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鸡东县人民政府2017-11-13 09:42:41
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鸡东县解决离岗退养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鸡政办规〔2017〕2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直属单位、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鸡东县解决离岗退养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鸡东县解决离岗退养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好离岗退养老年乡村医生的生活补助问题,改善民生,化解矛盾,构建和谐鸡东,推动基层医改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37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卫基层发〔2014〕158号)和《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鸡政办发〔2015〕1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助范围
(一)补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现为我县户籍,建县后至2017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或曾在我县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的。
2.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证明文件或持有当年被村委会、卫生院选用的及其他能证明其曾经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证明材料。3.至2017年12月31日,年满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应在2017年12月底前办理离岗手续,即可享受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待遇。(二)乡村医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补助范围1.原为我县户籍现已迁出的;2.已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3.本方案实施前已经去世的;4.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
5.参加社会保险的不享受此政策,农保除外。二、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离岗退养老年乡村医生,在生存年限内,按照工作年限满3-10年每月补助200元,11-29年在3-10年每月补助200元的基础上每年增加5元,30年以上(含30年)按每月补助3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离岗退养老年乡村医生工作年限的计算,按建县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实际工作时间确定。三、执行时间上述规定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2018年1月1日已超过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从2018年1月起开始享受生活补助;2018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生活补助。
四、时间安排
2017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乡村医生身份和补助年限认证工作,2018年1月底前将生活补助逐月发放到位。五、认证办法认证工作由村委会、乡镇卫生院、乡镇政府、县公安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具体负责,坚持物证为主、人证必须、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签字,谁审核、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一)认证乡村医生身份1.申请认证其老年乡村医生身份的人员,须提供原始证明材料(如:本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有关证书,经本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可的乡村医生档案、乡村医生本人签名的处方、门诊病历或记录、医疗收费凭证、乡村医生培训合格证、结业证书、荣誉证书、任用证书、聘用证明等资料,复印后存档备查)。2.2003年1月1日前离岗的申请人,无本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有关证书、档案记录的申请人,还须提供证明人名单,证明人须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条件,须提供一般不少于3人(含3人)的证明,填写《鸡东县离岗退养老年乡村医生享受生活补助申请登记表》,由乡镇政府或乡镇卫生院按规定程序取得证人证言,作为调查取证的必要依据。证明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在乡镇卫生院工作且熟悉该乡村医生从业经历的国家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二是村卫生室所在地村村委会工作人员(含资历相符的原工作人员);三是本村委会与被证明人同期从事乡医工作且原始物证材料齐全的原乡村医生;四是原籍为乡村医生执业地点且熟悉该乡村医生从业经历的国家公职人员。所有证明人必须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身份证明。证明人须现场填写《鸡东县离岗退养老年乡村医生享受生活补助申请登记表》证明人相关内容并按手印。3.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的离岗退养老年乡村医生,期间因户口迁移出本县等原因致使属地、名额变更的,实行名额增减审核上报管理。变更名单由乡镇政府或乡镇卫生院在一个月内审核上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二)认证工作年限乡村医生补助年限的认证原则上以原县卫生局注册登记时间为准,因组织和政策原因未纳入注册管理或注册时间无法查证的需提供不少于3人(含3人)及所在村委会和卫生室或乡镇卫生院出具的证明。补助年限的计算,以建县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在鸡东县村卫生室的实际工作时间确定,剩余不满一年的工作年限按1年计算。补助年限一经认证,不得修改。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无论是否纳入调查摸底工作,均应依法依规进行认证,做到应认尽认,没有遗漏。六、工作步骤(一)宣传发动阶段各乡镇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明确组织领导机构、任务分工、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等。方案确定后,各乡镇要召开村两委会及乡村医生动员会议,将工作任务分解到村两委会及村卫生室。要积极做好调查对象的宣传告知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通过在村务公开栏张贴通知、村广播、乡村医生以及亲友相互告知等多种形式,将本项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广泛告知,做到乡镇不漏村,村不漏人,确保工作如期开展,按期完成。(二)认证阶段1.符合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持有效的乡村医生证明文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和其他能证明其曾经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证明材料,按村级、乡级、县级逐级上报审核确认,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向原执业村卫生室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鸡东县离岗退养老年乡村医生享受生活补助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其中至少有3人的证明),并承诺填写的《审批表》和提交的相关信息材料真实准确并按手印。2.老年乡村医生原执业村卫生室所在地的村委会对申请人的《审批表》及提供的原始证明文件、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经村委会初审通过的申请人,村委会将其《审批表》及原始证明文件、证明材料提交乡镇卫生院复核。3.经乡镇卫生院复核通过的申请人,乡镇卫生院将其《审批表》及原始证明文件、证明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卫生院提交的申请人《审批表》及原始证明文件、证明材料,按照本《方案》规定条件逐项进行核实,并与县公安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核实。经核实通过的补助对象,须分别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执业所在地的村委会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4.乡镇人民政府经核实后,对第一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初步确定为补助对象,并将补助对象名单及有关信息材料报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5.县卫计局会同县财政局、人社局,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名单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中不符合本《方案》规定条件的人员,在申请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并将有关信息材料逐级退回申请人。
