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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鸡东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鸡政规〔2017〕20号)

来源:鸡东县人民政府2017-11-07 09:56:08

鸡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鸡东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规〔2017〕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直属单位、有关部门:

现将《鸡东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东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6日

鸡东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规范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1号)精神,切实解决贫困户发展难、保障难问题,根据《黑龙江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实施方案》(黑政扶组办联字〔2016〕26号)及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机制的紧急通知》的工作安排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县人民政府从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对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发展产业的小额贷款进行风险补偿所设立的专项准备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全额存入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

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由县财政局和县扶贫办共同管理,实行封闭运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风险补偿资金存款利率为1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

第二章  补偿资金规模和来源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初始资金规模为100万元。

第五条 当年存量风险补偿资金低于100万元时,由县政府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末补足10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扶贫工作副县长任主任,县财政局、扶贫办、金融办、审计局、信用联社、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或经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主要职责为: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审议、批准日常管理机构提出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对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审计与监督;

2.审议、批准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计划;

3.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4.审议、核销坏账;

5.审议、核准调整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第七条 县财政局是风险补偿资金日常管理机构,接受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主要职责为:

1.执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计划,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委员会决议;

2.对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向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风险补尝资金的日常管理,建立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台账;

4.提请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核销坏账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5.提请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调整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6.办理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风险补偿范围、方式、办理流程

第八条 贷款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丧失还款能力的,在符合保险条件由保险公司赔付和贴息外,余额(包括本息)由政府与金融机构共同进行补偿和承担。

第九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风险补偿的报告;

2.借款合同、借据及相关凭证;

3.已还款证明;

4.《贷款催收通知书》;

5.《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审批表》;

6.贷款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其中1-5项须提交原件,并加盖有关部门公章。

第十条 损失的贷款补偿后,县信用联社应继续追偿本息,收回的贷款划入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事项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民委员会初审意见,对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事项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向县财政局、县扶贫办提出风险补偿报告;县财政局和县扶贫办根据乡(镇)审查意见,对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事项进行审核,提出风险补偿计划提请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根据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风险补偿计划,县信用联社在风险补偿资金中进行扣划处理。

第十二条 因县信用联社违规放贷或未按操作流程放贷造成的损失,不得进行风险补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公示,并实行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引导扶贫对象自我监督、自主管理,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虚报、冒领、套取、挪用风险补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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