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2017-10-19 14:00:12
《不动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统一登记后,考虑城市和农村的不同需求,在统一名称、内容一致的基础上,设计了“一证一权”(单一版)和“一证多权”(集成版)两种版式的权利证书。那么《不动产权证书》“一证一权”与“一证多权 ”分别适用哪些情况?
“一证一权”单一版证书可以记载一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一种权利或者互相兼容的一组权利。如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
“一证多权”集成版证书可记载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如某一农村居民在一个村拥有的多块承包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房屋、林木权利;某一城市居民在一个小区内购买的多套房屋等。
为什么要这样设置?
实践中,有地方在证书上填写“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这不符合权利兼容原则。因为林木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对于同一权利人的同一个不动产,不能同时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否则违背用益物权的要旨。
《不动产权证书》要对土地、海域、房屋、森林、林木、草原等各类不动产都具有适用性,而对于一个权利主体,不动产的类型又是特定的。
因此,证书在内容设置上规避了具体的不动产类型名称,提炼出了不动产权利的一些共同内容,如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使用期限等。具体的不动产类型在颁发证书时,可以通过“权利类型”体现出来。
当证书记载的是互相兼容的一组权利时,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使用期限,通过“/”这个符号,具有对应性。
广义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还包括《不动产登记证明》,用于证明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
抵押权和地役权发放证明不使用证书,主要考虑三方面因素:
1.《条例》仅规定了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抵押权和地役权属于从权利,信息指标与基础权利差别很大,若与基础权利一样发证书,可能导致记载信息的混乱。
2.《不动产登记证明》既能记载权利,也能记载事项,并未否定抵押权和地役权的物权属性。统一登记前,在建工程抵押权也是发放登记证明,证书证明的形式与登记内容的属性没有直接关系。
3.证书的印制成本高出证明的几倍,实践中,不动产抵押权设定频率高、变化快,使用证明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活跃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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