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凤山县人民政府2017-10-25 10:18:26
凤政发〔2017〕36号
凤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凤山县核桃产业贷款实施方案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凤山县核桃产业贷款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凤山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4日
凤山县核桃产业贷款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县核桃产业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真正解决核桃种植大户、合作社、收购企业、加工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根据《中共河池市委员会、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河池市核桃产业化发展的意见》(河发〔2012〕22号)、《中共凤山县委员会、凤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凤山县核桃产业化发展的决定》(凤发〔2015〕17号)和农村信用社有关信贷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贷款对象
我县核桃种植大户、合作社、核桃收购、加工企业。
二、基本原则
对我县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收购加工企业,同时符合“三有两好一项目”(即有劳动能力、有贷款意愿、有收入保障、信用观念好、遵纪守法好,并参与核桃产业开发的)条件。
三、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及贴息
(一)贷款额度
对核桃种植大户、合作社、核桃收购、加工企业,原则上每户贷款额度10万元以内,大户不超过20万元,合作社贷款额度200万元以内。超过上述额度借款人应提供抵押物。
(二)贷款用途、期限
本方案贷款用途只限于使用于核桃产业的收购加工等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一般采取一年一贷一收的方式,具体视项目周期而定。
(三)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20%执行。
(四)贴息对象及规模
1.贴息对象为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收购加工企业,给予不超过一年的全额财政贴息补助。信用社根据贷款对象对信贷额度和生产周期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2.贴息兑付。借款人按季度自行到信用社偿还利息后,由借款户持还息凭证到县核桃办填写《核桃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县核桃办审批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核对后按清单拨付到经办银行统一进行代发到借款户账户。县核桃办要建立健全有关账务台账,专页记载,核算贷款贴息。
四、贷款保全及风险补偿措施
(一)设立核桃产业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积极筹措资金建立扶贫小额贷款风险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实行专户储存、滚存使用,专项用于核桃贷款损失核销及承担贷金融机构风险补偿支出。金融机构按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额度放大5倍控制贷款额度。
(二)建立健全核桃产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运作机构。核桃产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由县人民政府指定信用社行运作。
(三)及时实行贷款风险管控机制。核桃产业贷款季末余额不良率达到5%时,应暂停发放新的核桃产业贷款,并于暂停业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县核桃办。信用社及县核桃办应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贷款不良率降低后,再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四)资金来源与管理
1.贴息资金来源
核桃产业贷款贴息资金从县政府财政资金中安排,统一存入县核桃办在信用社开设的核桃产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
2.风险补偿资金来源与管理
(1)风险补偿资金从县财政资金中安排,首期资金为200万元,资金统一存入县核桃办在县信用社开设的核桃产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进行管理,按活期存款计息,利息由信用社自动转入核桃产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中。
(2)贷款损失及奖励资金每年结算一次。核桃产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扣除损失补贴和奖励后的余额,继续用于此项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3)用于支付损失补贴和奖励的资金数额,由县信用社核算提出,经县核桃办组织核验,形成核验报告报县政府审批。
(五)贷款损失责任
设立核桃产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信用社、核桃办及财政局等部门认定确属无法收回的贷款损失,县财政局按核定损失额的70%给予信用社补偿,30%由信用社自行代偿。
对代偿的损失部分贷款本息,主要由县信用社和县核桃办采取措施追回。所追回的贷款本息,70%归入风险补偿资金;30%作为县信用社损失补偿。
五、核桃产业贷款发放流程
第一步:对象认定。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收购加工企业对象向县核桃办申报,由县核桃办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贷款户名单及规模报信用社留存。
第二步:贷款申请。符合条件核桃产业户如自有资金不足需向当地信用社借款的,应向户口所在地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并填写《凤山县核桃产业贷款申请审核表》,申请审核表经县核桃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交信用社,由信用按规定进行贷前调查。
第三步:贷款额度审核。信用社接到经县核桃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凤山县核桃产业贷款申请审核表》后,及时依据“三有两好一项目”的原则对贷款对象及项目情况、项目规模进行调查审核,结合实际确定贷款额度。
第四步:贷款发放及备案。信用社按贷款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按实贷实付原则完成贷款发放后,将获贷的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收购加工企业名单送县核桃办备案。
六、贷款收回
借款户出售核桃或产成品后,应将销售款项及时回存到在信用社开立的关联账户中,如由公司统一收购的,县核桃办应当要求收购公司或企业、合作社到信用社将种植户的销售款项统一进行代发,以利于贷款收回,借款户应当根据销售情况按贷款期限分期分批归还贷款。
七、贷款无法收回的损失认定
(一)核桃产业到期贷款的回收和清欠工作由信用社及县核桃办负责。信用社要建立到期回收、逾期追偿的台账,确保资金全部回收。
(二)核桃产业贷款无法收回的贷款损失认定:由经办金融机构报送贷款损失名单,由县核桃办牵头组织认定。认定原则应严格认定,逐户审批,对外保密,确认一笔,补偿一笔。
(三)核桃产业贷款损失的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结清债权可认定为损失贷款:
1.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
2.借款人死亡。
3.借款人及其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4.借款人触犯刑法,依法被判处刑罚,导致其丧失还款能力。
凤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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