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鄠邑区人民政府2017-10-30 10:49:55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鄠邑区金融扶贫帮扶贷款工作办法的通知
鄠政办发〔2017〕27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鄠邑区金融扶贫帮扶贷款工作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鄠邑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1日
西安市鄠邑区金融扶贫帮扶贷款工作办法
按照省、市对金融扶贫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产业发展实际,推动我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围绕“精准扶贫,不落一户”的总要求,为进一步促进辖区贫困户增加收入,以扶持贫困户脱贫致富为出发点,通过企业(园区、社会组织、自然人)+银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模式,用信贷资金扶持贫困户产业发展,帮助贫困户早日脱贫致富。
二、帮扶贷款主要内容
(一)贷款对象:辖区内符合银行贷款授信条件、勇于担当社会责任,自愿帮助贫困户脱贫致富的企业(园区、社会组织、自然人)。
(二)贷款模式:企业(园区、社会组织、自然人)+银行+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模式。
(三)贷款用途:用于带动全区建档立卡贫困户,重点是带动2324户在册贫困户发展特色产业,壮大地方经济,通过帮扶确保贫困户获取固定收益的项目。
(四)贷款额度:企业(园区、社会组织、自然人)带动一户建档立卡贫困户按不超过5万元投放,总额按申请人的经营情况、经营周期及帮扶户数综合考虑确定。
(五)担保方式:以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为主。
(六)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20年9月30日。
(七)还款方式:银行和企业(园区、社会组织、自然人)自行商定。
(八)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九)贷款贴息: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享受财政全额贴息。
(十)企业(园区、社会组织、自然人)给已签订协议带动的贫困户每年按照贷款额度不低于8%的计算比例向贫困户支付经营收益。结算方式是每半年结算一次,直至协议到期。
三、工作流程
金融扶贫帮扶贷款按照贷款申请、银行调查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和贷款贴息等程序进行操作。
(一)贷款申请:企业(园区、社会组织、自然人)填写《鄠邑区金融扶贫帮扶贷款申请表》报镇、街办、区扶贫办、区金融办审批。
(二)调查审批:主办银行依据《鄠邑区金融扶贫帮扶贷款申请表》按照银行授信操作流程对申请贷款企业(园区、社会组织、自然人)进行调查、信用评定、授信。
(三)签订合同:已取得主办银行授信的企业(园区、社会组织、自然人),3个工作日内与村委会、贫困户签订《鄠邑区金融扶贫帮扶协议》。
(四)贷款发放:扶贫帮扶协议签订后主办银行及时发放贷款,做好贷款台账登记。
(五)贷后管理:贷款发放后,主办银行应根据有关规定加强贷后管理。
(六)到期收回:贷款到期前一个月,主办银行向借款人发送到期还款提示通知书,督促借款人积极筹措资金归还贷款。
(七)贴息申报:每月企业(园区、社会组织、自然人)先自行清息,并于每季末将清息凭证报主办银行,由银行代企业申报利息补贴资金,区金融办将利息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八)帮扶企业(园区、社会组织、自然人)给已签订协议带动的贫困户每年按照贷款额度不低于8%的计算比例向贫困户支付经营收益。每年分两次,从贷款协议签署日期后每6个月发放一次。企业应提前3日将支付给贫困户的经营收益划拨到主办银行,由主办银行3日内统一拨付到贫困户的惠农一卡通账户。
四、贷款代偿
(一)现有主办银行设立的风险补偿金。可用于对企业(园区、社会组织、自然人)带动贫困户小额信贷的风险补偿。对到期金融扶贫帮扶贷款,若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等可能导致无法归还贷款或贷款逾期超过20天且主办银行自主催收三次以上未全额收回的,启动不良贴息贷款代偿机制。同时主办银行按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户县小额信贷风险扶贫工作实施办法》(县政办发〔2017〕113号)文件规定启动不良贴息贷款代偿机制。
(二)银行填写代偿申请表(附件2)。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审查主办银行按规定提供不良贴息贷款及其催收的证明材料(含法院立案通知书)。
(三)不良贴息贷款损失分担原则。对启动损失补偿机制的不良贴息贷款,不良风险贷款的本金代偿按照财政部门、主办银行7:3的比例各自承担。
五、建立信息通报机制
主办银行与各镇、街办、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区经贸局、区扶贫办、区金融办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就业务合作过程中的资源信息共享,存在问题协商解决,确保此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六、职责及管理
(一)区脱贫办负责以镇、街办为单位,向企业(园区、社会组织、自然人)提供需要帮扶的贫困户名单(优先考虑2324户在册贫困户,不包含已获得扶贫小额信贷的贫困户)。
(二)企业(园区、社会组织、自然人)名单由区农业局、区经贸局,主办银行共同推荐。主办银行择优选取符合条件的企业(园区、社会组织、自然人)发放贷款。
(三)区金融办负责按规定拨付贴息。
(四)区财政负责制定、落实财政资金存放与主办银行发放扶贫贷款挂钩具体办法,按1:1比例存放财政资金。
(五)各镇、街办主要负责宣传动员,提高贫困户的知晓率。
(六)各镇、街办负责按审核通过的企业(园区、社会组织、合作社、自然人)名单落实贫困户与企业、村委会签订金融扶贫帮扶三方协议。
(七)主办银行负责政策宣传,贷款业务指导、入户调查、资料审核、贷款发放、本金催收、台账建立和相关信息报送,监督企业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向贫困户支付经营收益,收益须通过主办银行统一划转至贫困户的账户。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变动情况;对发现政府风险补偿基金出现的风险控制情形时有权停止发放企业帮扶贷款;对企业不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不按时给贫困户支付收益、生产经营出现恶化等情形,有权提前收回企业使用的帮扶贷款。
(八)其他单位职责按照《户县小额信贷扶贫工作实施办法》(县脱贫办发〔2017〕113号)里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修订。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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