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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地震中房屋受损或倒塌怎么赔偿?房子成了废墟房贷还要继续还吗?

地震中房屋受损或倒塌怎么赔偿?房子成了废墟房贷还要继续还吗?

来源:土流网整理2017-08-15 10:04:39

近日,四川九寨沟地震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不可避免的,由地震带来的财产问题,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有网友疑惑:地震中房屋受损或倒塌会得到赔偿吗?怎么赔偿?按揭中的房子若因地震成了废墟,房贷还要继续还吗?

一、地震中房屋损毁,会得到补偿吗?

房屋损毁,在没有购买任何保险的情况下,只能由房屋所有人自行承担房屋损毁的损失。但从政府救助角度,政府通常会给予受灾群众一定的补偿,使受灾群众得以妥善安置、重建家园。

1、政府补贴和社会援助

根据“防震减灾法”第41条“当地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破坏,统筹规划,安排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要求,政府有责任搞好救灾重建工作。

2、商业保险赔付

购房者在办理新房按揭的同时,需强制缴纳一部分保险金,这部分保险金就是为了防止不可抗力对房屋发生损害后减少损失的,但是是为了减少开发商的损失。即地震了,房屋损坏了,就不必再支付按揭款,而转由保险公司还给开发商。

但是如果是全款买房,或者购买的二手房,一旦发生大地震,房屋损坏,损失完全由个人承担。

友情提示:

家庭财产保险,是为居民或者家庭遭受的财产损失提供及时的经济补偿,火灾、爆炸、雷击、冰雹、龙卷风、泥石流等原因造成房屋受损的,可以获得赔偿,但是因地震造成房屋受损的,无法得到赔偿。

二、因地震等自然灾害房屋倒塌,房贷还要还吗?

更具体地说,如果是正在还月供的房子倒塌了或者成了危房,是否还要继续还月供?如果房子在,人没了,谁来继续还月供?有人新买的房子,被一场突如其来的地震化为乌有。有的刚付完款却还没交房,有的刚拿到钥匙却还没交完款……那么接下来该怎么办?

一种声音认为,银行贷款不用还了。因为土地是国有的,房子私有的,发生在国家土地上的地震毁坏了咱家的私有财产,理应由国家来赔偿。另一种声音则表示,银行贷款照样得还。就好比借人家的钱去投资买猪,突然爆发一场瘟疫,猪死肉烂、血本无归但也不能欠钱不还。

然而从法律层面上说,房贷还得继续还。

一般来说,自然灾害后房屋倒塌了,借款人也有义务按月还清余下的贷款。这是因为,根据《合同法》以及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按揭贷款合同的相关规定,借款人与银行之间是债务关系,不因抵押品(房屋)的灭失而消失。

借款人从银行获得贷款,与银行签订的是房屋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即使房屋损毁,抵押物灭失,借款合同依然有效,不能作为借款人不还贷的理由。

根据国际经验和实际情况,在处理地震灾后抵押物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以下四种情况:

1、抵押物(房屋)毁损,贷款人失踪

银行将终止合同关系,尚未偿还的贷款,将会核销处理。

2、抵押物(房屋)尚存,贷款人不幸丧生或失踪,有继承人

自然灾害后,若房屋存在,但贷款人不幸丧生或失踪,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该房屋将被列为遗产。若有继承人,则由继承人承担借款合同关系,继续归还贷款。可查看借款人是否有其他财产,可以用借款人的其他财产偿还。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3、抵押物(房屋)尚存,贷款人不幸丧生或失踪,无继承人

自然灾害后,若房屋存在,但是贷款人不幸丧生或失踪,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该房屋将被列为遗产。若没有继承人,银行可按法律规定,回收抵押物(房屋),未归还贷款按照坏账进行处理。

4、抵押物(房屋)尚存,贷款人也在

房屋存在,贷款人也在,则需要由借款人继续履行贷款关系。

上述是地震灾后有抵押物与担保品的四种情况,若为信用贷款,银行将面临更大的损失与风险。 

并且,从实践来看,汶川地震后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了一些政策性的解决。比如:

2008年5月19日,央行和银监会下发通知,要求各银行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
2008年5月23日,银监会下发通知,要求对于借款人因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

当然,还有另一种情况——不涉及按揭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如果在地震中损毁、灭失,又该由谁来承担后果?

地震发生后,很可能有些人刚刚交付房款尚未交付房屋,有的则可能是刚刚交付房屋却尚未交付房款,结果房屋因地震而毁坏甚至化为乌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尚未将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的,房屋在地震中受损或者灭失,由开发商承担后果,开发商应当将购房人支付的购房款或者定金等退还给购房人。

如果开发商已经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使用的,则应当由购房人自己承担后果,即尚未付清的房款,购房人仍有责任支付给开发商。

而在前几年的讨论中,也有业内的声音表示,当受灾群众面对着不可抗力的特大自然灾害、心灵受到创伤、财产被摧毁、生活无着时,如果还要他们来承担被震毁住房的房贷债务,从人道的角度来说,是不应该的。

此前也有国家发布特殊政策的先例,比如:

2008年5月19日,央行和银监会紧急下发《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银行应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

2008年5月23日,银监会下发《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对于借款人因这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

不过,情况自去年起发生了变化,人们有了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不可抗力”风险的办法——巨灾险。

据《中国保险报》报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2015年4月16日,住宅地震共同体正式成立,由国内40余家保险公司自愿组成。

2016年5月12日,保监会、财政部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提出选择地震巨灾保险为突破口,先行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酝酿多年的全国性巨灾保险制度终于实现破局。

2016年7月1日,住宅地震保险在全国正式全面销售,当天即有20家共同体成员公司出单,生效保单数量超过1000笔,覆盖了大约30个省级行政区的260个地市。

2016年12月26日,住宅地震保险运营平台在上海保险交易所正式上线,统一平台运营,大幅提高管理效率、降低业务成本,并且为建立巨灾数据库奠定基础。这一平台的上线,也标志着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的运营环境初步建立。

统计数据显示,自2016年7月1日以来,住宅地震共同体共为近150余万户居民提供了超过670亿元的风险保障。个人投保的用户更多来自云南、山西、山东、安徽、广东等地震多发或沿海地区。

《中国保险报》在8月3日的报道中称,除了消费者自发购买,地方政府也在行动。2017年6月28日,河北张家口市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项目正式签约,为张家口134万户城乡居民提供地震风险保障482亿元。张家口市也成为全国首个在住宅地震保险制度框架下,由政府全额出资、区域统保的城市。

从个人角度看,如果你家处于自然灾害多发的地区,确实得提高一些风险防范意识,比如购买保险转移风险。一般的家庭财产保险对于地震、海啸等不可抗的自然灾害是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的,不过现在有部分保险公司推出专享的“地震保险”,尽管保障项目多为财产损失,并不直接涉及“房贷”本身,但如果投保人面临“房塌了还要还贷”的情况,按照规定,银行可以通过实现贷款人因房屋毁损得到的保险金优先受偿,可以最大限度的弥补地震带来的损失。

可以看出,尽管仍处于起步阶段,但发展中的住宅地震保险正在为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构筑起防范地震风险的防护网。而随着巨灾险的不断发展,相信未来人们谈起上述话题时,也将轻松一些。

“宁可千日不震,不可一日不防”。人类至今尚未完全认识地震成因及其孕育过程,也还没有找到完善的预报方法。灾难一旦发生,生死存亡就在瞬息之间。所以,日常生活中应当学习、掌握应急避震知识,万一遭遇强震,就能减少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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