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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毕节市大方县2017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大方县政府2017-10-27 11:23:07

关于印发大方县2017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方经济开发区、油杉河风景区管委会、慕俄格古城管理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大方县2017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

大方县2017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贵银发〔2017〕83号)文件精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贷款对象范围逐步扩大,政策机制不断完善,在扩大就业、促进创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增强创业担保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7年,完成创业担保贷款1亿元。

二、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贷款条件、申请资料、使用范围、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贴息标准

(一)贷款对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男性60周岁以内,女性55周岁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愿望的以下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3.复原转业退役军人;4.刑满释放人员;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7.返乡创业农民工;8.网络商户;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上述人群中的妇女群体,应纳入重点帮扶对象。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的小微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创业担保贷款申报初期选择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或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支持形式,选择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不再通过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选择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小微企业,财政部门不再予以贴息支持。

(二)贷款条件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本地居住时间满足一年及以上;

2.持有有效证件和相关有效证明;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规定,并具有可持续性、预期收益较好;

4.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有商业银行贷款记录的,经办银行评级授信后认定具备有创业还款能力的结合申请人实际情况可进行放贷);

5.接受经办银行的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

机构的贷后监管;

6.经办部门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营一年及以上;

2.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3.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提供相关证照;

4.提供新招用人员就业岗位的真实性印证材料;

5.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6.与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规定的人员签订1年以

上劳动合同,实际在岗3个月以上,为期缴纳了社会保险;

7.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8.接受经办银行的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

9.经办部门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资料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民政部门或户口簿上注明家庭关系页)、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乡(镇、街道)出具的合法经营认定证明。

(四)使用范围

创业担保贷款只可用作补充借款人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中所经营项目自筹资金不足,创业开办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五)统一贷款额度

各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的共同创业的借款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人均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贷款期限

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贷款经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予以贴息)。对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经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予以贴息)。

(七)利率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贴息,经办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八)贴息标准

1.对个人按规定符合条件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实际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给予全额贴息。

2.对小微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的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3.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经办银行及担保基金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金融机构。经办银行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监管领导小组(原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监管领导小组或建立创业担保贷款监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

将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相应调整为创业担保基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及代偿。担保基金应专户存储在一家或多家经办银行,实现封闭运行、单独核算,独立运作。

经办银行对推荐符合条件的贷款资料负审查责任,按照担保基金1:10比例内发放贷款,并按照贷款管理程序做好贷款发放、管理工作,创业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时,应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

四、工作原则

(一)坚持信用客户贷款优先原则。对信用好的农户及时给予贷款支持,在农村商业银行、贵阳银行评级授信的金额范围内初审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复审后经办银行可直接发放贷款,无需反担保。

(二)对需要贷款的农户应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对未授信的农户不能发放贷款。

(三)坚持以创业贷款促进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原则。要求每个贷款项目带动3人以上就业。

(四)坚持以贷款户先付息,后申报贴息的原则。使贷款真正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创业担保贷款实行“按季结息,到期(或分期)还本”的方式,其中:第一年利息由借款客户按借款合同约定先行垫付,三年期满借款人偿还贷款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凭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客户第一年垫付利息清单及汇总进行审核,将贴息资金汇划至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及时将相应资金划转至借款客户账户。

五、工作职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和贷前相关服务;负责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代偿及跟踪贴息资金划拨。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财政贴息资金、奖补资金和担保基金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财政贴息资金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建立健全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时要及时予以补充。

人民银行大方县支行:负责协调指导经办金融机构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发放管理工作,督促经办金融机构按有关金融政策及时办理相关业务,推动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正常开展。

农村商业银行、贵阳银行:协助乡(镇、街道)做好贷款名单和贷款额度的审核;审查借款人相关资料,按有关金融政策及时办理相关业务;建立健全信贷档案,对创业担保贷款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按规定进行贷后管理,及时发现并化解风险,对逾期未还的创业担保贷款加大力度追缴。

乡(镇、街道):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和申请登记工作,对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查、落实担保手续,扩大担保服务覆盖范围,惠及广大城乡群众。乡(镇、街道)人社中心具体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资料审核、贷款公示工作;收集汇总相关贷款申请资料,并按规定时限内报县创业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复审。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领导,确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顺利进行,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要把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作为民生工程抓好抓落实,要成立相应的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细化分解任务,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用好用活政策。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扶持农民创业致富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支持工业化进程中园区企业健康发展,鼓励扶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合伙经营农业产业化项目;因地制宜开发二、三产业,着力培育壮大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为培育各类农村专业户提供资金支持,有效提高创业担保贷款的资金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强化宣传发动。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现代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让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家喻户晓,为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各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在工作中要严格把关,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绝不允许出现优亲厚友和违纪违规现象;对不按规定操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贷款程序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对创业担保贷款指标按乡(镇、街道)进行分解。

(二)各乡(镇、街道)人社中心在分配的创业担保贷款指标内,再次细化分解到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推荐贷款人员名单及贷款金额,报送人社中心进行初审,乡(镇、街道)进行把关,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人员名单,经办银行通过调查、审核把关,并在客户贷款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后将贷款申请表返还人社中心,经乡(镇、街道)签署意见并收齐资料后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复审后,经办银行可在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发放贷款,县财政局结合贷款申请资料终审创业担保贷款汇总表。乡(镇、街道)报资料时间为10月31日前。(联系人:罗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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