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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县2019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藤县人民政府2020-01-19 14:55:03

为更好的保护耕地,近日,藤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我县2019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做了详细说明,详细内容如下:

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县2019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藤政办发〔2019〕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藤县2019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3月18日

藤县2019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发〔2019〕1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19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范围、依据、标准和补贴资金发放的方式方法等内容和要求仍然按照2016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桂财农〔2016〕94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列为2019年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确保政策落实不走样。

二、责任分工

(一)责任主体。乡镇政府是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区域内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全面负责。根据自治区《改革方案》的要求,县政府主要负责制定印发实施方案、审批补贴标准和资金分配方案,落实工作经费,协调组织核实补贴面积、兑付资金、监督检查及信访等工作。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补贴面积的申报、核实和张榜公示、信息的审核和录入,负责本乡镇补贴工作的培训、总结、汇总上报工作等。

(二)农业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农户基础数据采集、审核、汇总、分析,测算补贴标准,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及资金分配方案等工作;牵头做好补贴项目实施绩效评价、信访受理、总结等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补贴工作的培训、检查指导等。

(三)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兑付情况审核、旬报等工作;负责补贴资金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专账管理;牵头开展补贴工作的培训、资金检查等工作;配合农业部门制定年度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同级政府审批,配合农业部门开展补贴政策绩效考核、受理信访等工作。

三、项目实施要求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乡镇政府作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加快工作进度,确保补贴发放工作按时完成;县财政、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落实补贴政策的重要性,做好统筹协调,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在工作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对因推卸责任影响政策落实到位的,将严格依法依规问责。

(二)及时开展培训工作。补贴农户信息录入及导出、数据审核、公示管理、补贴发放和相关数据上传、上报等工作都必须在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上进行操作。2019年,自治区对《中国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软件进行了升级,县财政、农业部门要及时对相关业务干部和所辖乡镇进行补贴网络(升级)软件操作进行培训,让相关工作人员尽快掌握软件操作方法。在操作中发现问题需要解决的,可通过“广西农补网”QQ群(两个Q群号:445268508、698950307)向软件客服咨询。

(三)按照规范程序组织实施。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规范补贴面积的登记、审核、公示、资金拨付和发放等程序,重点落实好以下工作:

1.准确把握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全县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和承包国有农场耕地的农场职工。

国有农场职工补贴对象为已与农场签订了耕地承包协议的农场职工;若已经承包了耕地,但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或已丢失协议书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职工与农场签订的耕地承包协议必须上报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县级农业、财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

农户已流转给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经营主体的耕地,补贴资金仍直接发放给承包耕地的农户。由农场自己经营耕种或流转给非本农场职工的种植大户、农业企业等的耕地,不给予此项补贴。

2.明确补贴范围。已被非农征用、退耕还林、挖塘养鱼、畜禽养殖、发展林果业、绿化景观建设、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撂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耕地质量未能通过验收确认的耕地不属于补贴范围。对于一年生草本的果品类作物,如种植西瓜、草莓等作物对耕地质量不造成影响的,可以予以补贴。但多年生或木本的果树、茶叶等不予补贴。

国有农场职工承包经营的耕地属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范围,对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都应予以补贴。

3.县域内统一依据和标准。从2019年开始,全县统一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为依据。对本乡镇因各种原因尚未确权到户的耕地,可仍按本乡镇上年补贴依据给予登记和补贴。未确权登记的国有农场职工补贴面积仍可继续按承包面积作为基础确定补贴面积。县内同一年度执行统一补贴面积依据和补贴标准。

4.规范补贴面积登记。按照地域管理权限,在耕地所属地域登记补贴面积。国有农场职工承包的耕地面积应该由农场负责将享受补贴的农场职工的基本信息、补贴面积报送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并录入“农民补贴信息系统”。所有核实后的补贴面积在“农民补贴信息系统”的补贴登记中应统一登记在“确权登记面积”栏,以便汇总统计数据准确。

5.落实补贴公示制度。由乡镇政府负责公示,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核减面积等内容),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后,由乡镇政府组织人员在村内公示7天,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间出现的异议,乡镇政府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通过补贴网系统向县级上传所有信息,并通过纸质文件呈报县级财政、农业部门审核。

6.严格补贴面积审核。县级农业部门负责牵头,会同财政、国土资源、统计等部门参与对补贴相关数据进行审核。要对每个乡镇随机抽取1—2个村,每个村抽5—10个农户进行审核,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乡镇重新核实、公示,并在系统中进行修改。

7.按程序报审和批复。各乡镇的补贴面积通过审核后,由县农业农村局汇总和测算全县补贴标准,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会同县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县政府审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通过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对各乡镇的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给予书面批复,同时在补贴网上录入补贴标准,以确保公示内容、审核批复与实际发放情况完全一致。

8.及时发放补贴资金。乡镇财政所按照审核批复的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委托金融机构将补贴款发放到农户的专门账户。整个发放程序要严而有序、公开透明。

(四)加强监管和指导。落实定期检查指导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严格核实补贴对象和面积,严禁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给予补贴,一旦发现,按照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印发宣传手册、传单、报纸、广播电视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主动与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基层干部群众进行沟通交流。县、乡镇要设立并公布补贴政策咨询监督电话,做好受理政策咨询、查证举报事项等工作。对因政策调整造成补贴减少的农户要宣传解释到位,赢得理解和支持,充分发挥补贴政策对耕地地力保护的激励作用。

(六)完善档案管理。县、乡农业和财政部门要收集本辖区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并按照规范的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保存。归档材料主要有:以村为基本单位、乡镇政府盖章的补贴面积公示的纸质和图片资料,经村委会盖章和具体经办人与核实人签字的各村分户登记、审核、汇总清册的纸质材料,县、乡两级上报、批复实施方案、补贴面积的正式文件,补贴资金拨付凭证等。

(七)严格按照时限完成工作进度。各乡镇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2019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进度表》(附件1)的时限,落实任务、落实责任人,按时按质完成任务。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将严格按照进度表进行督查、通报。

(八)及时报送有关材料。

1.及时报送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请各乡镇财政所收集、汇总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于2019年6月25日前将本乡镇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书面总结报送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2.按时完成年度工作总结。各乡镇及时做好2019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将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补贴资金结余情况,一并于2019年10月15日前报送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未尽事宜,请与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联系,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李庆,联系电话:0774-7296362;县财政局联系人:何月妮,联系电话:0774-727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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