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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全文)

来源:农业部2016-10-31 10:57:28

为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提高国有农场的内生动力、发展活力和整体实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现就推进农垦国有农场等农垦企业(不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关于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以推进社企分开为方向,以服务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为主线,加快推进国有农场生产经营企业化和社会管理属地化,着力消除束缚国有农场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推动国有农场与周边区域享受同等待遇,促进国有农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可持续发展,为垦区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更好服务国家战略需要提供重要支撑。

二、改革目标

从2016年起,用3年左右时间,将国有农场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实现国有农场与周边区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共享共建水平得到明显提高,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垦地协同发展新格局基本形成。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方向,分类实施。立足于国有农场的企业基本属性,坚持社企分开改革方向,坚定不移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在具体改革内容、改革方式上,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国有农场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分类实施,不搞一刀切、一种模式。

(二)统筹谋划,政策衔接。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要与国家相关领域改革和民生改善等政策相衔接,与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做好顶层设计、方案制定和政策落实,全面系统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和经营机制创新。

(三)积极稳妥,务求实效。充分考虑地方政府的财力状况和各方面对改革的承受能力,根据地方和农场的实际情况,明确人员、编制、资产、债务、经费等方面的政策安排,切实处理好改革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稳步推进改革,确保取得实效。

(四)权责一致,协同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照隶属关系,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中央直属垦区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与所在地省级政府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四、改革任务

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是指国有农场承担的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非企业经营性事务,主要包括公检法、社会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管理、司法、民政、人武、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三供一业”等各类社会行政性、事业性和服务性职能。

(一)因地制宜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国有农场区位条件等因素基础上,采取多种方式推进国有农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妥善解决其机构编制、人员安置、所需经费等问题,确保工作有序衔接,职能履行到位。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经费保障和人员安置能力较强、具备社会职能整体移交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进国有农场将所承担的全部社会职能一次性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原则上以移交前一年底国有农场财务决算数值为依据,对资产进行整体移交,无偿划转,并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同步研究制定人员安置政策,妥善做好人员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情况复杂、暂不具备整体移交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分步分项移交的办法。移交过程中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国有农场原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不降低且整体水平不低于周边区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远离中心城镇等不具备社会职能移交条件的国有农场,可采取内部分开、管办分离的办法。在地方政府指导下,梳理整合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与生产经营实行机构、人员、资产、债务、财务核算分开。地方政府可采取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赋予国有农场相应的管理权限和提供公共服务。在地方政府的统一指导和管理下,国有农场具体承办农场区域范围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务,地方政府应科学合理地测算所需经费并安排购买服务支出。

(二)加强国有农场社区建设。国有农场社区是国有农场社会服务管理的基本单元。地方政府要指导农场根据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人口规模、管理幅度等因素,合理划分农场区域内各个社区,健全国有农场社区服务设施和服务体系,提升国有农场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的有关精神,加强对国有农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并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设置居民委员会,将国有农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以及服务设施等建设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切实发挥农场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功能。

(三)完善国有农场社会事业发展保障机制。地方政府应将农场区域范围内的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统一纳入规划并明确相应的投资来源,实现与地方统一规划、同步发展。支持远离中心城镇的国有农场,逐步发展成为功能设施齐全、公共服务配套的新型小城镇,加强区域资源共享共建,提高区域社会事业整体效益。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农场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四)妥善处理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形成的债务。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形成的债务,经清理甄别纳入政府债务的部分,应按照政府债务统一要求规范管理。符合呆坏账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是落实中央推进国有农场企业化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事关农垦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意见》有关要求,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和分工责任,精心谋划、全力推动。各级农业(农垦)、财政、编制、教育、卫生、民政、公检法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农垦区域内各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平稳过渡,人员妥善安置,改革政策全面落实。各级农垦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为推进改革提供有力支撑。

(二)科学制定方案。各地要按照《意见》精神,结合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地区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改革范围、改革内容、改革方式及机构编制、人员安置、债务处理和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制度安排,细化3年工作步骤、路线图和时间表,确定任务分工和具体责任人,确保各项改革任务得以落实。各省(区、市)实施方案请于2016年12月底前报农业部备案。

(三)强化基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调查摸底、数据分析、资料归档等相关基础工作。全面梳理国有农场承担的各项社会职能,科学界定职能范围、机构及人员,以改革前一年底的国有农场决算数为依据,核定办社会职能机构的资产、债务、收入及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基本建设在内的全部支出),结合拟采取的改革方式,锁定各类职能改革成本及承担主体。在进行资产、债务清查时,账内外挂账的社会性支出均应纳入清查范围。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建立专门档案卷宗,做好资料的保管和利用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和系统性。

(四)建立激励机制。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成本原则上由地方财政承担。为调动地方政府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积极性,中央财政根据各地农场区域面积、人口数量、地方财政状况等客观因素,以及各省(区、市)3年改革任务完成情况,通过先改后补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另行制定。

(五)搞好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介,加大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的宣传解读力度,提高改革的透明度,调动各工作主体的积极性。及时总结宣传改革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全面展示改革成效,完善改革措施,推动改革工作不断深入。

(六)强化监督检查。根据中央深改办统一部署,农业部、财政部等相关部委将建立督察制度,对各地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3年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各地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导,全面推进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重点加强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对改革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农业部  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民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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