6.县卫计局对经审核符合本《方案》规定条件的人员进行汇总,并在县政府网站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7.经核实后,对第二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正式确定为补助对象。
8.以后年度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审核确认程序同上。村委会、乡镇卫生院、乡镇政府、是公安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人社局等部门于每年5月31日前完成审核增减调整后的《汇总表》。(三)汇总阶段第二次公示后的结果由县卫计局、财政局、人社局共同审查批准,正式确定为补助对象,并填写《鸡东县离岗退养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汇总表》分别在县卫计局、财政局、人社局备案。由县卫计局将认证信息统一存档备查。工作年限一经核定,不再调整。资格审核确认时要做到资料齐全、手续完备、认定准确,一人一档,不形成遗留问题。(四)补助发放阶段经县核准符合条件人员生活补助的发放工作,由县人社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承担,统一使用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渠道。补助对象死亡后,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补助费,由各镇人民政府报县卫计局审核,县卫计局将审减后的资料和数据报县财政局作调减预算依据。七、资金统筹离岗退养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八、政策衔接要统筹做好离岗退养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和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衔接,确保年满60周岁的离岗乡村医生享受规定待遇。对于已缴纳养老保险或享受其他补助政策的乡村医生,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在岗乡村医生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享受政府财政部门专项补助的,在其年满60周岁离开村卫生室岗位后,视为离岗退养,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待遇。对2018年1月1日及以后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和不超过四十五周岁的在岗乡村医生,可通过引导鼓励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方式妥善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不适用本《方案》。如果国家政策改变,随国家政策改变。九、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发放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好工作规划和方案,把对广大乡村医生的关怀落到实处,确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个人手中,并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二)强化责任。向离岗退养老年乡村医生发放生活补助工作,是体现政府对农村卫生工作的关怀,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补助标准和发放范围等有关规定,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三)明确责任分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认证工作;县公安局协助县为什么做好乡村医生刑事犯罪等行为的认证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和保障工作;县人社局及其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生活补助代为发放工作。(四)严格乡村医生准入、退出管理。在政策落实过程中,要着眼于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长远发展,以发放离岗退养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为契机,建立规范的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原则上要离开村卫生室岗位。新聘乡村医生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五)搞好政策解读。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正面宣传和解读本《方案》精神,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各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妥善解决好出现的新问题。(六)严肃工作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在对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认证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者,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补助的资格,并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已经申报确认并领取了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的,一律取消补助资格,并全额退还领取的生活补助;对出具虚假证明、弄虚作假的证明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法纪处分。
附件:1、鸡东县离岗退养老年乡村医生享受生活补助申请登记表
2、离岗退养老年乡村医生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申请审批表
3、鸡东县离岗退养老年乡村医生享受生活补助情况汇总表
附件
鸡东县离岗退养老年乡村医生享受生活补助申请登记表
县 乡 镇 村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填报人照片 | ||||||||||||||
联系电话 | 学历 | 户籍类型 | (1寸) | ||||||||||||||
身份证号码 | |||||||||||||||||
家庭住址 | |||||||||||||||||
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简历 | 起止时间 | 原执业地点(村卫生室) | 曾在村卫生室工作时间( 年 个 月) | ||||||||||||||
累计从业年限 | 退出村卫生室原因 | 最后退出村卫生室时间 | |||||||||||||||
退出后从事何种职业 | 是否享受其他补助 | ||||||||||||||||
有效从业证件 | 执业证书类别 | 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 | 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 | ||||||||||||||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 |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
证书编号 | |||||||||||||||||
证明人 | 姓名 | 单位 | 职务/身份 | 与本人关系 | 联系电话 | ||||||||||||
注:此表一式三份,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各一份
附件2
离岗退养老年乡村医生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申请审批表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照 | |||||
工作单位 | 从事乡村医生时间 | 工作年限 | 片 | |||||
身份证号 |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村委会(社区)意见: | ||||||||
年 月 日 | ||||||||
乡镇卫生院意见: |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意见: |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财政部门意见: |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人社部门意见: |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四份,乡镇卫生院、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人社部门各一份。
附件3
鸡东县离岗退养老年乡村医生享受生活补助情况汇总表
填制单位: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人社局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 | 原执业地所在乡镇、村 | 核准工作年限(年) | 核准月补助金额(元) | 补助发放 | 联系电话 |
起始年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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