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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垦国营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

来源: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2017-07-14 13:54:04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精神,深化全省农垦国营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增强国有农场内生动力、发展活力和整体实力,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卫计委、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垦发〔2016〕1号)要求,结合湖北农垦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推进社企分开为方向,以服务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为主线,加快推进国有农场生产经营企业化和社会管理属地化,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着力消除束缚国有农场发展体制机制性障碍,推动国有农场与周边区域享受同等待遇,促进全省农垦经济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垦区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协同推进。按照隶属关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由当地市和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按照工作分工,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推进。

2、明确方向,分类实施。立足于国有农场的企业基本属性,坚持社企分开改革方向,从实际出发,采取整体移交、分项移交、委托授权、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因地制宜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切实减轻国有农场负担。

3、统筹谋划,政策衔接。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要与国家相关领域改革和民生改善等政策相衔接,按照补充、完善、深化、落实的总体思路,全面系统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和经营机制创新。

4、积极稳妥,务求实效。充分考虑地方政府的财力状况和各方面对改革的承受能力,根据地方和农场实际,统筹落实人员、编制、资产、债务、经费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妥善解决改革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和改革遗留问题,稳步推进改革。

(三)改革目标。从2017年起,用两年时间,将国有农场承担的属于政府职能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全部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管理,实现社会事业发展政策全覆盖、行业规划同步实施、公共财政同步保障,国有农场与周边区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共享共建水平明显提高,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垦地协同发展新格局基本形成。

二、改革任务

着力解决上一轮改革未涉及、不彻底以及未落实的社会职能问题,到2018年底完成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任务,将国农场承担的属于政府职能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市、县(市、区)政府统一管理,妥善解决其机构编制、人员安置、所需经费等问题,确保工作有序衔接、职能履行到位。

(一)加快国有农场医疗卫生改革。国有农场自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移交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理,资产整体移交、无偿划转。在当地事业编制总量内,参照乡镇卫生院定编标准,明确人员编制和所需经费。移交前,国有农场依据核定的编制数,对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人员进行精简整编,制定改革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已按鄂办发〔2005〕18号文件参加上一轮国有农场机构改革的在册职工,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编制范围;编制内人员,移交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理;超编人员由农场统筹安排,正式职工转岗安置,其他人员妥善分流安置;已退休人员,执行现行社会保险政策。移交后,作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当地医疗卫生计生管理职能,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偿政策;执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编制内人员的工资和社保经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根据区域医疗卫生发展规划,预留土地支持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更好地服务国有农场及周边职工群众。

(二)加强国有农场社区建设。

国有农场社区是国有农场社区服务管理的基本单元。

按照产业趋同、地域相近、规模适度以及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以农业分场为依托,结合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合理设立社区,依据《党章》选举产生社区党组织,依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两委”成员一般应为5-9人。根据辐射范围适度、服务管理方便、功能设置合理等要求,以及总面积一般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标准,采取新建、改造、购买、项目配套和整合资源等方式,落实社区组织办公和综合服务用房。社区“两委”成员及专职工作人员的报酬和办公经费纳入当地财政保障,社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发展规划、享受当地同等政策。建立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农场社区建设,“十三五”期间支持完成国有农场社区公共服务站建设。

(三)深化国有农场基础教育剥离改革。

对上一轮国有农场办中小学剥离改革中留在农场的退休教师,参照当地公办中小学同类人员落实退休养老金待遇,待遇差额部分纳入社保发放,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四)完善国有农场社会事业发展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将国有农场区域范围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统一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明确相应的投资渠道,实现与地方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确保国家和省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在农垦全面覆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农场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区域内资源共享共建,提高区域社会事业整体效益。创造条件积极推进国有农场供水、供电、供气、物业管理等社会职能机构转企改制,逐步实现企业化、市场化运作。

(五)化解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形成的债务。

当地政府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形成的债务要进行清理核查、审计甄别、分类处置。已按国农改〔2009〕21号文件通过公益性债务审计锁定的债务,按照政府债务统一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其他债务,按照资产和债务同步划转的原则妥善处理;符合呆坏帐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7年8月底前)。以国有农场2016年底的决算数为依据,调查统计并核定办社会职能机构的资产、债权债务、收入及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基本建设在内的全部支出),在进行资产、债务清查时,账内外挂账的社会性支出均应纳入清查范围。

(二)方案制定阶段(2017年9月—2017年10月)。市、县(市、区)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明确改革范围、改革内容、改革方式及机构编制、人员安置、债务处理和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度安排,细化工作步骤、路线图和时间表,明确任务分工和具体责任人。具体实施办法于2017年10月底前报省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11月—2018年12月)。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逐一形成任务清单,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按年度分解落实改革任务,按规定办理人员、资产等移交落实机构及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建立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登记销帐制度、督查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定期开展督导检查,改革到位一个退出一个。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9年1月—2019年3月)。各市、县(市、区)负责总结验收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情况,市州汇总本级和县市区验收情况,于2019年1月底前报省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检查验收,总结全省情况,上报国家有关部委。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

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推进国有农场企业化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事关农垦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谋划,全力推动。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作为改革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农垦、财政、编制、人社、教育、卫计、民政、审计、金融等部门组成的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的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确保国有农场区域内各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平稳过渡,人员妥善安置,改革政策全面落实。

(三)强化基础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调查摸底、数据分析、资料归档等基础性工作,全面梳理国有农场承担的各项社会职能,科学界定职能性质、范围、机构及人员,结合拟采取的改革方式,锁定各类职能改革成本及承担主体,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建立专门档案卷宗,做好资料保管和利用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和系统性。凡涉及资产管理,要严格按照《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程序进行资产划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建立激励机制。

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成本原则上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为调动地方改革积极性,省财政统筹中央奖补资金通过先改后补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垦局另行制定。

(五)加强宣传引导。

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改革透明度,调动各方工作积极性,妥善处理矛盾问题,推动改革工作不断深入。要及时总结改革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努力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六)实施监督检查。

国家有关部委将建立督察制度,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进行监督。我省也将建立专项督查和考核机制,全面推进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地要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任务目标完成的真实性、申请补助资金数量的合理性负责,重点加强对改革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以严肃认真、求真务实的作风,扎扎实实推动各项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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