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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南省关于紫金北路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一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双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2017-04-01 16:41:35

为依法实施双牌县紫金北路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工作合法、有序、公平、公正顺利推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此方案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4月20日

联系单位:双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唐汉生

联系电话:0746-7727971 13974695108

双牌县紫金北路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一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依法实施双牌县紫金北路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工作合法、有序、公平、公正顺利推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项目名称及征收范围

项目名称:双牌县紫金北路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范围:潇水大桥南花坛以南,滨江明珠以北,潇水路以西,紫金北路以东所有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及构筑物、附属物。

二、征收期限及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期限:2017年 4 月 1 日至 2017 年 7 月 1 日。

房屋签约期限: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至 2017 年 7 月 1 日。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湖南省实施办法》。

(三)《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永政发[2013]28号)。

四、征收当事人及征收单位

(一)征 收 人:双牌县人民政府

(二)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三)征收实施单位:双牌县国土资源局。

五、房屋征收程序

(一)调查登记并公示。

(二)征收草案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三)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六) 少数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申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七)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和领取补偿款的,征收实施单位以被征收人名义专户储存;对拒不腾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房屋征收当事人应遵循以下原则

1、征收人应本着“依法征收、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被征收人三方利益。征收工作应做到“四公开、一监督”(即公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公开补偿情况、公开安置时间、公开安置房座落的面积,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群众及社会舆论监督)。

2、被征收人应服从项目建设的需要,不提不合法、不合理要求,不出现防碍征收工作的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交房、腾地工作。

七、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具体办法

(一)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政策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按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永 政发[2013]28号)文件规定,对被征收人的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安置、房屋置换安置。被征收人只能在上述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安置方式,不能选择同时两种方式合并执行。

(二)安置对象

条例安置条件的人员是指户籍在被征收地范围内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的产权人 ,且不属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只给予一次安置,不得重复安置。所有安置对象实行“六堂会审”,即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业主单位、住建、国土、公安、乡镇、村(社区)等进行审定,并予以公示后确定。其中①被征收户属独生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一个人口安置对象。②被征收户有政策外生育的人口,必须按政策规定处理到位后,方可给予安置。③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成员的时间界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时间以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日为准。

(三)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安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2)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每人15.3万元(购房补贴11万元,社保扶持费4.3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2、房屋置换安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2)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15.3万元/人的标准,以建设成本价折成住房安置面积作为标准安置房指标。建设成本(含报建、办证等费用)由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核定公布。

(3)安置房建设地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原则,被征收人全部就近在潇水壹号棚改区域安置。

(4)安置房户型和面积。本次安置房户型有三室二厅、四室二厅两种户型,厨卫配套齐全。安置房面积包括公摊面积,户型建筑面积在115-150㎡之间。

(5)安置房土地性质。由于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不同,新建的安置房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出让地和国有划拨地。国有划拨地安置房用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

(6)安置房价格

①根据安置对象不同,安置房分为国有划拨地安置房和国有出让地安置房。

②符合购买国有划拨地安置房条件的可以转为购买国有出让地安置房(即补交土地出让金),其所购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地。

③安置房价格分为国有划拨地安置房价和国有出让地安置房价。安置房价格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a、国有划拨地安置房价=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建安成本价+国有划拨用地成本价+税费。

b、国有出让地安置房价=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建安成本价+出让地楼面地价+税费。

(7)房屋置换程序

①公布置换地点及房型

②确定选房顺序。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和拆除房屋时间顺序号确定先房顺序号,同一时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和拆除房屋的以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

③交房并结清差价。征收人按约定时间将置换房交付给被征收人,双方结清置换房差价。

(8)购买安置房住房建筑面积不足或超过标准安置房指标的,不足部分由征收人按建设成本价补差,超过部分在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的由被征收人按建设成本价购买。超过2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楼层和方位的价差按各楼盘确定。

(9)征收人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拆除完毕房屋之日起过渡期内,确保安置房达到竣工验收交付条件,安置房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所产生的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减半,但土地出让金除外。原被征收人房屋的权属证件(房产证、土地证),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统一收回交相关部门依法注销。

(10)安置地经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确定,安置房经住建与工程质监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书面通知并公示十五日后,视为已经交付。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

1、被征收安置对象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部门批准建房的手续。

2、房屋征收的安置,以户以栋为单位安置,只安排一次。被征收人有两处或以上宅基地的,其中一处房屋被征收,其他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不再进行安置;两处或以上同时被征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处进行安置,其余房屋只能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3、搬家费及过渡安置费标准

