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远县人民政府2017-10-09 09:36:56
宁政办发〔2017〕26号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远县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宁远县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4日
宁远县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简化交易程序,规范交易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国家计委第3号令)、《永州市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永政办发〔2017〕7号)的规定,结合宁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额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交易: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工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投资额超过上述规模标准的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符合上述(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招标。禁止以划小合同段等方式将项目肢解发包规避招标。
第三章 交易原则和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行交易,缩短交易时间、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取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确定承包人(特殊情况经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采取综合评估法),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交易:
(一)交易准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备案手续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审批、备案后,建设单位方能提出交易申请。
(二)编制和评审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工程预算,并送财政评审部门审核,以财政评审结论(100万以上的同时应有审计结论)作为发包价。禁止先交易后财评。
(三)确定交易代理机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事宜。交易代理机构由业主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随机抽选。
(四)提交资料。建设单位提出交易意向时应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的审批、备案资料;
2.项目交易事项备案资料;
3.工程预算及财政评审结论;
4.交易已经具备前置条件的证明材料;
5.交易委托代理合同;
6.工程发包文件(内容包括:发包人名称和住所;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项目资金来源和发包价格;必要的图纸和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完成期限;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对承包人的资格要求;交易保证金交纳要求;承包报价和承诺书格式要求;承包文件递交的地点和截止时间;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五)招标核准。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工程发包文件进行备案,对符合交易条件的,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的组织形式并出具工程招标事项核准表。
(六)发布交易公告。备案为公开交易的项目,建设单位凭备案通知表在宁远县政府网、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交易公告和工程发包文件,公告时间为3日。潜在承包人通过宁远县政府网、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自行下载工程发包文件。
(七)提交承包文件。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自发包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承包人提交承包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7日。潜在承包人按交易公告和发包文件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承包报价和承诺书,并密封装订,在接收承包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递交到宁远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八)组织评审。
1.专家抽取。从湖南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常住宁远县城区3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2.合格性评审。评审委员会对承包文件进行合格性评审,确定合格承包人名单。若报名承包人过多,超过15家(含15家)以上时,可先从所有报名承包人中随机抽取7家入围,评审委员会对入围承包人进行合格性评审,确定合格承包人名单。
(九)抽取承包候选人。从合格承包人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依先后顺序确定3家承包候选人并排序,按照原公告发布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
(十)确定承包人。发包人在公示结束后3日内应确定第一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发出《工程承包通知书》,并与承包人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第一承包候选人放弃承包的或者按照相关规定被取消资格的,按排序确定第二候选人为承包人,依此类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管。水利项目由县水利局进行监管,房屋、市政设施项目由县住建局监管;工业项目由县科经委进行监管;农业项目由县农委监管;交通建设项目由县交通运输局监管;其他行业项目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县发改委(公管办)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县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工作;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配套制度;负责指导和协调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事项备案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本办法规定的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在场外交易的,由有关机构依法予以处理;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不得出具成交确认证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发放成交通知书;有关机构和行政监察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前,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施工等后续手续。
第七条在建设项目交易活动中,交易活动当事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应追究行政责任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工程项目合同必须按交易公告或交易结果签订。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工程价款、工程量和工期调整等工程变更,必须严格按照(宁政发〔2017〕4号)文件要求进行办理,增加的项目结算造价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必须进行交易的规模标准的起点额30万元。
第九条原公布的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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