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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关于进一步开展房地产开发和中介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 鄂建〔2017〕5号

来源: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05-16 09:03:29

湖北省住建厅5月1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开展房地产开发和中介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今年5月至10月,在全省开展房地产开发和中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此次整治行动将由十个部门联合开展,房管(住建)、工商、通信、物价、公安等各个部门职责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将定期交换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形成高压态势,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盘、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的巡查和查处工作。

 

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开展房地产开发和中介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  

鄂建〔2017〕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房管局、住建委、宣传部、教育局、公安局、人社局、地税局、工商局、物价局、人民银行、通信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和今年3月2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今年5月至10月,在全省开展房地产开发和中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2、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以订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订金、预订款等费用;

4、以精装修房价格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方案备案,以毛坯房向市场销售,逃避监管,诱骗消费者;

5、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

6、商品房销售不按《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

7、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8、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销售商品房的中介公司(电商、服务公司、管理公司、销售公司等)收取超出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的费用(电商费、管理费、服务费、网签费);

9、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1、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2、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赚取房屋交易差价;

3、中介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未查看房屋及权属证书、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4、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告知购房人,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5、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证、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6、侵占或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7、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所在市、县房管部门备案;

8、非法向他人提供或泄露个人信息;

9、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二、职责分工

(一)房管(住建)部门是房地产开发和中介行为专项整治的牵头部门,负责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展商品房预(销)售的行为和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开展居间、代理的行为;定期向同级工商、通信部门通报商品房预售许可信息、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备案信息。

(二)工商部门负责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行为;实时通过“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向同级房管(住建)、通信部门通报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工商登记信息,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无照经营行为。

(三)通信部门负责依法处置未获得互联网增值业务许可、未履行备案程序的房地产网站,依法规范其经营行为,将有关情况向房管(住建)、工商部门通报。

(四)物价部门负责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房地产交易中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五)公安部门负责对房地产交易中涉嫌诈骗、危害社会治安等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人社部门与房管(住建)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七)地税部门对在房管(住建)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和取得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其协助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办理申报纳税事项诚信记录良好的,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八)人民银行负责督促辖内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在房管(住建)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提供金融服务。

(九)教育部门负责发布解读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加强社会引导。

(十)宣传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和中介行为专项整治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5日至5月30日)。各市、州要按照整治内容,结合当地房地产开发、中介违法违规行为的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的专项整治方案,加强对所辖县(市)的动员部署和指导。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自身经营行为。积极宣传房屋交易政策法规,增强群众风险防范意识。

(二)全面检查阶段(6月1日至8月31日)。各市、州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盘和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进行全面巡查,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对巡查发现、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台账、迅速处置、及时反馈。对本地区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督促未备案的机构限期完善备案手续。

(三)查处整治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各市、州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加大查处力度,按规定程序及时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等措施。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取消网上签约权限,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未按限期要求完善备案手续的中介机构,要将其名单向社会公开,发布交易风险提示,提醒群众审慎选择中介机构。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社会治安的企业,要依法查处并将其清出市场。

(四)总结巩固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各市、州要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广告发布、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交易资金监管、交易场所明码标价、中介机构备案、企业信用管理等房地产市场监管措施,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房管(住建)、工商、通信、物价、公安、人社、地税、金融、教育、宣传等主管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落实部门职责,制定整治方案,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加强对所辖县(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指导、监督和检查,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例要挂牌督办。我厅将适时组织专班对各地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督办。

(二)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各市、州房管(住建)、工商、通信、物价、公安、人社等主管部门要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形成高压态势,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盘、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的巡查和查处工作。各市、州房管(住建)要与工商、通信、物价、公安、人社、地税、金融、教育、宣传等主管部门定期交换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对存在不良信用信息的企业,要加大日常检查的频次;对严重失信的企业和个人,要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并公开曝光报道。

(三)按期报送整治总结。市、州房管部门要会同工商、通信、物价、公安、人社、地税、金融、教育、宣传等主管部门对本级及所辖县(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房地产开发和中介市场存在的问题和典型案例,研究提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和建议。2017年10月31日前,将整治工作报告、典型案例(2件)、整治汇总表(见附件1)报送省住建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人:王南、沈迎辉,联系电话:027-68873068,027-68873429,传真:027-68873057,电子邮箱:1722642987@qq.com。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省物价局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湖北省通信管理局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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