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鸡东县政府2018-04-25 09:26:14
日前,鸡东县政府印发了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保障水平的通知。其中城市低保标准由530元/人月提高到540元/人月,财政补助水平由337元/人月提高到344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由3720元/人年提高到3780元/人年,财政补助水平由1981元/人年提高到2021元/人年。
鸡东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保障水平的通知
鸡政规〔2017〕25号
鸡东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保障水平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直属单位、有关部门:
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办〔2017〕118号)及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市本级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鸡政规〔2017〕2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提高我县城乡低保标准、财政补助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
城市低保标准由530元/人月提高到540元/人月,财政补助水平由337元/人月提高到344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由3720元/人年提高到3780元/人年,财政补助水平由1981元/人年提高到2021元/人年。
二、 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13716元/人年提高到14520元/人年;城市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由9600元/人年提高到10164元/人年。
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6720元/人年提高到7548元/人年;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由4704元/人年提高到5280元/人年。
鸡东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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