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聊城市人民政府2017-09-21 09:39:16
为提高聊城市畜牧现代化水平,扩大毛驴养殖规模,加快全市养驴产业发展步伐,拓展农民群众增收致富门路,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聊城市养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聊办字〔2014〕35号)和《关于全市养驴扶贫五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聊发〔2015〕19号)文件精神,市级财政设立聊城市养驴等畜牧养殖发展扶贫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为加强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聊政办发〔2015〕12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市级养驴等畜牧养殖发展扶贫奖补资金由聊城市畜牧兽医局会同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畜牧局、扶贫办和财政局组织落实。市、县畜牧、扶贫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奖补资金预算,及时拨付奖补资金。
畜牧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以及项目的实施、数据核查及检查验收等工作。
扶贫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对申请资金扶持或奖励的养殖场(户)的扶贫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对扶贫对象做好精准识别统计,确保补贴对象扶贫任务完成情况真实有效。
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奖补养驴产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奖补规模化养驴示范场驴舍建设、改造和粪污处理;(二)规模化养驴示范场购买公驴、母驴、驴驹和饲料等的贷款利息、保险费和担保费补贴;(三)对参与扶贫的养殖场户新生驴驹进行补贴。
规模化养驴示范场建场
(一)奖补对象:需达到规模示范场建设要求标准,具体如下:
1、养殖规模。重点发展建设300头规模以上标准化示范场,鼓励、扶持发展600头及1000头规模以上的大型标准化示范场。
2、资质要求。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在畜牧部门进行养殖备案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
3、标准化条件。品种良种化、圈舍设施化、防疫制度化、粪污处理无害化、产品质量可追溯化。
(二)奖补标准:对养殖规模超过300头以上的标准化示范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养殖规模超过600头以上的标准化示范场,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养殖规模超过1000头的大型养殖场,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奖补时间:市畜牧局对验收合格的养驴规模化示范场经公示后,按照实际养殖规模和对应的资金奖励标准进行奖励。根据各县(市区)养驴规模化示范场建设进度,2017年5月份、11月份安排2次现场验收,兑现奖励资金。
养驴产业贷款贴息、保险费和担保费补贴
(一)奖补对象:一是全市范围内毛驴养殖企业;二是承担扶贫任务的毛驴养殖场(需要市县扶贫办证明)和建档立卡登记在册的贫困户养殖贷款;三是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畜牧产业化和组织化水平、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要求的毛驴养殖场(户);四是畜牧养殖、屠宰加工深度融合的企业;五是畜牧和旅游结合的企业。
结合我市实际,重点扶持毛驴存栏300头以上,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在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养殖备案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毛驴养殖场。
(二)资金安排及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毛驴养殖场户在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新发生的利息、保险费、担保费等融资成本进行一揽子综合补贴,其中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原则上不低于总补助资金的70%,综合补贴标准控制在总成本的50%以内,单个主体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对建档立卡登记在册的贫困户贷款的综合补贴标准,可放宽至总成本的60%以内。
保险费补贴主要用于未纳入中央政策性保险范围,同时对银行放贷有促进作用、对支持保障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畜牧业险种。将支持畜禽养殖场户生产经营的贷款保证保险纳入保险费补贴范围。
(三)相关费率标准
1、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0%。
2、担保费率不超过3%。
3、保险费率按保险监督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执行。
做好养驴扶贫工作,开展新生驴驹补贴
(一)奖补对象:全市范围内参与扶贫的养驴场(户)、合作社,养殖场(户)、合作社要优先吸纳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进场务工,优先收购贫困户的草料、秸秆,并保证给予带动的每个贫困人口每年不低于山东省设定的贫困人口最低收入标准的收益。
(二)奖补标准:参与扶贫的养驴场(户)、合作社,以每饲养20头育肥驴或10头母驴带动1个无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脱贫为享受驴驹补贴政策的最低标准,每新生一头驴驹补贴1200元。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养殖母驴的,不限制头数,每新生一头驴驹补贴1200元。单个养殖场年度新生驴驹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建的规模繁育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补贴。
市畜牧兽医局、市扶贫办负责对各县(市区)报送的申请奖补资金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商市财政局确定分配计划,市财政局下达资金。
建立动态监管制度。由市畜牧兽医局、市扶贫办建立对全市养驴产业发展的动态监测,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对各县的养驴规模化示范场的出栏、存栏等基础数据进行动态管理,跟踪基础数据的变化。根据监测情况,对养驴规模化示范场奖优汰劣,有进有出,实行动态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各畜牧、扶贫部门要建立全市养驴等畜牧养殖发展扶贫奖补资金绩效考评机制,健全考评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绩效考评。
市财政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扶贫办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公开专项资金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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