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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庆市迎江区城市危房项目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来源: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政府2017-05-24 16:57:30

安庆市政府拟实施城市危房棚户区改造,明确由我区具体负责该区域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偿安置工作。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设部建房[2011]77号)、《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及《安庆市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宜政办发[201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主要涉及太平天国英王府与太平军望楼台座以及市立医院国有土地上部分房屋。(具体以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征迁范围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

安庆市迎江区城乡建设

三、签约期限

以区政府《征收决定公告》中的《征收补偿方案》约定的时间为准。

四、征收房屋的确认及征收补偿的标准、方式

(一)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及用途的确认

1、有证房屋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确认其权属、面积和用途。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2、房屋无有效证照,但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房屋,由被征收人提供法定部门认可的原始证明材料,可按认定的房屋性质、用途和面积给予补偿。

3、企业未房改房(指企业内部出售、出租的等)依据公房租赁证和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确认其权属和用途,并依据该房屋原始结构以实际丈量的面积确认为拟征收面积。

(二)房屋计户原则

私有产权的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单位计户;公有产权房屋以实际承租户为单位计户;原单位职工内部购买的住房以购房协议和票据计户;居民房屋内既有私房又有公房或未登记房屋的合并按1户计。

(三)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房票安置和集中安置三种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票安置或集中安置。

本次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为7200元/㎡。

1、货币补偿

对认定为合法的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房票安置

(1)实行房票安置的,其房票单价按该房屋评估单价(与货币补偿单价相同)计价,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用于房屋征收安置,同时享受以下补助及优惠政策:

因多层房屋拆迁被安置到高层,按照确认的实际建筑面积给予无偿增加12%比例的面积。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现行产权调换政策,每户可以增购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计算。该部分由被征收人按规定价格增购的面积,计入应安置面积,同时扣除由被征收人按建筑安装成本价购买增购的金额。

ƒ被征收人房屋面积增购后仍不足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可以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增补至50平方米建筑面积。该部分由被征收人按规定价格补齐的面积,计入应安置面积,同时扣除由被征收人按建筑安装成本价购买补齐的金额。

(2)住宅房屋搬迁,每户一次性发给2400元搬迁补助费,纳入房票安置金额。

(3)原房屋装修补偿费及附属物补偿费,按《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费用标准的通知》(宜政办发〔2013〕10号)执行,纳入房票安置金额。

(4)用于购房的金额,不得低于房票金额的85%。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全部选择房票安置,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和搬迁,且用于购房资金达到或超过房票金额85%的,由征收人按实际使用房票金额的3%给予奖励(购买市政府鼓励发展区域的商品房,按实际使用房票金额的5%给予奖励)。

(5)房票自开出之日起,有效期9个月,超过9个月期限未选购房屋的,房票自动失效,该被征收人在市政府指定的安置点集中安置。

房票只能用于被征收人(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购房,不得提现、转让、赠与,不允许购买经营性用房。

(四)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方式

对商业、办公、生产、仓储等非住宅房屋,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证及合法有效证照确认其房屋用途和面积。被拆迁人可采取货币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五)“住改非 ”房屋认定及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能提供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利用沿街底层私有住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连续合法经营并能够提供纳税记录的,其房屋按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其停产停业损失可以参照同区域类似的生产、经营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给予6个月补贴

(六)临时安置过渡费发放

临时安置过渡费不计入房票金额,由征收人另行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按标准发放,房票安置计发18个月,货币安置计发4个月;集中安置多层的计发18个月、集中安置高层的计发36个月。

五、相关权利和义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房票安置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其它规定

(一)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交出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产权证件,并结清水、电、气等有关费用,腾空房屋交付拆除。

(二)被征收房屋已经出租的,其租赁关系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自行解除。

(三)被征收房屋有产权纠纷的,当事人有义务向征收部门告知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纠纷情况。若隐瞒不报,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征收有产权纠纷的房屋,由征收部门将被征收房屋现状拍照并与相关资料作证据保全,补偿费用专户存储,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四)被征收人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五)本征收补偿方案只适用于本次征收区域,由迎江区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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