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庆市国土资源局2017-09-26 15:06:10
为实施2016年安庆市棚户区改造建设计划,加快经开区舒巷棚户区改造建设进度,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决定对舒巷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宜政发〔2013〕17号)、《安庆市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宜政办发〔2015〕47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庆市市区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复核确认办法(试行)》(宜政秘〔2015〕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经开区舒巷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范围为:东至湖心北路、新文采香樟里小区、雨润集团,南至新文采香樟里小区、英德利东苑小区,西至4812厂,北至九中、干休所、“舒欣苑”小区、4812厂技校(具体详见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部门
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承担实施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时间
本方案自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实施
四、征收房屋的确认及征收补偿的标准、方式
(一)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及用途的确认
1、有证房屋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确认其权属、面积和用途。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2、房屋无有效证照,但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房屋,由被征收人提供法定部门认可的原始证明材料,可按认定的房屋性质、用途和面积给予补偿。
(二)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房票安置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票安置。
本次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为5300元/㎡(具体以评估机构分户评估报告为准)。
1、货币补偿
对认定为合法的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实行货币补偿的,每户一次性补偿搬迁费1200元。
2、房票安置
(1)实行房票安置的,其房票单价按该房屋评估单价(与货币补偿单价相同)计价,同时享受以下补助及优惠政策:
因多层房屋拆迁被安置到高层,按照确认的实际建筑面积给予无偿增加12%比例的面积。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现行产权调换政策,每户可以增购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计算。该部分由被征收人按规定价格增购的面积,计入应安置面积,同时扣除由被征收人按规定价格购买增购的金额。
被征收人房屋面积增购后仍不足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可以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增补至50平方米建筑面积。该部分由被征收人按规定价格补齐的面积,计入应安置面积,同时扣除由被征收人按规定价格购买补齐的金额。
(2)住宅房屋搬迁,每户一次性补偿搬迁补助费2400元,纳入房票安置金额。
(3)原房屋装修补偿费及附属物补偿费,按《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费用标准的通知》(宜政办发〔2013〕10号)执行,纳入房票安置金额。
(4)用于购房的金额,不得低于房票金额的85%。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全部选择房票安置,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和搬迁,且用于购房资金达到或超过房票金额85%的,由征收人按实际使用房票金额的3%给予奖励(购买市政府鼓励发展区域的商品房,按实际使用房票金额的5%给予奖励)。
(5)房票自开出之日起,有效期6个月,超过6个月期限未选购房屋的,房票自动失效,该被征收人由市政府指定的安置点集中安置。
房票只能用于被征收人(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购房,不得提现、转让、赠与,不允许购买经营性用房。
(四)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方式
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按照《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宜政发〔2013〕17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1、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性质的非住宅用房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由征收当事人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2、停产停业损失按照货币补偿基准价的千分之三定额标准给予一次性6个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时闲置的非住宅,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被征收人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原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房屋用途予以补偿。
(五)“住改非”房屋认定及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能提供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利用沿街底层私有住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连续合法经营并能够提供纳税记录的,其房屋按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其停产停业损失可以参照同区域类似的生产、经营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给予6个月补贴。
(六)临时安置过渡费发放
临时安置过渡费不计入房票金额,由征收人另行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按标准发放,房票安置计发12个月,货币安置计发4个月。
五、相关权利和义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房票安置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经开区管委会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经开区管委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其它规定
(一)、征收范围内的所有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交出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产权证件,并结清水、电、气等有关费用,腾空房屋交付拆除。对在限期内完成搬迁的,给予一定的奖励: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生效之日起10日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书并搬迁完毕交付钥匙的,奖励8000元/户,超过该时限的不予奖励。
(二)、被征收房屋已经出租的,其租赁关系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自行解除。
(三)、被征收房屋有产权纠纷的,当事人有义务向征收部门告知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纠纷情况。若隐瞒不报,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征收有产权纠纷的房屋,由征收部门将被征收房屋现状拍照并与相关资料作证据保全,补偿费用专户存储,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四)、被征收人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五)、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本征收补偿方案只适用于舒巷棚户区改造地块征收区域,由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依法处理。
(七)、本实施方案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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