搬家费:搬家费以户为单位,标准1000元/户,按户籍在册人口计算,3人以上家庭每增加1人增加100元;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计付一次搬家费,实行房屋置换的计付两次搬家费。

过渡安置费:过渡安置费以月为单位600元/月,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100元。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不支付过渡安置费。房屋置换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过渡安置费用应一次性支付。过渡期间,被征收户原则上暂时免费入住永水公租房,水电费、电视费、网络费等相关费用自负。但入住者不再享受过渡安置费。

八、违法建筑及附属物的处理

按照县控违拆违规定认定的违法建筑及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自行拆除的给予自折劳务费。截止时间内,没有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及附属物,将依法强制拆除,劳务费由违法建筑修建人支付。

九、其他补偿

(一)被征收人将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住房部分改为营业用房,同时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连续纳税证明的,按实际营业面积给予350元/㎡的一次性营业补偿,但实际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

(二)征收范围内的通讯缆线、供电线路、管道等设施的拆除由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人适当给予工资及材料费补偿。

十、奖励与补助措施

(一)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住房面积70元/ m2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奖。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按住房面积70元/ m2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房屋按期搬迁奖。

(二)征收工作连带奖。为鼓励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同居民(村民)小组的被征收人相互做工作,自发积极主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设立征收工作连带奖。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100%的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同居民(村民)小组每户每栋奖励10000元,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95%以上的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同居民(村民)小组每户每栋奖励5000元,

(三)支持工作奖。对于支持工作提前腾空并拆除房屋的被征收户按永政发[2013]28号文件规定奖励外,以户以栋为单位设支持工作奖另行奖励。在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20天内拆除房屋并腾地的,每户奖励8000元。

(四)房屋置换物业费补助。被征收人从安置房交房之日起五年内按实际安置住房面积1.5元/㎡的物业费,并在交房时一次性结清。

十一、征收款及奖励、补助款支付

协议补偿款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按时搬空腾房奖、支持工作奖在被征收户按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期限内完成搬空拆除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房屋置换物业补助在调换交房时支付;征收工作连带奖按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每完成一个范围内的腾房工作,支付该范围内应支付的奖励。

十二、征收补偿决定及强制执行

(一)补偿协议签订后,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诉讼,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的法定期限内,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拒绝腾空房屋、不交出土地的,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责任追究

(一)被征收人不得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不得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补偿款,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事房屋征收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阻挠破坏征收工作,围攻、谩骂、殴打工作人员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双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7年3月20日

 

双牌县紫金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一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依法实施双牌县紫金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一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工作合法、有序、公平、公正地顺利推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依法依策、以人为本、公开透明。

二、征收与补偿依据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永政发[2013]35号)、《双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双政发[2016]12号)。

三、征收范围

项目名称为:双牌县紫金北路棚户区(第一期)改造项目;征收范围为潇水大桥南花坛以南,滨江明珠以北(周兰花门面延伸至东至沿江路),东接沿江路,西临紫金北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建(构)筑物、附属物。以规划建设用地红线确定的范围为准(详见双牌县紫金北路棚户区(第一期)改造项目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图)。

四、征收期限及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期限: 2017年 4 月 1 日至 2017 年 7 月 1 日。

房屋签约期限: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至 2017 年 7 月 1 日。

五、征收当事人及征收单位

征 收 人:双牌县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征收部门:双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双牌县紫金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领导小组。

六、征收程序

(一)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二)公布《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公示30日,集中采纳吸收意见,并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批准《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和发布房屋征收通告。

(五)公示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评估价。市场评估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确定,包括合法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六)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

(七)少数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申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八)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由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补偿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补偿决定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十)公布被征收人补偿结果,并建立征收档案。

(十一)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

(十二)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或注销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

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

(一)评估机构选定程序

1.由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项目信息和条件。

2.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报名,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

3.征收部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4.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时间为7个工作日。

5.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主持通过投票由多数人决定,或者邀请被征收人代表、泷泊镇政府、社区(村组)代表,公证人员公证,以公开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二)评估时点。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日。

(三)评估结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由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3日。

(四)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

1.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未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2.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被征收人应当协助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如实提供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须的情况和资料。

八、安置房建设地点、户型面积、土地性质及价格

1、安置房建设地点为本项目区内。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原则建设房屋安置被征收人。

2、安置房户型和面积。根据本次房屋征收安置对象的实际情况,安置房主要户型有三房二厅、四房二厅,厨卫配套齐全。安置房面积包括公摊面积,户型建筑面积在约115一150m2之间。

