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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鸡西市《鸡东县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鸡政规〔2017〕21号)

来源:鸡东县人民政府2017-11-07 09:46:31

鸡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鸡东县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

鸡政规〔2017〕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直属单位、有关部门:

现将《鸡东县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东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6日

鸡东县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财政扶贫对象小额贷款贴息资金使用,促进我县产业扶贫到户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机制的紧急通知》(黑财农〔2017〕1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贴息资金来源

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资金是省级砍块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使用范围与对象

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资金集中用于我县2017年建档立卡的贫困对象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因发展生产经营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

三、贴息贷款及贴息资金确定方式

建档立卡贫困户因生产经营缺乏资金,可自愿向指定金融机构申请贴息贷款(申请表见附件1),所在村、乡镇两级对其贫困户身份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所在乡镇统一汇总后,向承贷金融机构提交贴息贷款申请。承贷金融机构按照贷款相关程序给予审核并承办小额贴息贷款的发放、收息及回收贷款的相关业务。

贴息资金的申请采取贫困户自愿申报(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贷款证明材料(包括银行盖章的借据复印件、借款承诺书等),由乡镇统一将本乡镇范围内符合条件的贫困户申报书报送县扶贫办进行审核,最终下达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资金项目计划并予以公示。

四、承贷金融机构

凡愿意参与扶贫工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成为扶贫对象小额贷款的发放主体(承贷金融机构)。承贷金融机构要本着帮扶支持贫困户发展自救、增强贫困户“造血功能”为出发点,加强对扶贫贷款项目的指导,并提供尽可能优惠的利率。贷款期限由承贷金融机构根据贷款项目的使用周期和贷款主体的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灵活确定。

五、贴息标准与结算方式

(一)贫困户小额贷款贴息范围与标准

贫困户小额贴息贷款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贴息标准为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一般为3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主要用于发展特色农业项目和小规模经营性项目。贴息额以当年省级砍块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数为限,在贴息总量不变的前提下,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均可得到贴息扶持。

(二)贴息结算方式

贴息补贴采取据实贴息的办法。对贴息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内贷款期限1年的贷款,按全年计算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

贴息资金每年结算一次。在12月结息日(或补跨年度贷款1年期限)后10个工作日内,承贷金融机构(及贷款人)将贴息资金申请表和盖章确认的贷款人身份证明、贷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结息单、贷款资金用途证明等材料报送县扶贫办,县扶贫办和县财政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贴息资金拨付到贷款申请人的承贷金融机构贷款账户。

六、加强协作和配合

县扶贫办负责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监测和指导服务,负责贷款对象的核准、认定和贴息确认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扶贫小额贷款贴息的审核与拨付。

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扶贫小额贷款投放和回收,并积极为贫困户申请贷款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有关乡镇、村负责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工作对象的调查申报、政策宣传,并协助县扶贫办、财政局、银行业金融机构等部门开展工作。

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交流,探索建立各部门共同参与、协调一致的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工作平台,推动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工作有序开展。

七、严格管理

各乡镇要对扶贫小额贷款贴息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扶贫小额贷款贴息项目的贷后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扶贫效益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认真做好总结分析工作,及时解决有关的问题。

八、相关说明

本办法如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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