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2017-07-04 09:03:58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长沙市划拨土地上住房转让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2〕3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划拨土地上的住房转让,是指划拨土地上住房所有权人通过买卖、赠与、交换等方式将住房转给他人的行为,所指的自管产是指国家划拨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以及由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
二、划拨土地上个人名下的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建房、棚改安置房、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个人自建私房等)准予转让。办理转移登记时,暂按不动产计税金额的1%缴纳土地收益金,土地使用权性质保留为划拨。其他应当缴纳的税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划拨土地上的自管产转让时,应当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政策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性质登记为出让。
四、对于划拨土地上住房已完成产权转让但土地未过户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缴纳当次转让的土地收益金。
五、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照《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2〕37号)执行。对利用单位划拨土地自建经济适用房办理转移登记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标准,收取土地收益金。
六、划拨土地上个人名下的住房所有权人可以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参照《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2〕37号)明确的核算方式缴纳,土地使用权性质登记为出让。
七、本通知适用于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高新区范围内划拨土地上的住房转让,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可参照执行。本市以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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