3、安置房土地性质。由于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不同,新建的安置房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出让地和国有划拨地。

4、安置房价格

1根据安置对象的不同,安置房分为国有出让地安置房和国有划拨地安置房。

2符合购买划拨地安置房条件的可以转为购买国有出让地安置房(即补交土地出让金),其所购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地。

3安置房价分为国有出让地安置房价和国有划拨地安置房价。安置房价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委、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a.国有出让地安置房价 = 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建安价+出让地楼面地价+税费。

b.国有划拨地安置房价 = 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建安价+划拨地楼面地价+税费。

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

(一)住宅征收补偿方式。征收住宅有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征收住宅均以住宅初始批准登记发证建筑面积(以下简称住房面积,不含车库、杂房、煤棚、加层、增加面积等)为基数计算调换面积、价值补偿、补助及奖励。

1.住宅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

按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征1换1.2”调换;砖木结构的房屋层高2.2m(含2.2m)以上按“征1换0.8”计算建筑面积;地下室(砖混)层高2.2m(含2.2m)以上按“征1换1”,2.2m以下每10cm内按征“1换0.9”,20cm内按征“1换0.8”,以此类推。被征收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或未载明的车库、杂房、煤棚、加层、增加面积等,一律不作为产权调换住房面积。被征收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有异议的,以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结果为准。

(2)补助

①临时安置补助。采取过渡安置的,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的临时安置费为800元。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30个月。超过过渡期限12月以内的,增付50%的临时安置费;超过过渡期限12个月以上的,增付100%的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间,被征收户原则上暂时免费入住永水公租房,水电费、电视费、网络费等相关费用自负。但入住者不再享受过渡安置费。

②搬迁补助。搬迁费标准按10元/m2计算,每户或每套最低不少于800元,发放二次搬迁费补助。

③物业费补助。被征收人从安置房交房之日起五年内按实际安置住房面积1.5元/㎡的物业费,并在交房时一次性结清。

(3)奖励

①配合征收奖。房屋征收范围明确并告知被征收人后,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每户奖励3000元。被征收人没有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每户再奖励5000元。

②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住房面积70元/ m2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奖。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按住房面积70元/ m2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房屋按期搬迁奖。

3征收工作连带奖。为鼓励列入同一个征收项目的同一小区的被征收人相互做工作,自发积极主动搬迁,设立征收工作连带奖,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15000元。

4被征收人住房建筑面积兑换后小于115m2(一套),项目指挥部按2000元/m2的成本价由被征收人购买(仅限一套)。

5在房屋征收范围公布确定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享受最低住房保障面积补偿。

(4)房屋调换办法

①购买安置房住房建筑面积不足或超过标准安置房指标的,不足部分由征收人按建设成本价补差,超过部分在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的由被征收人按建设成本价购买。超过2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楼层和方位的价差按各楼盘确定。

②房屋调换程序

a.公布调换房地点、房型、价格及被征收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

b.确定选房顺序。同户型被征收人,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间顺序号和腾空房屋时间顺序号之和确定选房顺序号,重号的以先腾空房屋者优先选房。

C.交房并结清差价。征收人按约定时间将调换房交付给被征收人,双方结清调换房差价

(6)户数认定

户数认定原则以户籍簿为准,特殊情况由棚户区改造项目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集体研究决定。

2.住宅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价值的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分户评估确定。被征收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或未载明的车库、杂房、煤棚、加层、增加面积等一律不计算在住房面积内,载明的按市场评估价补偿,未载明的按重置价评估补偿。被征收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有异议的以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结果为准。

(2)补助

①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的补助面积价值补偿(以征收时全县该季度房产部门公布的预告登记价格为基数计算),再增加5%的购房补助。

②搬迁补助。搬迁费标准按10元/m2计算,每户或每套最低不少于800元,发放一次搬迁费补助。

③按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再按住房面积300元/m2的标准享受购房补助。

(3)奖励

1配合征收奖

房屋征收范围明确并告知被征收人后,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每户奖励4000元。被征收人没有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每户再奖励6000元。

2征收工作连带奖。为鼓励列入同一个征收项目的同一小区的被征收人相互做工作,自发积极主动搬迁,设立征收工作连带奖,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18000元。

③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住房面积80元/m2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奖。

4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按住房面积80元/m2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房屋按期搬迁奖。

