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鸡东县人民政府2017-11-03 16:18:51
鸡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鸡东县扶贫小额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
鸡政规〔2017〕22号
鸡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鸡东县扶贫小额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直属单位、有关部门:现将《鸡东县扶贫小额贷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东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6日
鸡东县扶贫小额贷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1号)精神,切实解决贫困户发展难、保障难问题,根据《黑龙江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通过低息贷款扶持,提高扶贫产业及贫困户贷款的可获得性,着力解决贫困户发展投入不足、农村新型经营主体资金瓶颈问题,变“输血扶贫”为“造血扶贫”,激发建档立卡贫困户内生动力,确保如期实现脱贫目标。
二、目标任务
按照“精准扶贫,不落一人”的总要求,实现全县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能脱贫”,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公司壮大、基地增效、农户增收”的目标。
三、扶贫小额信贷主要内容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1.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申报条件:生产及经营地位于鸡东县域内,年龄在18至60周岁,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有技能素质、具备一定还款能力、讲信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2.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扶贫产业规划、扶贫开发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2)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大,且能带动当地相关产业发展,扶持效果得到贫困户认可;
(3)具有较强的扶贫辐射带动作用,能直接安排贫困农户子女务工就业,直接或间接增加农村贫困人口收入,并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帮扶脱贫协议。
(二)贷款用途:只能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项目,主要包括农、林、牧、渔及现代服务业等方面。
(三)贷款额度: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具有带动脱贫能力强的经营主体,根据实际资金需求和担保条件定贷款额度。
(四)担保方式:贫困户申请扶贫小额贷款原则上实行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方式,经银行机构调查认定借款人确实预期风险较大的,可要求借款人追加相应抵押担保物或担保人;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贷款以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为主。
(五)贷款期限:按经营项目生产周期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六)还款方式:还款方式采用一次性还本或分期还本方式。
(七)贷款利率:对贫困户以申请的人民银行扶贫再贷款利率执行;对具有带动脱贫能力强的经营主体,根据资金渠道测算资金成本,实行利率优惠。
(八)贷款贴息:对贫困户、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贷款,县财政按基准利率全额贴息。(对有意愿给予财政贴息的县级政府,从每年省级砍块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给予扶贫对像提供贴息支持)
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流程
(一)确定合作银行。鸡东县农村信用联社为扶贫小额贷款首批合作银行,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二)贷款操作流程。扶贫小额贷款按照评级授信、项目审核、贷款申请、银行调查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贷款贴息等程序进行操作。
1.级授信
(1)建档立卡贫困户授信。根据贫困户的实际情况,对有贷款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评级授信。各村成立村级风险评审小组,人员由村“两委”干部、乡镇联村干部、驻村干部、村民代表和银行信贷员组成。
评级授信标准:贫困户诚信度(40分)、劳动力(25分)、劳动技能(25分)、家庭人均收入(10分);60分以下的不授信,60-69分授信限额2万元,70-79分授信限额3万元,80-89分授信限额4万元,90分以上授信限额5万元。
贫困户授信以银行为准,评级授信后由银行发放贫困户信用贷款证。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根据其生产经营规模,对具有带动脱贫达到100户以上或带动整乡整村脱贫的龙头企业和其他经营主体,按照实际资金需求给予担保或抵押贷款支持,带动贫困户脱贫。
2.项目审核。有贷款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向所在村提出申请,填写《县精准扶贫小额信贷推荐表》,村委会调查走访,核实贷款用途,签署意见后报乡镇复审,乡镇扶贫部门复审通过后向金融机构推荐,金融机构确定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对象后,提报县扶贫办审核并录入系统。
3.贷款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持有效身份证件、《扶贫小额贷款项目审核推荐表》和贫困户信用贷款证等资料,向县农村信用联社提出贷款申请;农村新型经营主体需持工商营业执照、《扶贫小额贷款项目审核推荐表》,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脱贫帮扶协议等资料。
4.银行调查审批:银行接到贷款申请后,及时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贷款项目等内容进行调查、审查,按程序审批。
5.签订合同:对审批通过的扶贫小额贷款,及时与客户签定借款合同。
6.贷款发放:合同签订后银行及时发放贷款,并登记扶贫小额贷款台账。
7.贷后管理:贷款发放后,扶贫办、经办银行应根据有关规定加强贷后管理,保证贷款本息到期收回。
8.到期收回:经办银行应在贷款到期前30天告知借款人,并做好贷款收回后的核对登记工作。
9.贴息申报。根据放贷银行签订的合同,每季度按照经办银行代贫困户申请、申报、人民银行县支行核实、县扶贫、财政部门审定、直接拨付代经办银行的工作程序,由县财政核算后,按贷款基准利率全额贴息拨付到贷款银行。
(三)风险补偿
县扶贫办在经办银行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专户,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的风险补偿,经办银行按照风险补偿基金的10倍发放扶贫小额贷款。对到期扶贫小额贷款,经办银行应及时进行催收,对逾期超过15天的,经办银行从风险补偿基金专户按赔付比例扣划逾期贷款本息。代偿后经办银行要和村、驻村工作队及乡镇扶贫部门共同对贷款进行追偿,追偿的资金按风险承担比例将资金返还至风险补偿金专户。
(四)预警机制
“扶贫小额贷款”业务到期收回率应控制在98%以上,若该项业务到期收回率低于98%,经办银行应及时与扶贫办联系、沟通,及时预警,并审慎发放此类贷款,对不良贷款率达到总额2%的,经办银行应暂停该项贷款业务,并组织清收。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HTF]成立县精准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扶贫办、县金融办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县财政局、县法院、人行县支行及经办银行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精准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办,具体负责全县精准扶贫小额信贷日常管理工作。县扶贫办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扶贫办、财政局、人行及经办银行等单位要明确工作职责,合力推进,确保取得成效。
(二)落实职责。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采取普遍倡导与重点推广相结合的办法,大力推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1.县财政局负责会同扶贫部门统筹落实好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工作,切实加强资金监管;
2.县扶贫办负责组织动员、政策协调,对贷款贴息对象进行审核;
3.经办银行负责建立完善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程序,吸收村民、村两委成员、驻村工作队组建村级农户信用状况评议小组,做好贫困户贷款信用评级,负责组织业务受理、调查、评审、审批、备案,做好贷款资格审查,催收与追偿及业务情况报送备案等工作;人民银行要灵活运用多种货币信贷政策工具,努力推动相关配套政策落实,提供贷款基准利率数据,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差异化监管政策,提高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
4.县人民法院负责受理债务诉讼案件、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对恶意骗贷,逃避债务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5.各乡镇政府负责对从事特色产业项目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的调查、备案,做好贷款资格审查,审核确认申请贷款的农户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与经办银行共同做好贫困户信用评级。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扶贫小额信贷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跟踪督办,推进工作落实。
(三)公告公示。将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规定、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县扶贫办要在本地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扶贫小额信贷和贴息资金扶持对象名单,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完善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引导扶贫对象自我监督、自主管理。
(四)监督检查。县扶贫、财政、人行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切实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的补充》(黑政扶组联字〔2016〕3号)精神,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出现的问题。对虚报、冒领、套取、挪用扶贫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延伸小课堂:扶贫性小额贷款是什么?
扶贫性小额贷款,是政府补贴利息的扶贫小额贷款,是给有能力的贫困户用来做自主产业或加入合作社(公司)每年获得利息分红,也就是针对贫困户免利息的创业或投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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