯) | 500元/间 | ||
3 | 地面 | 铺设地砖、大理石、木地板 | 50元/平米 | ||
4 | 墙面 | 壁布或壁纸、粘贴瓷砖或马赛克 | 20元/平米 | ||
5 | 铝塑隔断 | 断桥铝材质 | 250元/平米 | ||
铝合金材质隔断 | 150元/平米 | ||||
塑钢材质隔断 | 100元/平米 | ||||
6 | 固定壁柜、壁橱 | 采用三合板、纤板等材质制作的固定壁柜和壁橱 | 200元/平米 | ||
7 | 门窗 | 铝合金材质、塑钢材质 | 100元/平米 | ||
8 | 室外悬挂牌匾 | 采用铁质框架,覆盖喷布的商铺标志 | 50元/平米 | ||
采用扣板为基础,覆盖商铺标志的固定立体铁塑商铺标志 | 200元/平米 | ||||
采用木质基础,书写商铺名称装饰板材牌匾 | 100元/平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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