(二)非住宅私房征收补偿及奖励方式

1、征收非住宅私房实行产权调换(原有宽度×深度10m)按“征1换1”比例进行调换,增加或减少建筑面积,按评估价进行相互补差。

2.征收非住宅私房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周边类似房屋评估价确定。

3.仓储、生产、营业等用房的搬迁费根据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对于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有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结合成新补偿;对已废弃的生产设备不给予补偿和搬迁补助。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非住宅私房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属于生产、经营性用房,且经营行为合法,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每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不含装饰装修)评估价值的7 0/00计算。采用货币补偿或现房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为三个月,采取过渡安置调换的损失补偿期限按实际停产停业的月数确定。

5.配合征收奖。房屋征收范围明确并告知被征收人后,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摸底、大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每户奖励4000元。被征收人没有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每户再奖励6000元。

6.房屋空坪隙地的补偿

经营性建设用地按2.0作为基准容积率计算其房屋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从而确定其空隙地面积。土地证登记面积小于房屋分摊的土地面积的,不计算空坪隙地;土地登记面积大于房屋分摊的土地面积的,计算空坪隙地;不能提供土地面积等合法有效资料的,一律不考虑空坪隙地。属划拨土地的,按照国有出让地市场评估价值进行评估,再按市场评估价补交70%的土地出让金后的余款进行补偿;属于出让土地的,按市场评估土地价补偿。

(三)房屋征收围确定后,突击建设的建(构)筑物、附属物、装饰装潢、种植的花卉树木等不得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用途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协议》和身份证明等合法证件确定,具体按双政发[2016〕12号文件规定执行 。

(六)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与装饰装潢补偿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该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七)征收款支付

1.住宅产权调换征收款支付。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协议补偿款(选择安置房的协议补偿款为被征收人选择好安置房房型和套数并结清差价后结余的补偿款;选择商品房的协议补偿款为应支付的全部补偿款),搬迁补助、按期签约腾房奖在被征收人腾空交房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过渡期内临时安置补助每满6个月支付一次,延期临时安置补助在过渡期满之日起按相关规定每满6个月支付一次。物业费补助在调换房交房时支付。征收工作连带奖由本项目领导小组验收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工作连带奖。

2.住宅货币补偿征收款支付。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协议补偿款,各种补助及按时签约腾房奖金在被征收人腾空交房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征收工作连带奖按住宅产权调换的相应规定支付。

3.非住宅私房房屋征收款支付。经评估、审核的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费在被征收人腾空交房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

十、征收协议的签订

协议签订人。征收部门由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由其负责人签订,私房由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人签订。产权人不能到场的,必须凭产权人的合法委托手续签订协议。产权人已故的,由合法继承人签订协议。

(二)公证提存。征收设有抵押权房屋,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7日内,被征收人不能提前清偿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征收部门从被征收人补偿款中提取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金额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

(三)权证收回。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被征收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一并缴回,有关部门及时注销。

(四)房屋被征收后,被征收人不得随意拆卸已经作价补偿的附着物。

十一、征收补偿决定及强制执行

补偿协议签订后,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未腾空,又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征收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地腾房。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目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补偿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补偿决定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十二、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理

已建未产权登记的房屋,报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局联合调查核实情况,对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但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按规定补交办证税费后可以比照合法建筑予以征收;违法建筑的按县拆违控违相关规定予以确定,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十三、房屋征收有关税收规定

(一)免税事项。被征收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部分免税。被征收人因征收重新购置住房的,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征收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征收补偿款的,超过部分依法征收契税

(一)登记造册和拆除。自来水、有线电视、供电等公共服务设施,由征收部门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通知相关部门登记造册,停止服务,计量封存,并组织拆除。

(二)费用缴纳。涉及电话、有线电视等设施,征收人给予迁移费用补偿后,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迁移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有关部门及时提供优质服务。

十五、房屋拆除安全防护措施被征收房屋统一由征收人依法依规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予以拆除。施工单位要严密组织实施房屋拆除工作,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旧房拆除施工安全,确保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征收部门依法加强对招投标及房屋拆除施工过程的监管。

十六、环保措施

产格按照环保的要求,做好房屋拆除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旧房拆除现场要设立隔离及防尘设施,避免影响周围群众的正常生活,确保交通、行人安全。渣土清运车辆必须符合创卫要求,防止清运过程中的抛、冒、滴、漏,影响公共卫生。

十七、廉政措施

房屋征收工作要公开透明、依法征收,任何人不得有徇私舞弊和不廉洁行为。监察部门要对房屋征收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对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双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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