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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黄石港区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

来源:黄石港区人民政府2018-01-05 09:50:28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港区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港政办〔2017〕34号

江北管理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相关部门:

《黄石港区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

黄石港区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

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中发〔2015〕3号文件精神,深化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增强农场内生动力、发展活力和整体实力,根据省农垦局、编办、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卫计委、中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垦发〔2016〕1号)要求,结合黄石港区国有农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推进社企分开为方向,以服务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为主线,加快推进国有农场生产经营企业化和社会管理属地化,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着力消除束缚国有农场发展体制机制性障碍,推动国有农场与周边区域享受同等待遇,促进农场经济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协调,协同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由黄石港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按照工作分工,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推进。

2.统筹谋划,政策衔接。立足于国有农场的企业基本属性,坚持社企分开改革方向,从实际出发,切实减轻国有农场负担,同时,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要与国家相关领域和民生改善等政策相衔接,按照补充、完善、深化、落实的总体思路,全面系统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和经营机制创新。

3.积极稳妥,务求实效。根据政府的实际,结合农场现状,统筹落实人员、编制、资产、债务、经费等方面的政策,妥善解决改革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和改革遗留问题,稳步推进改革。

(三)改革目标

从2017年起,用两年时间,将江北农场、花湖农场2个国有农场承担的属于政府所有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全部纳入政府统一管理,实现社会事业发展政策全覆盖、行业规划同步实施、公共财政同步保障,国有农场与城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共享共建水平明显提高,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垦地协同发展新格局基本形成。

二、改革任务

本次改革着力推进政企分开,解决上一轮改革未涉及、不彻底以及未落实的社会职能问题,到2018年底完成江北农场、花湖农场2个国有农场社会职能改革任务,将国有农场承担的属于政府职能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纳入政府统一管理,妥善解决其机构编制、人员安置、所需经费等问题,确保工作有序衔接、职能履行到位。因花湖农场已在上一轮改革中完成了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任务,因此本次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只涉及到江北农场。

(一)加快江北管理区与江北农场的内部分开、管办分离。对江北农场的管理职能、经营职能与江北管理区的行政职能进行理顺,政府职能进行单独设置,分开管理。江北农场与江北管理区合署办公,统一领导,执行财务帐证单位核算,厘清农场与管理区的资产、债务进行分离,重新对江北农场的管理人员进行设岗定编。

(二)对江北农场社区进行分设分建。根据辐射范围适度、服务管理方便、功能设置合理等要求,完成江北农场两个社区分设分建的需求,按照总面积一般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标准,采取改建和扩建的方式,落实社区组织办公和综合服务用房,两个社区“两委”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按照组织、民政部门的要求配置。社区“两委”成员及和专职工作人员的报酬和办公经费纳入财政保障,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政府发展规划,“十三五”期间完成国有农场社区公共服务站建设。

(三)深化江北农场基础教育剥离改革。对上一轮国有农场办中小学剥离改革中留在农场的退休教师进行摸底调查,对未落实到位的退休教师,参照黄石港区公办中小学同类人员落实退休养老金待遇,待遇差额部分纳入社保发放,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四)推进江北农场办社会职能的整体移交。对于江北农场现有的下属经营性的社会职能实行整体移交,将对江北农场自来水厂的现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移交到市自来水厂公司列入统一管理,自来水厂整体移交采取资产和债务对等方式移交。

(五)完善政府授权的社会职能的管理问题。将江北农场范围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统一纳入黄石港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对承担的环卫保洁、城市建设、防汛抗旱、水利设施、农机管理、人民武装等实现与地方统一管理、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六)国有农场社会职能改制后人员安置渠道。对江北农场原已改制的公检法等部门的人员进行全面的摸底,对改制后遗留在农场的职工建立安置通道,鼓励原遗留人员进行转岗就业,对于转岗就业成功的人员,政府支持预留部分财政资金给予补贴其社保和职工安置费用。

