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赞皇县人民政府2017-10-27 13:48:31
赞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房地产专项整治项目手续办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快房地产专项整治项目手续办理的有关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第五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给你们,请各自结合实际情况,抓好落实。
赞皇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4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房地产专项整治
项目手续办理的有关规定
为加快推进房地产专项整治工作,规范市场秩序,回应群众的关切,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按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民生优先的原则,用改革的办法破解历史遗留项目因时间长、拆迁难、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项目成本增加、资金困难、手续难以推进等难题,尽快解决群众入住和办证问题,化解信访隐患,维护社会稳定,依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房地产专项整治项目手续办理的有关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加快土地手续的办理
(一)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项目。
国有建设用地上仍未办理土地出让的项目,国土部门依现有程序进行土地出让,并参照项目开工时的历史地价,确定县级分享土地出让收入标准。土地出让后,县级分享部分直接缴入县级国库,其余部分由镇、乡政府给付项目实施单位,用于该地块改造项目等。
2008年1月1日以前开工的项目,按照项目开工时土地基准地价的40%确定县级分享土地出让收入标准。没有基准地价的年份,按1993年基准地价确定该地块的基准地价;当年有相应的基准地价,但项目没在基准地价划定范围内的,按照最相邻的区位基准地价确定该地块的基准地价。结合我县实际,根据石家庄市专项整治办公室(市整治办发[2016]1号)通知精神,对列入2014年专项整治台账的违法房地产项目,严格按照2014年3月31日县长办公会议(第10期)议定标准,县城环城路内的土地出让金50万元/亩,县城环城路以外的40万元/亩的标注进行出让,对于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房地产项目用地,农转征报批中使用耕地占补指标的,办理土地手续时,除按上述规定标准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外,另收取耕地占补指标费用,标准按市政府规定执行,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完善土地手续且存在建筑物的项目,国土部门罚款到位后,地上新建建筑物不再执行没收,直接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地上建筑物由土地使用权人与新建建筑物投资方协商处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需上报省政府审批的,按《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办理。由辖区政府指定部门出具接受罚没建筑物的证明材料。对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未列入专项整治台账的违法建设房地产项目,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认定通过后,由县专项整治办公室转发各部门,方可按专项整治政策处理。凡未履行本程序的项目,一律不得列入专项整治台账,依专项整治政策搭车办理。
(二)已办理土地出让的项目。
对已办理土地出让的项目,应及时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土地手续。
(三)按划拨方式办理土地手续。
对1992年8月8日(《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细则》实施时间)之前开工的项目,1998年12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规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时间)之前开工或取得批准文件的公产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项目,棚户区、旧城、城中村改造回迁房项目和其他符合划拨规定的项目,国土部门可以按照划拨方式办理土地手续。
二、关于规划超容积率补缴土地价款
已建成的超容积率项目,对超建部分不能实施拆除的,超容积率部分需代征土地或补缴土地价款用于平衡该项目容积率。其中,已完成供地手续的,按土地供应时核算的容积率和地价,核算超容积率面积和楼面地价,补缴土地价款。未完成供地的,容积率已确定的项目(已出具规划条件、会议纪要已明确或已经县政府同意等),容积率指标和计算规则按以确定的执行;为保持政策的公平性和一致性,其余项目参照《市区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处理办法补充规定》,一律按住宅2.8,商业3.0核算超容,容积率计算规则参照《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补缴土地价款按项目开工时的历史地价核算。
三、关于加快解决征收拆迁遗留问题
被拆迁人或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相关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搬迁的行政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作出拆迁许可或者征收决定的主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及时受理、出具法律文书,县政府按照裁定结果组织实施。
项目未按拆迁或征收程序实施的,由国土部门按《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二项规定依法按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相关补偿由项目单位解决。
已经入住的项目,尚有零散未拆迁的,项目单位按照评估价二倍的价款,向县政府缴纳拆迁保证金后,办理土地收储等相关手续,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拆迁。
四、关于各类技术指标、税费、处罚、开工时间等问题
建设项目消防、人防等各类技术指标、处罚及税费,根据从旧从轻的原则,按照项目开工、合同签订等时点的相关政策与现行政策相比较的最优惠政策执行。鉴于历史遗留项目提前入住原则复杂,质监、消防部门不再对提前入住行为进行处罚。
项目开工时间由县整治办组织县国土、规划、住建、综合执法局根据施工日志、桩基检测报告、职能部门下达的处罚决定书等进行综合认定,并出具证明。项目日照、间距、配套设施、信访承诺等其他要求仍按《2015年市区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处理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五、关于对违法建设行为相关责任主体的惩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一)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及相关人员的问责。
对占压道路、绿地等严重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无法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及恶意违规、产生恶劣影响的项目,坚持依法予以拆除,并对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进行严厉追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2011年后,未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甚至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对享受本次缴纳土地收益优惠政策的惩罚。
为与计提九项基金的项目相区别及体现公平性,对按照本次土地收益政策缴费的项目一是项目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出资人十年内不得在赞皇县范围内从事新的房地产开发类项目;二是开发企业资质五年内不得升级;三是项目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出资人五年内不得获取各类荣誉证书。
(三)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税费及罚款,不积极推进手续办理的项目处理。
除按本条第二款进行处罚外,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一是征缴部门要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及时立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账号及资产,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资产追查,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依法实施限制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提高银行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利率等措施;二是将项目单位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将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计入个人信用记录;三是对其实施市场和行业进入措施,企业及个人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四是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对其经营及纳税情况进行稽核,涉嫌存在非法经营、偷税漏税、逃税避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六、关于加快手续办理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为主管责任人,县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对涉及本部门的相关工作要直接调度、直接部署、直接督办、精心组织、全力推进;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对项目单位拒不配合整治工作或规避处置处理的,县政府要及时启动查控机制,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整治任务。
(二)加强协调、提高效率。
县发改、财政、监察、国土、规划、住建、综合执法、人防、国税、地税、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分别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带队,抽调相关科室人员专门推进手续办理,由县房地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导。各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简化审批程序,建立绿色通道,做好各个环节的监管、审批衔接工作。同时,邀请县政法委、县检察院、县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参与整治工作,全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适用于赞皇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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