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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兰州市《关于进一步严格和规范房屋中介代理行为有关规定的通知》

兰州市《关于进一步严格和规范房屋中介代理行为有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6-12-08 11:18:24

12月6日,兰州市房产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和规范房屋中介代理行为有关规定的通知》,主要是为有效规范房屋中介经纪机构房屋居间代理行为,保障房屋买卖双方合法权益,提升中介行业服务水平,促进存量房交易市场稳定发展。《通知》对中介经纪机构或经纪人提出了九项不可逾越的“铁规”。

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和规范房屋中介代理行为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房屋中介经纪机构:

近期,为有效规范房屋中介经纪机构房屋居间代理行为,保障房屋买卖双方合法权益,提升中介行业服务水平,促进存量房交易市场稳定发展,市房管局连续通过各类媒体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产中介代理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备案合格中介经纪机构清册》、《买卖二手房提醒事项》等,并与市物价局联合开展了专项检查工作,在检查中,大部分中介经纪机构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各类业务,但仍然有个别中介经纪机构或经纪人无视规定,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为了进一步规范中介代理行为,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严禁非法中介代理。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凡未备案机构市房管局一概认定为非法中介,各房地产交易大厅对其代理的房屋交易一概不予受理。

二、严禁违规代理销售。中介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包括凡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商品房、经适房、保障性住房、集资房、合同房、小产权房等。不得以低价销售的幌子以及可更名或办证的承诺等手段蛊惑消费者购买。

三、严禁发布虚假房源。中介机构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中介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中介从业人员应当实名在网站发布真实房源信息。

四、严禁赚取房源差价。不得通过签订独家销售协议垄断房源信息,不得买断房源赚取差价,不得哄抬房价,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及价格。

五、严禁挪用交易资金。不得误导消费者逃避交易资金监管,甚至要求买卖双方将交易资金打入中介机构或经纪人指定账户,所有交易的房屋必须实施资金监管。

六、严禁编造散布谣言。不得凭空编造涨价或跌价等市场信息,不得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等。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市房管局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严禁设定霸王条款。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故意设置合同陷阱或合同中存在的明显不公平的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八、严禁签订阴阳合同。中介机构或经纪人不得为交易当事人以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九、严禁违规开展金融业务。中介机构不得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

对违反以上九条禁止行为的中介机构或经纪人,市房管局将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对情节严重的将取销其备案资格并在媒体进行曝光,对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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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兰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房产中介代理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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