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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庆师范大学东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安庆市国土资源局2017-09-28 16:10:38

安庆师范大学东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

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进程,落实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提升城市品位,改善群众居住环境,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住建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宜政办发〔2013〕17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费用标准的通知》(宜政办发〔2013〕10号)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安庆师范大学东围墙以东、安庆长江大桥高速连接线以南、四石河和纬三路以西、集贤北路以北。具体以规划征收的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宜秀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宜秀区房地产管理局为房屋征收部门,大龙山镇人民政府承担房屋征收实施的具体工作。

三、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建筑面积等以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或法定建房批准文件记载为准。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房屋无有效证照,但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房屋,可按认定的房屋面积给予补偿。

四、签约期限以宜秀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公告》约定的时间为准。

五、 征收有产权纠纷的房屋,由有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途径处理。在征收期限内纠纷仍未解决的,由相关部门、单位和有关当事人对被征收房屋现状作出记录,形成书面材料存档后实施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实施补偿。被征收房屋有租赁关系的由产权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六、 征收补偿办法与标准如下:

(一)国有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1、征收补偿实行货币化安置方式。实行货币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该棚改项目建设的通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货币补偿基准价,结合被征收房屋结构、成新、层次、配套、市场变化情况等修正因素计算。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登记情况实行一户一评估,出具分户评估报告。

2、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为:5115元/平方米。

3、临时安置补助和搬迁补偿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标准一次性发放4个月过渡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房。住宅房屋搬迁费、过渡费标准按照宜政办发[2013]10号规定标准执行。

(二)国有土地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营业用房(证照齐全的)等非住宅房屋,以房地产评估按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征收生产、经营等性质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一次性安置的,每月对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按照货币补偿基准价的3‰定额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时闲置的非住宅,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征收房屋附属物和装潢补偿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七、被征收人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原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房屋用途予以补偿。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利用沿街底层私有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连续合法经营,并能够提供纳税记录的,可以参照同区域类似生产、商业、办公、仓储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给予6个月补贴

八、 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交出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产权证件,并结清水、电等有关费用,腾空房屋交付拆除,方可领取搬迁证。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在被征收人搬迁验收前,须保持已列入补偿范围的建筑物及附属物的完好,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九、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对设有抵押的房屋,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商,征迁实施单位按本方案执行,原则上实行货币化补偿。

十二、 本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只适用于本次征收范围,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由房屋征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依法处理。

十三、本实施方案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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