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汝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10-19 13:50:18
汝政办〔2017〕46号
汝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汝南县小西湖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汝宁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汝南县小西湖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汝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2日
汝南县小西湖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城市发展,完善城市主体功能,顺利推进汝南县小西湖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建设,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政策,结合工作实际,经县政府同意,制定汝南县小西湖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
5.《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驻政办〔2013〕72号);
6.《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号);
7.《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补充意见》(驻政办〔2016〕140号)。
二、征收实施主体单位
征收主体:汝南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汝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汝宁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范围
小西湖片区棚户区改造区域内符合认定条件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详见规划红线图。
四、被征收房屋及土地合法面积的认定
已经办理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及土地的合法面积以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面积为准;未经办理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及土地的合法面积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处理。
五、征收实施时间
自汝南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六、征收补偿标准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的合法房屋征收与补偿按照国务院令第590号和驻政办〔2013〕72号文件执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和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面积,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两证齐全的,房屋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全额给予补偿;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只有一证的,房屋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95%给予补偿;既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又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90%给予补偿。
针对国有土地上没有合法手续的多层建筑物,对其两层以下的合法房屋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两层以上的房屋在规定时间自行拆除的参照驻政〔2016〕86号文件规定标准给予适当补偿。
(二)国有土地上空置住宅用地的补偿
被征收人在国有土地上用途为住宅的空置用地,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不适用搬迁补助、临时安置、停产停业和奖励办法。
(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号)文件标准进行补偿。
(四)违法建筑的处理
经过相关部门确认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物不予补偿。但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砖混结构(240砖墙)按3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120砖墙)按2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按100元/平方米给予拆除清运费。
对疑似集体土地,被征收人要求按国有土地上房屋性质确定的,政府要组织国土、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对其土地性质、土地证办理和获得土地的合法性、房屋的合法性等进行调查认定,认定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五)其他规定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安置办法
国有土地上的被征收人按房地产市场评估给予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的方式。
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
根据驻政〔2016〕86号文件规定,按1000元/户标准对被征收人发放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费
参照驻政〔2016〕86号文件规定,被征收人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的,对被征收人计发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户每月700元)。
九、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和确定办法
(一)对国有土地上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作出征收决定时已经停产停业的非住宅房屋、住宅私自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十、奖励办法
(一)签订协议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自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第一个时间段(1-7日)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每户奖励1.5万元;第二个时间段(8-14日)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每户奖励1万元;第三个时间段(15-21日)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每户奖励0.5万元。
(二)腾空房屋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腾空期限内,自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第一个腾空时间段(1-7日)内腾空房屋的,每户奖励1.5万元;第二个腾空时间段(8-14日)内腾空房屋的,每户奖励1万元;第三个时间段(15-21日)内腾空房屋的,每户奖励0.5万元。
(三)配合工作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的被征收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腾空房屋并签订《放弃房屋所有权声明》的,按被征收人房屋评估补偿价格的20%予以奖励。
(四)购置房屋奖励
采用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的被征收人,在支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前提下,因家庭困难等原因确需购买政府安置房的,由本人申请报经小西湖片区房屋征收指挥部研究同意后,可按低于政府安置房市场均价(随行就市)10%的优惠价格购买一套。
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领取补偿金,腾空房屋、拆除并经指挥部验收后领取奖金。
十一、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确定办法
按照豫政〔2012〕39号文件规定,由县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备案记录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一批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参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同一房屋征收项目的评估工作,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十二、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自愿申请参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及空宅基地本人自愿申请,报经汝南县小西湖片区房屋征收指挥部同意后,参照《汝南县小西湖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奖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政策不再同时享受。
十三、法律责任
(一)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在征收实施过程中,征收当事人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仍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意见。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遗产等纠纷的,由被征收房屋的利益人在房屋征收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由被征收房屋的利益人提出申请,提存征收补偿利益,先行征收(拆除),然后按照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最终裁决或当事人协商意见分配补偿利益。
十四、工作措施
(一)政府主导、分级负责。明确汝南县汝宁街道办事处为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主体,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积极为改善民生做好工作。
(二)宣传发动,营造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向广大群众广泛宣传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补偿政策与标准,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良好的拆迁氛围。
(三)耐心细致,做好工作。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要深入群众家中,把政策和补偿标准向群众宣传清楚,耐心细致地解释群众所提出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群众利益,赢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充分调动广大居民配合房屋征收安置工作的积极性。
(四)严格标准,公开公正。房屋征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被征收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大局的稳定。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严格标准,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五)设立专户,保障资金。为确保房屋征收安置工作顺利进行,要逐户实地丈量核算,设立补偿资金专户,确保补偿资金及时兑现。
(六)严明纪律,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办事,文明执法,扎实推进。辖区内的党员干部,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执行各项政策规定,主动搬迁,配合安置,并积极做好群众工作。
十五、本方案适用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于小西湖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未尽事宜,按相关国家、省、市县相关政策执行。本方案由汝南县小西湖片区房屋征收指挥部负责解释。
汝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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