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2017-06-26 10:07:39
顺义区幸福西街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
(征询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顺义区幸福西街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顺义新城第2街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确定北京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项目建设 单位。建设单位已取得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顺义区幸福西街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规划条件》(2016规(顺)条整字0001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区幸福西街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京国土顺预[2016]0014号)、北京市顺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顺义区幸福西街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征收投资任务书的批复》(顺发改[2016]304号)等批准文件。
二、房屋征收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幸福西街高层住宅楼,南至幸福西街及顺义区住建委,西至新 顺北大街,北至胜利小区。其中住宅房屋共计676户,总建筑面积约36530平方米,其中楼房户660户,建筑面积约35664平方米,平房户16户,建筑面积约866平方米。非住宅建筑面积约3747平方米。
项目范围内住宅房屋具体为幸福西街6号楼、7号楼、8号楼、9号楼、10号楼、11号楼、12号楼、13号楼、14号楼(不含一层底商)、15号楼、16号楼、17号楼、18号楼、19号楼;幸福西街甲15-1、甲15-2、甲15-3、甲15-4、甲15-5、乙6-1、乙6-2、乙6-3、乙6-4、乙6-5、乙6-6、乙6-7、乙6-8、乙6-9、乙6-10、乙6-11。
三、房屋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顺义区人民政府负责,由顺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实施。
顺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顺义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胜利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职责,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做好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房屋征收补偿的主要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四)《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
(五)《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
(六)《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
(七)《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
(八)《顺义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顺政办发[2016]31号)
(九)《顺义区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顺政办发[2016]32号)
五、被征收人
(一)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房屋为共有的,全部共有人按1个被征收人进行认定。
(三)在本方案中,1个被征收人为1户。
六、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按照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上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上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内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第二章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七、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八、房屋产权调换
本项目提供回迁安置房屋用于产权调换,回迁安置办法如下:
(一)回迁安置房屋产权性质
本项目回迁安置房屋产权性质为商品房。
(二)回迁安置房屋装修标准
本项目回迁安置房屋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装修标准按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执行。
(三)回迁安置房屋选房顺序
被征收房屋按照“征一还一”回迁安置,按“先签先选”的原则签约选房。
(四)楼房回迁安置房屋面积及价格
1. 楼房房屋回迁安置选房区间对照表
注:被征收人应按照对应回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区间选择回迁安置房屋。
2. 楼房回迁安置标准和面积差价结算方式
(1)楼房房屋回迁安置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3倍。被征收人所选回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3倍(含)以内部分不结算差价。
(2)被征收人所选回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3倍但不超过10平方米(含)的部分,按建筑面积8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超出10平方米部分,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 机构评定的市场价格购买。
(五)平房回迁安置房屋面积及价格
1. 平房房屋回迁安置选房区间对照表
注:被征收人应按照对应回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区间选择回迁安置房屋。
2. 平房回迁安置标准和面积差价结算方式
(1)平房房屋回迁安置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7倍。被征收人所选回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7倍(含)以内部分不结算差价。
(2)被征收人所选回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7倍但不超过10平方米(含)的部分,按建筑面积8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超出10平方米部分,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的市场价格购买。
九、货币补偿
(一)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以获得放弃产权调换房屋补助、放弃产权调换房屋奖励
1. 放弃产权调换房屋补助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00元/平方米的 放弃产权调换房屋补助。
2. 放弃产权调换房屋奖励
被征收人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或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要求搬迁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万元/平方米的放弃产权调换房屋奖励。
十、其他补偿
(一)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不足1000元/建筑平方米按1000元/建筑平方米补偿。
(二)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偿,标准为40元/平方米。
(三)临时安置费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补偿,按月计算,每月临时安置费不足2800元按2800元发放(如遇政策调整,以调整后政策为准)。
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为四个月;选择回迁安置的,发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月至回迁安置房屋实际交房之月后的第 四个月,临时安置费暂按30个月发放。
(四)移机费
电话移机费每部235元;宽带移机费每户400元;空调移机费每台400元;有线电视迁移费每个终端300元;热水器移机费每台400元。
(五)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用住宅房屋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实际经营面积(最大不超过房屋建筑面积的一半)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为:
(1)有营业执照,无纳税证明或纳税不足一年的或符合免税条件的,按800元/建筑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偿;
(2)有营业执照,且纳税满一年的,按1200元/建筑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对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 定。
十一、困难补助
(一)在征收范围内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家庭的,给予每家庭5万元一次性低保补助。
(二)在征收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被征收人以及被征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中持有残疾人证(含军人残疾证)的,给予每证5万元一次性残疾补助。
(三)在征收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被征收人以及被征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中患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范围》(2007年8月1日发布)中重大疾病的,凭三级(含)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书 (或诊断证明)及病历证明,给予每人10万元的一次性重大疾病补助。
十二、奖励
(一)预签协议奖
被征收人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要求搬迁交房的,可获得预签协议奖。奖励标准为:在签约比例达到生效比例(85%)时,每户奖励10万元;签约比例达到85%后每增加一个百分点(百分点仅取整数部分,小数点后不四舍五入),每户增加1万元奖励。
(二)促签协议奖
1. 单元门促签奖
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或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同一单元的被征收人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要求搬迁交房的,该单元每户奖励5万元。
2. 整楼促签奖
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或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同一栋楼的被征收人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要求搬迁交房的,该楼每户奖励3万元。
3. 平房促签奖
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或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平房被征收人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要求搬迁交房的,平房每户奖励8万元。
(三)提前搬迁奖
被征收人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或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要求搬迁交房的,给予提前搬迁奖励。奖励标准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0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给予奖励。
第三章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十三、补偿方式
非住宅房屋征收原则采取货币补偿。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公益性房屋,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房屋产权调换。
十四、货币补偿
依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评估办法出具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十五、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房屋安置。
十六、其他补偿
(一)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的搬迁费。
(三)移机费
电话移机费每部235元;宽带移机费每户400元;空调移机费每台400元;有线电视迁移费每个终端300元;热水器移机费每台400元。
(四)无法恢复使用设备补偿
无法恢复使用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补偿费,由专业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五)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非住宅房屋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为按合法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对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六)临时安置费
补偿标准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月租金标准。
采取货币补偿的,临 时安置费发放期限为四个月。
十七、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完成签约并按要求搬家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际容积率小于1.0的,设定其容积率为1.0计算,容积率依据合法的土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确定)给予提前搬迁奖励,奖励标准为500元/平方米,不足20万元的补足20万元。超过搬迁奖励期,逾期一天扣减10%。
第四章 征收补偿协议与征收决定
十八、预签征收补偿协议
(一)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通过意见征询,并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预签附带生效条件的征收补 偿协议。
(二)本次征收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为45日,经区政府批准,本项目的预签生效比例为85%(含)。
(三)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比例达到85%(含)时,预签征收补偿协议自动生效,并与正式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生效前不实际支付补偿款和对接安置房源。
(四)如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比例未达到预签生效比例,本项目征收工作终止,已预签的征收补偿协议同时废止。
十九、房屋征收决定
(一)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比例达到85%(含)时,顺义区人民政府依法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进入正式签约期。
(二)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未签约的被征收人,在正式签约期内同样可以签订正式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的45日内签订正式征收补偿协议的,同样可以获得预签协议奖。
(三)征收评估时点以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期为准,征收评估价格与预签征收补偿协议评估价格因评估时点不同出现差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二十、征收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自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由顺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报请顺义区人民政府依 据相应政策法规,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一、强制执行
(一)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顺义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拒绝履行协议的,由顺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依法提起诉讼。
二十二、解释
本方案由顺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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