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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关于开展三明市区部分住房保障家庭资格补充复审的通告

来源: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08-10 10:26:26

关于开展三明市区部分住房保障家庭资格补充复审的通告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2016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关于已配租未年审家庭租金补缴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三明市区部分住房保障家庭资格的补充复审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条件及材料

(一)受理对象

1.已配租未复审的:指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但未参加上批次资格复核的家庭(含原廉租住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等);

2.家庭情况变化的:指通过准入审核后,家庭情况(人口、住房等)发生变化的家庭。

(二)申请条件

1.原廉租住房条件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市区城镇(含乡镇)居民常住户口,且至申请之日已满3周年;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当年城镇低保标准3倍(即19872元/年·人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

(4)家庭人均财产4万元以下;

(5)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购房或其他待遇,且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三明市区没有房产交易行为的,没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店面的;

(6)其他条件。

2.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市区无房并单身;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中专(含)以上学历;

(3)已在市区就业(含所辖乡镇),已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正式任用合同并正在实际履行中;

(4)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市区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倍(即67606元/年·人),且申请人财产在12万元以下;

(5)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且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三明市区没有房产交易行为的,没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店面的。

(三)申请材料

1.原廉租住房条件家庭申请人向其户籍地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家庭情况变化的家庭,应提供能体现相应变化情况的书面材料:

(1)《三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书面诚信承诺及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及相关部门、单位调查核实其家庭成员的住房和收入、财产等情况,书面授权书背面应复印所有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面,未成年子女复印户口簿;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应含户口本首页,要求能体现落户三明市区(含乡镇)满年限的时间,不能体现的则应到原始落户市区的派出所开具原始落户证明;

(4)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婚的提供书面未婚声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一审的提供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离异后未成年子女跟本人的,提供的材料同上,其中应明确孩子归本人抚养;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5)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居委员会通过入户调查或邻里访问并公示后出具);

(6)未享受政策性住房证明:非市区户籍或1993年后由异地(含三明所辖县、市)迁入三明市区者,需户籍地或原迁出地房改部门开具其“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购房或其他待遇”的证明原件;

(7)低保对象、残疾人家庭、计划生育失独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应提供由民政局、残联、计划生育等部门出具的证明;

(8)其他必要材料。

2.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中,三明市区户籍的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非三明市区户籍的申请人向其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材料一式一份,特别注明的除外):

(1)《三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书面诚信承诺及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及相关部门、单位调查核实其家庭成员的住房和收入、财产等情况;

(3)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原件与复印件(含户口薄首页),未婚声明原件;

(4)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

(5)最高学历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及市教育部门的认定证明(一式两份,认定证明及相关学历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加盖工作单位公章,一份教育部门留存,一份交申请受理单位);

(6)劳动合同或者其他能够证明人事劳动关系的材料原件与复印件;

(7)未享受政策性住房证明:非市区户籍或1993年后由异地(含三明所辖县、市)迁入三明市区者,需户籍地或原迁出地房改部门开具其“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购房或其他待遇”的证明原件;

(8)其他必要材料。

二、受理时间及受理机关

1.受理时间

2017年8月9日至8月18日,申请人向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领取申请表格,如实填报、提交有关材料;提交材料截止2017年8月20日。

2.受理机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机关。社区居委会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协助履行申请受理职责。

三、其他事项

1.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成员变化情况,按申请表填报说明规范填写并备齐相关申请材料后,在规定时间、地点办理交件手续。

2.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延续保障资格,其中符合原廉租房续租条件的家庭仍按原廉租房租金标准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原廉租房续租条件、但符合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公租房配租条件的,可转为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签订租赁合同或办理退租手续;均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已配租的按规定办理退租手续。

3.逾期未申请资格复核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住房保障部门将依法收回其所承租保障房。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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