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2017-05-25 10:08:52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北海市(市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享受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的通告
北政布〔2017〕12号
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准入管理暂行办法〉〈北海市市区廉租住房分配暂行办法〉和〈北海市市区廉租住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0〕54号)《北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北政发〔2014〕40号)《北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北政发〔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北海市(市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享受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公布如下: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租赁住房货币补贴:(A类)
1.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2.属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者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13800元、人均财产低于82800元的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家庭成员无拥有汽车。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B类)
1.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2.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29412元、人均财产低于147060元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可以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C类)
1.具有本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或者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本市居住证;
2.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以毕业证书为准);
3.申请人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含1年);灵活就业的,在本市缴纳税款(免税的可视同缴纳)或者社会保险费累计达到1年以上(含1年);
4.申请人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单身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上面规定条件,且其父母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不受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的限制。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在本市区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市农民工), 可以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D类)
1.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1年以上(含1年),并具有本市居住证(本市农民工具有本市户口);
2.申请人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含1年);灵活就业的,在本市缴纳税款(免税的可视同缴纳)或者社会保险费累计达到1年以上(含1年);
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29412元、人均财产低于147060元的家庭。
以上A、B、C、D类情形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主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需要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的单亲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孤儿年满18岁后,可独立申请;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可独立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申请的,不受年龄限制。
(五)各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方案由投资建设单位自行制定,优先解决本辖区或本单位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由申请人向建设单位提交租赁申请,建设单位负责审核、分配和管理。
二、享受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属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A类),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亦可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在轮候期间内可享受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即在人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15平方米标准内,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按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补贴;属低收入保障家庭的,按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元补贴。
三、以上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享受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201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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