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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调整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创业就业的通知

来源: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2017-01-21 11:00:59

1月19日,从重庆市人力社保局获悉,为鼓励创业,重庆市人力社保局等单位联合出台了《关于调整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创业就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创业担保贷款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细化。

据悉,针对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为适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形势发展需要,结合当前国家化解过剩产能和脱贫攻坚任务的总体安排,将贷款对象范围由原来的5类扩大为9类,新增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4类对象。其中,对返乡创业农民工的贷款主体地位予以进一步明确,今后有融资需求的农民工只要持有效的返乡证明材料即可办理贷款。

而在贷款期限上,个人贷款的年限由最长不超过2年延长至3年;企业贷款年限不变,仍为2年。

此外,在强化科技型企业支持方面,《通知》明确加大对电子核心基础部件、物联网、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新材料、高端交通装备、新能源汽车及智能汽车等十大战略新兴产业,或其他区域性重点产业领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将不再受人员数量限制拟定贷款上限额度。

关于调整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创业就业的通知

渝银发[2016]147号

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各县(区、自治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国有商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重庆(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重庆分行,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 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支持作用,促进创业就业,结合重庆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一)借款人范围。

1.已经创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即已经办理失业登记,正在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城镇常住人口中的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即《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因土地被征用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及残疾人;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含社区矫正期满人员;

(5)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及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及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 号)等相关文件确定的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过剩行业中涉及企业的分流人员;

(7)离开户籍所在地区县外出务工6 个月以上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其中,市内务工返回户籍所在地区县,市外务工返回市内均可视为返乡;

(8)网络商户,即已在重庆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实名注册商户或入驻市内电子商务孵化基地的电商,以及按照《关于开展网络创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1 号)规定认定为网络创业的人员;

(9)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10)在重庆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系统登记自主创业且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其他人员。

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以上除第(5)条所列人员外,均应具有重庆市户籍。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主要指借款人及其配偶)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 年内,应没有其他商业银行贷款记录(不含政策性组合贷款记录)。

2.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明确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2)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 人的企业达到15%);

(3)企业应与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

(4)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借款申请人的创业项目或创办的个体工商组织、小微企业等应不属于国家淘汰类、限制类产业范畴,具体项目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第21 号令)。

(二)贷款额度。

1.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 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按每人15 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5 人。

2.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按照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确定, 每人10 万元,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

(三)贷款期限。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 年,小微企业最长不超过2 年。经办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原则根据实际经营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经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1 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 年。

(四)贷款利率。对发放个人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具体标准为截至2014 年底14 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区县(万州区、开州区、黔江区、彭水县、武隆县、丰都县、城口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下同)原则上上浮最高不超过3 个百分点(该项标准执行至2018 年12 月31 日),其他区县原则上上浮最高不超过2 个百分点,实际利率由经办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并结合贷款风险分担情况和资金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经办金融机构不得在贷款合同中擅自变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五)贷款贴息。对14 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区县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一年给予全额贴息,第二年贴息三分之二,第三年贴息三分之一。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期限内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六)经办流程。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流程按照《关于完善小微企业政策性贷款流程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100 号)执行,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外,还应提交《无商贷记录承诺书》,承诺借款人及其配偶自提交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 年内,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无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不含政策性组合贷款记录),并授权经办金融机构查询相关征信记录。经办金融机构应做好贷前审查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放款。

(七)其他规定。有条件的区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在与市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同)商定妥当风险分担事宜后,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上限、全额贴息个人贷款利率上限和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比例,对电子核心基础部件、物联网、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新材料、高端交通装备、新能源汽车及智能汽车、MDI 及化工新材料、页岩气、生物医药、环保等政府重点发展的十大战略新兴产业或其他区域性重点产业领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可另行确定贷款基数及上限额度,并将相关文件报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备案,抄送经办金融机构。超过本通知规定范围而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区县财政部门自行承担,对区县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要与中央、市级财政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并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二、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名称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继续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担保基金的运营监管,并建立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市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和安全运营,按规定对担保基金予以统筹匹配,并开展代偿和核销工作,具体代偿和核销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另行规定。担保基金担保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全市担保基金总余额的5 倍。

三、认真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服务工作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社保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市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规定进行担保和代偿、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风险共担”的原则,优化“政担银”金融服务新模式,建立完善三方联动机制。各经办金融机构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要坚持为民、便民、务实、高效原则,简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手续,细化完善贷款管理具体操作措施,扎实做好借款人资信调查和还款能力评估,全面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努力提高创业担保贷款的便捷性和可获得性。鼓励经办金融机构通过营业柜台、手机客户端等多种渠道公示贷款办理程序和贷款申报材料要求。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应依托担保基金发挥增信和风险分担作用,建立无抵押物或保证人优质创业项目信用担保长效工作机制,加大担保力度,对能够提供足额抵质押物或保证人的创业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扩大保证范围,提高保证额度。

四、强化创业担保贷款统筹协调管理

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建立创业担保贷款跨部门协调机制和经办金融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定期组织召开跨部门协调机制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问题,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民银行及其各中心支行加强对经办金融机构经办业务的指导及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县按规定及时足额贴息。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借款人资格条件的解释,并指导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严格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市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于每季度向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报告上季度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及贷款发放情况。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之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没有新的明确规定的,仍按照原有相关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请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将本通知翻印至辖内人民银行县支行及相关金融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报告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联系人:郭国强

单 位: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联系电话:67677360

联系人:赵蔚然

单 位:重庆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67575260

联系人:宾利勇

单 位: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88633786

人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 年12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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