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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上海市农业水价管理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7〕7号全文

来源: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09-30 13:55:38

为规范农业水价收取和使用管理,促进农业节水减排、农业用水效率提高和水环境质量改善,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7〕1号)要求,结合上海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按照“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原则,本市农业水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主要弥补农田灌溉设施运行维护成本。农田灌溉设施中,由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定额内的农业灌溉用水,用于农业灌溉设施维修和日常养护,保障农业生产合理用水需求。水费收取用于弥补农田灌溉设施运行维护成本,不足部分由区给予适当补贴

各有关区成立农民用水自治组织,由农民用水自治组织负责农田灌溉设施运维管理工作,并根据供水量向农业用水户(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收取用水费用。在综合考虑合理成本、各类补贴等情况的基础上,农民用水自治组织与农业用水户通过协商确定农业灌溉用水价格。双方可根据成本变化等实际情况,按年度调整用水价格。

农民用水自治组织与农业用水户协商定价不能取得一致时,可提请乡镇政府进行协调,通过运营成本调查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等形式,为双方协商定价提供参考。

鼓励各地引入农田灌溉设施维修养护市场化运营机制,对农田灌溉设施实行专业化养护。

二、农业水价覆盖的成本范围

本市农业水价覆盖的成本范围,主要是农田灌溉设施运行维护成本,包括农田灌溉设施维修费、日常养护费、人工费用和灌溉电费。其中:

1、维修费,指灌溉泵站(泵房、机泵等)、管道和沟渠及其配套建筑物、田间机耕路等农田灌溉设施的维修费用。

2、日常养护费,指机泵保养,管道和沟渠及其配套建筑物清淤、修坡,田间机耕路维护等费用。

3、人工费用,指为保证农田灌溉设施正常运行,配备的农田灌溉设施工作人员(如放水员)的人工成本支出。

4、灌溉电费,指农田灌溉设施的用电费用,不包含泵房内的生活设施用电费用。

三、农业用水定额管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

为了促进农业节水,农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超过定额的水量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按照市水务局发布的上海市用水定额有关规定,水稻毛用水定额为每亩670立方米,小麦及旱作物毛用水定额为每亩380立方米,蔬菜毛用水定额为每亩900立方米。上述农业用水定额标准,如有调整更新,按照新规定执行。

超定额的农业灌溉用水不可享受农业用水补贴。超过定额20%(含20%)至50%的水量,按照所在村农业水价的1.2倍收取。超过定额50%以上(含50%)的水量,按照所在村农业水价的1.5倍收取。

农业灌溉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由农民用水自治组织统一征收、单独记账。加价水费统筹用于平衡农业用水成本、农业节水技术推广及节水奖励等。

四、农业用水计量

农民用水自治组织应建立农田灌溉设施用水收费台帐制度。农田灌溉设施用水收费可按用水计量设施读取的水量计收水费,也可以按照泵站耗电量折算用水量计收水费,具体折算方法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农民用水自治组织根据年度预算成本、用水定额和预计补贴等情况,向农业用水户收取水费。每年3月底前,农民用水自治组织根据上一年度农田灌溉设施运行维护的实际收支情况,与农业用水户进行农业用水清算。

农民用水自治组织应通过村务公开等方式,公开上一年度当地农田灌溉设施用水总额、节水情况、水费计收台账、农业用水各类补贴和节水奖励拨付等情况,并受理用户咨询,确保水费收支合法、合规与合理。

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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