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10-26 10:51:26
《2016年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暨脱贫攻坚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实施方案》近日正式出台。按照要求,广西到今年年底基本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到2017年上半年基本完成现有17万户农村危房改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暨脱贫攻坚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6〕10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6年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暨脱贫攻坚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6日
2016年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暨脱贫攻坚建档立卡
贫困户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大力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含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下同),解决我区农村贫困群众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需求,确保脱贫攻坚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6〕9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范围
2016年广西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为全区仍有农村危房的111个县(市、区),重点是对2016年脱贫摘帽8个贫困县、1000个贫困村和120万贫困人口中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危房实施改造。
二、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根据自治区为民办实事任务要求, 2016年我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为17万户(含2016年脱贫摘帽的8个贫困县、1000个贫困村和120万贫困人口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52132户)。中央下达我区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31568万元,每户补助0.75万元,贫困地区每户增加1000元。遵循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贫困地区优先、边境一线优先、自愿申报优先、2015年绩效评价高优先等原则,按照各县(市、区)现存危房量占全区危房总量比例和申请危房改造的任务量,在确保完成2016年脱贫摘帽的8个贫困县、1000个贫困村和120万贫困人口危房改造的基础上进行分配,并综合考虑各县(市、区)上一年资金配套能力、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将17万户任务分解落实到14个设区市所辖的111个县(市、区)。其中,南宁市11100户(2016年脱贫摘帽建档立卡贫困户3054户,下同)、柳州市15260户(3590户)、桂林市16560户(1674户)、梧州市7800户(1786户)、北海市5310户(509户)、防城港市5140户(1336户)、钦州市7400户(1638户)、贵港市9000户(4357户)、玉林市9630户(5399户)、百色市23700户(6379户)、贺州市9400户(3621户)、河池市28100户(11371户)、来宾市10400户(4847户)、崇左市11200户(2571户)。
三、农村危房改造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是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者,要加强领导和指导,整合各方资源,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危改部门)及乡镇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者,要加强组织和引导,做好服务,尊重群众意愿,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建设美好家园;农民是农村危房改造的具体承担者和主体,要发挥农民群众互帮互建的主体作用,自主开展建设。
(二)坚持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农村危房改造是自治区一项重大为民办实事项目,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惠民工程和德政工程,涉及千家万户危房改造农户的切身利益,各地要严格规范农村危房等级评定和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批、建设等条件和程序,公开危房等级评定结果、公开补助标准等危房改造政策、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认真接受群众监督,实现阳光操作。
(三)坚持规划先行、突出特色。科学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农村危房改造和基础设施配套,合理安排宅基地,按照房屋危险程度、轻重缓急、先易后难、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改造。各地要结合乡土特色建设,组织制定农房设计方案,引导危房改造农户根据经济条件分阶段建房;引导农民尽可能选用当地建筑材料,形成各具特色的建筑风貌。
(四)坚持因地制宜、集约节约。要按照村庄规划,优先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引导群众适当集中建房,尽可能节约用地。农村危房改造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量力而行,按照既经济、适用、安全、节能、卫生,又美观大方的要求建设新农居,避免大拆大建和盲目攀比致贫。
(五)坚持重点优先、兼顾一般。农村危房改造要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农户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需求,重点优先安排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建档立卡危房户,其次是农村其他贫困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危房较集中的村屯;对“等靠要”现象严重,组织工作不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积极性不高的地方,适当调减农村危房改造量。
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内容
(一)抓好规划和房屋设计。一是规划编制。对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地带或自然村寨危房连片超过10户以上的村屯,特别是整村搬迁的村屯,要编制村庄规划,依规划集中连片建设,统筹协调好宅基地和道路、供水、沼气、环卫等设施建设;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编制危房改造规划或者实施方案,将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的乡镇、村和危房改造农户,分阶段组织实施。二是农房设计。按抗震安全等要求做好房屋设计提供农民使用,并为有扩建需求的危房改造农户预留好接口;或引导农民选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集及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的设计方案。
(二)抓好危房改造对象的审批。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开展农村危房等级评定;按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做好危房改造对象的审核、审定和把关。
(三)抓好危房改造的实施。各地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分别采取结构加固修复以达到安全要求,或拆除集中重建、分散重建等不同的改造形式,尽量就地维修或拆建房屋,避免异地大规模迁建。各级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组织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危房改造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要帮助其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统建。
(四)抓好危房改造农户“一户一档”建设。各地要把农村危房等级评定结果、补助标准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批环节、审批结果等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张榜公示,并将这些信息进行归档,建立危房改造农户“一户一档”信息档案,将有关内容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五)抓好危房改造的抗震设防。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乡镇政府要抓好危房改造农户的房屋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质量意识和抗震意识;抓好改造房屋设计和施工的检查和指导,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抓好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的指导服务,农村危房改造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1〕115号)要求,设置地梁、圈梁和构造柱等,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