(七)化解江北农场办社会职能形成的债务。对江北农场办社会职能形成的债务进行清理核查、审计甄别、分类处置。对国农改〔2009〕21号文件通过公益性债务审计锁定的债务,列入政府债务统一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对职工欠缴的社会保险、工业园区开发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债务,在对江北农场与江北管理区进行帐证分设、资产分理过程中,职能整体划转或政府授权管理时,按照资产、人员、债务同步划转的原则进行清产清资、妥善处理;符合呆坏帐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7年9月底前)。以国有农场2016年底的决算数为依据,调查统计并核定办社会职能机构的资产、债权债务、收入及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基本建设在内的全部支出),在进行资产、债务清查时,账内外挂账的社会性支出均应纳入清查范围。

(三)方案制定阶段(2017年9月-2017年10月)。成立黄石港区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领导小组,制定黄石港区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11月2018年12月)。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明确五个工作专班,按照年度分解落实改革任务。

1.综合协调工作专班。协调农场改革过程中会议召集、工作布置、各责任部门工作的督办。责任部门为区政府办。

2.社区建设工作专班。协调江北社区分设事宜,对社区建设,人员选配、经费落实等,建设完成农场社区公共服务站。责任部门为区民政局。

3.基础教育工作专班。协调农场原退休教育的摸底调查,政策的落实,联合人社部门核定退休教师执行标准,并列入社保发放,所需经费由财政解决。责任部门为区教育局。

4.社会事业发展专班。协调处理江北农场自来水厂的移交(责任部门为区政府办)、城管及环卫工作(责任部门为区城管局)、城市建设、防汛抗旱及水利设施的养护管理、农机管理(责任部门为区城建局)、人民武装(责任部门为区武装部)等职能统入区直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对现有移交机构的人员妥善安置。

5.国有债务清算专班。协调处理原锁定的债务清理,对现有资产进行清产清资,建立遗留人员的财政补贴政策,对农场、政府的资产和债务进行清理清算,按照资产和债务同步划转的原则处理债务。责任部门为区财政局、国资局。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9年1月-3月)。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情况将由区社会职能改革领导小组对各专班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区社会职能改革领导小组将于2018年12月底对验收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后上报省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工作保障

(一)统一思想认识。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推进国有农场企业化入革要求的重要举措,事关农垦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职能部门要紧密加强联系,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谋划,全力推动。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黄石港区政府作为改革的责任主体,将切实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建立区改革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的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确保改革的各项事业平稳过渡,人员妥善安置,改革政策全面落实。

(三)细化基础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调查摸底、数据分析、资料归档等基础性工作,对国有农场承担的各项社会职能科学界定职能性质、范围、机构及人员,结合拟采取的改革方式,锁定改革成本及承担主体,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做好资料保管和利用工作,确保档案的完善和系统性。

(四)实施监督检查。此次社会职能改革成本原则上由本级财政承担,区社会职能改革领导小组将对国有农场社会职能改革目标完成的真实性、申请补助资金数量的合理性负责,重点加强对改革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以严肃认真、求真务实的作用扎实推进各项改革工作。

附件:黄石港区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黄石港区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徐  莉   黄石港区政府区长

常务副组长:王  斌   黄石港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  组  长:潘中洋   黄石港区政府副区长

黄  铮   黄石港区政府副区长

叶晓燕   黄石港区政府副区长

王龙飞   黄石港区政府党组成员、黄石港工业园

管委会主任

成      员:邹宏波   黄石港区政府办主任

黄  方   江北管理区(江北农场)书记、场长

彭建佳   花湖街道(花湖农场)书记、场长

华成东   黄石港区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刘  方   黄石港区财政局局长

吴玉红   黄石港区编办主任

胡  伟   黄石港区人社局局长

冯加强   黄石港区教育局局长

胡海清   黄石港区民政局党组书记

汪玉蓉   黄石港区卫计局局长

方英明   黄石港区审计局局长

熊  明   黄石港区建设管理(农林水利)局局长

郑朝辉   黄石港区城管局局长

领导小组执行每月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邹宏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工,黄方、彭建佳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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