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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精准服务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06-16 10:02:39

毕节市2017年度农村危房改造精准服务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聚焦脱贫攻坚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12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全省农村危房改造精准服务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建村通〔2017〕119号)精神,为进一步聚焦脱贫攻坚,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力度,确保全面完成毕节市2017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目标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两不愁、三保障”目标任务,聚焦脱贫攻坚,加大精准帮扶力度,坚持住房最危险、经济最困难的“两最”原则,以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五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以下简称“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为重点,兼顾除“四类重点对象”外的其他危房户(以下简称“其他危房户”)危房改造,结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六项小康行动计划等工作统筹安排,促进贫困农户就地脱贫且达到住房安全有保障的脱贫标准,全面实现“五通四有”“四有五覆盖”目标。

二、年度目标和改造时限

(一)年度目标

根据省下达的年度任务,2017年完成农村危房改造29410户,改造“四类重点对象”危房26000户、其他危房户危房3410户(毕节市2017年农村危房任务分配详见附件)。

(二)改造时限

2017年5月工程启动,6月底前开工率达100%,竣工率10%以上;11月20日前全部竣工并完成县级验收;12月20日前完成全市绩效评价。

三、改造对象及补助标准

(一)改造对象

1.“四类重点对象”,即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五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

2.除“四类重点对象”外的其他危房户。

(二)补助标准

1.“四类重点对象”的户均补助标准为:一级危房3.5万元,二级危房1.5万元,三级危房1万元。

2.其他危房户的户均补助标准为:一级危房0.5万元,二级危房0.3万元,三级危房0.2万元。

四、补助范围及资金构成

(一)补助范围。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集中用于“四类重点对象”的危房改造;其他危房户的危房改造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两级共同承担。

(二)资金构成。2017年实施改造的26000户“四类重点对象”所需政府补助资金除中央补助资金外,根据黔府办发〔2017〕12号、黔建村通〔2017〕119号精神,省、市、县(含威宁自治县)各级政府配套资金按照5:2:3比例承担;3410户其他危房户需市、县补助资金1645万元,补助资金市、县(含威宁自治县)两级按4:6比例承担。

五、资金拨付及使用要求

(一)资金下达与结算方式

县级政府是保障基本民生支出的责任主体,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为确保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各地要认真制定2017年度农村危房改造精准服务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将省市分配的改造任务及补助资金分解到乡(镇、街道),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和市民政局上报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7年基本民生支出保障工作的通知》(财预〔2017〕12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中央预下达转移支付指标录入及提前下达工作的通知》(黔财预〔2014〕99号),省财政厅国库处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专户调度,非省直管县专户调度由市办理。

市级应补助各县(自治县、区)的资金采取以下方式办理:

1.对省财政直管县,市级须及时将本级对省直管县的应配套资金下达至各省直管县。对存在未足额配套的,年终省财政清算后,将通过省与市和各省直管县的结算办理。

2.对非省财政直管县(区),由市财政与各县(区)财政年终结算办理并抄报省财政厅。

3.县(区)补助资金未及时到位的,绩效考评时将予以扣分处理。

(二)拨付方式及相关要求

各县(自治县、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拨付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省农信社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黔财建〔2015〕2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2017年12月10日前,必须把通过工程验收的农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全额兑付到危改农户,不得拒付、截留、挪用、贪污危改农户补助资金。

六、改造要求

各地要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省市下达的2017年“四类重点对象”和其他危房户的改造任务,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与绩效评价。

(一)聚焦重点,兼顾一般。坚持住房最危险、经济最困难的“两最”原则,以“四类重点对象”的危房改造为重点,在解决“四类重点对象”住房安全的前提下,兼顾其他危房户的危房改造,全力实现全市农村困难群众“居有所安”;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要向贫困地区倾斜,符合“四类重点对象”的特殊困难群体(优抚对象、计划生育户等)优先改造,对筹资、投工等能力极弱的贫困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当地政府兜底帮助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二)创新方式,控制面积。农村危房改造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减轻农户负担,提倡“能固则固”的改造方式;大力推行成本低、工期短、效果好的加固改造模式;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和黔府办发〔2017〕12号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面积要求,对于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

(三)严格标准,强化质量。抗震设防地区要加大安全宣传力度,向广大群众宣传和普及房屋抗震设防常识,编印和发放房屋抗震设防技术手册,引导和指导农户采取设置抗震柱、圈梁等方式加强抗震设防;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开展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各地要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培训与管理,在农村危房改造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到现场进行逐户技术指导和检查;新建房屋已竣工验收并达到入住条件的危改户,必须拆除原危房。农村危房改造要与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10+N”行动计划相结合、统筹推进;改造后的房屋有卫生厕所,做到人畜分离,具备基本居住的卫生条件。

(四)规范流程,公开透明。农村危房改造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程接受群众、媒体和社会的全面监督。“四类重点对象”的确定以扶贫、民政部门提供的证明为依据;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不得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利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宣传专栏等形式强化政策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政策知晓率。

(五)统筹整合,盘活资金。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充分整合相关涉农资金和项目,统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主动争取金融部门对农户提供金融贷款支持。要对以往年度农村危房改造的结余结转资金情况进行梳理、汇总,盘活、消化存量资金。

(六)明确责任,加强调度。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按照黔府办发〔2017〕12号、黔建村通〔2017〕11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部门协作。在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过程中,各地要积极组织编印并按时上报有关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不定期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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