(六)抓好危房改造的建设管理。陆地边境一线的危房改造,要以在原址翻建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改造后的农房要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注重保持田园和传统特色。要按照“美丽广西?宜居乡村”建设要求配套建设卫生厕所和标准化厨房。要结合危房改造开展道路、饮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对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和特色景观旅游名村,以及其他村落内传统风貌特色保存较完整的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其他重要的传统建筑等,不得拆建(可异地新建),主要以维修加固为主。对在自治区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的历史建筑、重要传统建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公布)中居住的危房户,可按照房屋结构加固修复的形式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维修指标,两年后在不拆旧房的前提下可申请异地重建危房改造指标,以保持原有的传统村落格局和建筑风貌,避免大拆大建。对防火条件要求高的连片木结构少数民族村寨,其危房改造要在保持原有风貌特色的基础上,引导和帮助村民将木结构房屋的柱、梁、墙和楼板、屋顶等构件由可燃性材料改为不燃或不易燃材料,以提高房屋的耐火等级,防范火灾隐患。
五、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求
(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优先确保2016年脱贫摘帽的8个贫困县、1000个贫困村、120万脱贫人口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其次是照顾其他建档立卡危房户中的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含孤儿)、贫困残疾人家庭、水库移民危房贫困户、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和诚信计生家庭、农村贫困无房户和其他贫困户,以及属于农村危房贫困户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退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等。最后考虑其他贫困户。
(二)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3〕104号)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其中,农村危房改造形式为新建的,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五保户的建筑面积宜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3人(含3人)以下农户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不含储藏谷物、放置农具等辅助用房面积),4人(含4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以家庭实际人口计算,不含储藏谷物、放置农具等辅助用房面积);无资金自筹能力农户的建筑面积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维修加固范畴的,其建筑面积不受上述限制。坚决防止因盲目攀比、超标准建设导致农户贫困加剧的现象发生。
(三)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对农村危房改造一般贫困户,平均补助标准为1.65万元/户(其中中央补助0.75万元/户、自治区本级补助0.75万元/户、设区市补助0.15万元/户)。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补助标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研究确定。
(四)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农村危房改造政府补助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要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到农户的补助资金要严格通过“一卡(折)通”由财政直接通过银行及时拨付到农户。
(五)易地搬迁和建档立卡户危房改造。一是与易地搬迁做好衔接。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又未享受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补助的移民户,可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畴进行改造建设。二是整合力量和资金。各地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发动亲帮亲、邻帮邻,调动村、组积极性,开展社会互助,动员机关单位、工商企业、社会各界捐款捐物,帮助农村易地搬迁和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危房改造。对于建档立卡贫困户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本着“渠道不改、投向不变、统筹安排、各负其责”的原则,按照国家确保“两不愁、三保障”的要求,整合自治区相关部门资源,集中资金投入,不足部分由县(市、区)政府和危房改造农户兜底解决,以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需求。
(六)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步骤。
1.前期工作阶段。鉴于农村危房改造点多、面广、分散、体量小等实际,本次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仍采取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代替可研报告的办法确定。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和细化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和报设区市危改部门备案。
2.开工建设阶段。在本方案下达1个月内,逐步启动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建设,并按照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在2016年年底前全面开工,2017年5月底全面竣工(一层建筑封顶即视为竣工)。其中,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危房改造任务,按照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要求,务必在2016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
3.竣工验收阶段。各乡镇要在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一户投入使用一户。各县(市、区)要在2016年12月15日前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的验收;2017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其他危房改造户的验收。各设区市要在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的验收;2017年6月15日前全面完成其他危房改造户的验收。自治区于2017年1月和7月分别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其他危房改造户进行抽查验收。
六、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使用
(一)投资估算。经测算,农村危房改造拆除重建每平方米平均造价约750元,按每户建房80平方米计算,每户平均约需6万元。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17万户(建档立卡危房改造52132户),约需投资102亿元。
(二)资金筹措与安排。采取“争取国家支持一点,自治区级补助一点,市县补助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社会捐助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1.中央2016年补助资金131568万元。具体安排如下:
(1)17万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按照中央补助标准0.75万元/户,安排中央补助资金127500万元。
(2)先期将中央对贫困地区补助资金4068万元全部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52132户危房改造,每户增加补助约780.3元。
2.自治区本级按照与中央资金1∶1配套,安排自治区本级配套资金131568万元。具体安排如下:
(1)17万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自治区本级按照0.75万元/户进行补助,安排自治区本级补助资金127500万元。
