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多年来我国没有地役权制度,有关地役权纠纷大多是按相邻关系处理的,但相邻关系在实践中并不能完全代替地役权,这是因为,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是法律要求一方必须要为另一方提供便利,是维护正常生活和生产的最低需要。而地役权是以协议的方式利用他人的不动产而使自己的不动产获得更大的效益,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地役权登记后,可以对抗第三人。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登记。例如:甲某和乙某的房屋相邻,甲某的房屋比乙某的房屋高,甲某为了保证自己房屋的观景视野,就与乙某约定,乙某在若干年内都保持房屋的高度不变,同时甲某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补偿。此约定即为地役权合同,该地役权如果办理了地役权登记,就具有了物权效力,即便乙某把房屋卖给了其他人,在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不经甲某同意,新的产权人也不得改变房屋的高度。如果没有办理地役权登记,乙某出卖房屋后,新的产权人将不受地役权合同的约束,如果因翻建等原因改变了高度,甲某只能要求乙某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新的产权人停建和承担责任。
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