(2)目前先将与中央配套剩余的1788万元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每户补助约343元。对建档立卡贫困户52132户危房改造任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研究其补助标准。
(3)自治区安排核查等工作经费2280万元。考虑到每年农村危房等级评定和危房改造工作繁杂,特别是建档立卡危房户的再核实工作量大,以及国家布置从2014年开始每年均开展农村危房现状和人居环境调查并做好动态管理的工作要求,自治区本级安排2280万元农村危房核查和人居环境调查工作经费,用于县(市、区)、乡镇、村农村危房等级评定、档案资料调查整理入库、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核实和房屋竣工验收购买服务,以及农村人居环境调查等工作。
3.市县配套资金。市级配套资金按照户均不低于1500元的标准,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所辖县(市、区)财政局;县级结合财力情况进行配套,原则上户均补助不低于2000元。
农村危房改造核查工作经费由住房城乡建设和财政部门共同使用,各市、县(市、区)也应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七、农村危房改造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调合作,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1.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指导和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制定农村危房评定标准和危房改造范围,核查农村危房改造规模、数量;统筹安排项目补助资金,指导各县(市、区)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指导和协助抓好农村建筑工匠、村庄规划协管员的培训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对口补助资金,统筹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危房改造工程;检查、指导各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财政厅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补助资金,筹措自治区级配套资金,统筹、审核和分配有关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民政厅、移民工作管理局、卫生计生委、残联等部门协助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做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民政厅负责核定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中五保户、农村低保户的身份。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负责统计报送工作,在此基础上,配合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统计上报的危房进行核查、评定。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做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和诚信计生家庭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自治区残联做好农村残疾人困难家庭的核查统计工作。
自治区扶贫办负责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核查统计工作,并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对口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投入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对贫困村及贫困发生率在25%以上的非贫困村中20户以上未通路的自然屯通屯道路建设给予扶持,并按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定进行资金安排和项目管理,配合做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工作。
审计厅负责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自治区地震局负责指导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房的抗震设防工作。
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解决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宅基地安排、置换、调整等相关工作。
2.各设区市政府工作职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各县(市、区)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制定工作方案和项目计划,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合落实市级配套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统筹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市本级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参照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职责确定。
3.各县(市、区)政府工作职责。承担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直接组织领导责任,负责工作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合落实县级配套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统筹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组织竣工验收。县(市、区)本级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参照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职责确定。
4.相关乡镇政府工作职责。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负责做好农村危房的核查统计、数据上报等工作,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的思想动员、组织实施、项目推进、工作协调等工作,协助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村庄规划协管员培训,落实建房审批、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以及相关配合工作。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地要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机制,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加快项目推进。
(二)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本着“渠道不改、投向不变、统筹安排、各负其责”的原则,整合发展改革、财政、民委、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扶贫(农办)、林业、水库移民、广播电视、残联、电力等部门资源,形成资金集中投入的合力。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分工安排开展援建帮建工作。同时,按照国家“两不愁、三保障”要求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允许县级政府整合资金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和易地扶贫搬迁,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
(三)强化服务,确保进度。各地要加强包括农民工匠在内的技术培训,整体提高县、乡镇技术人员的管理水平和农民工匠的建设技术水平;要成立技术指导组,走村入户对危房改造进行指导服务,及时解决危房改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制定分月的倒排工期计划,并将每一户任务落实到具体责任人,通过月度的过程检查来保证结果、保证进度。
(四)加强监督,安全高效。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做法和经验,以及违反廉政纪律的索贿、受贿的典型案例,强化舆论监督。同时,审计、财政、民政、扶贫、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管,严肃财经纪律,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八、工作总结
各设区市危改部门要在2016年12月31日、2017年5月31日前,分别将2016年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总结、2016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总结报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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