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贵港市人民政府2017-11-01 16:00:16
2017年贵港市农村危房改造暨脱贫攻坚
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解决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最基本的住房安全需求,实现脱贫攻坚目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暨脱贫攻坚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范围
2017年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范围是三区两县市,中央补助资金只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自治区及以下各级补助资金兼顾一般贫困户危房改造。
二、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自治区下达我市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指标为7017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4468户,其他3类重点对象改造387户,一般贫困户危房改造2162户)。具体任务分别为:港北区995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589户,其他3类重点对象改造73户,一般贫困户危房改造333户),港南区828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500户,其他3类重点对象改造87户,一般贫困户危房改造241户)。覃塘区554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312户,其他3类重点对象改造214户,一般贫困户危房改造28户),平南县2361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1647户,其他3类重点对象改造13户,一般贫困户危房改造701户)。桂平市2279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1420户,其他3类重点对象改造0户,一般贫困户危房改造859户)。
三、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使用
(一)投资估算。经测算,农村危房改造拆除重建每平方米平均造价约750元,按每户建房80平方米计算,平均约需6万元。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7017户,约需投资4.21亿元。
(二)资金筹措与安排。采取“争取国家支持一点,自治区级补助一点,市县补助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社会捐助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1.中央2017年补助资金6797万元。具体安排如下:
四类重点对象任务4855户,按照中央补助标准1.4万元/户,安排中央补助资金6797万元。
2.自治区安排配套资金6882.87万元。具体安排如下:
(1)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4468户,按照0.9万元/户进行补助,安排补助资金4021.2万元。
(2)其他3类重点对象387户,按照0.1万元/户进行补助,安排补助资金38.7万元。
(3)一般贫困户2162户,按照0.75万元/户进行补助,安排补助资金1621.5万元。
(4)2016年我市实际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5706户,即提前实施1349户。这1349户在2016年已安排了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1.5万元/户,按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2.3万元/户的补助标准,今年增加自治区本级补助资金0.8万元/户,共计1079.2万元。
(5)自治区安排危房评定、核查验收等工作经费122.27万元。脱贫攻坚“有住房保障”要求脱贫村、脱贫县农户有稳固住房达98%以上,且脱贫户的住房都要进行危房等级评定,由专业人员签字存档。自治区本级安排危房等级评定、档案资料调查整理入库、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核实、人居环境信息调查、危房第三方验收、特色民居方案设计、危房政策宣传等经费122.27万元。
3.市级配套资金1052.55万元。具体安排如下:
2017年市级配套资金按照户均不低于1500元的标准,我市共7017户危改任务,市级配套资金不少于1052.55万元,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所辖县(市、区)财政局。配套港北区149.25万元,配套港南区124.2万元,配套覃塘区83.1万元,配套平南县354.15万元,配套桂平市341.85万元,合计需配套1052.55万元。
4. 县级配套资金1403.4万元。具体安排如下:
县级结合财力情况进行配套,原则上户均补助不低于2000元。具体安排为港北区应配套不少于199万元,港南区应配套不少于165.6万元,覃塘区应配套不少于110.8万元,平南县应配套不少于472.2万元,桂平市应配套不少于455.8万元。合计应配套不少于1403.4万元。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和农户筹措。
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各级政府是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以下简称危改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行政村村委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农村群众是危房改造的具体承担者和主体。
(二)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危房改造政策,公开危房等级评定标准、程序和评定结果,公开农村危房改造申请、确定、补助、建设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公平公正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实行村、镇、县三级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现阳光操作。
(三)规划先行、突出特色。科学制定村庄规划,统筹农村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结合乡土特色建设,引导农户选用富有地方民族特色的农房设计标准图集和当地建筑材料。
(四)因地制宜、集约节约。农村危房改造要优先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荒坡地,引导群众适当集中建房,尽可能节约用地。
(五)重点优先、兼顾一般。农村危房改造要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农户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需求,重点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危房较集中的村庄。
五、农村危房改造内容
(一)抓好危房改造前期工作。一是制定规划。对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地带或自然村寨危房连片超过10户以上的村屯,特别是整村搬迁的村屯,要制定和完善村庄规划。二是农房设计。组织设计队伍,按抗震设防、突出特色等要求做好农房设计;或引导农民选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集。三是危房等级评定。切实抓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的危房等级评定,并录入危房管理信息系统。四是危房改造对象确定。按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做好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审核、审定和审批。五是制定实施方案。鉴于农村危房改造点多、面广、分散、体量小等实际,本次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仍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代替可研报告的办法确定。各县(市、区)要依据本方案制定县级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将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村和危房改造农户,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分阶段组织实施。
(二)抓好危房改造实施工作。危房改造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要帮助其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统建。县级人民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组织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明确补助标准、建设标准、建设时限、竣工要求、抗震要求、建新拆旧等要求。组织技术服务队,指导和引导农户采取结构加固修复、拆除集中重建、分散重建等方式改造危房,原则上C级危房只能采取维修加固形式进行改造,但如果维修加固后达不到人均13平方米的,可采取拆除重建方式;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尽量在原有宅基地上拆除重建,避免异地大规模迁建。
(三)抓好危房改造抗震设防。各地要抓好危房改造农户的房屋质量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质量意识和抗震意识;抓好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的技术指导服务,农村危房改造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1〕115号)要求;抓好改造房屋设计、施工的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四)抓好危房改造建设管理。要按照“美丽广西•宜居乡村”建设要求配套建设卫生厕所和标准化的厨房;对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以及其他村落内传统风貌特色保存较完整的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其他重要的传统建筑等,不得拆建,主要以维修加固为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公布的历史建筑、重要传统建筑中居住的危房户,可按照房屋结构加固修复的方式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维修指标,两年后在不拆旧房的前提下可申请异地重建危房改造指标,以保持原有的传统村落格局和建筑风貌。
(五)抓好危房改造信息管理。一是建立“一户一档”信息档案。各地要把农村危房等级评定结果、补助标准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批环节结果等按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张榜公示,并将这些信息进行归档,建立危房改造农户“一户一档”信息档案。二是做好信息录入工作。各地要对危房改造对象,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的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管理信息系统。
六、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求
(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首先优先确保列入我市2017年脱贫摘帽任务65个村、4.5606万脱贫人口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鼓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将2018年及以后的危房改造任务提前到2017年实施;其次是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水库移民危房贫困户、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和诚信计生家庭、农村贫困无房户,以及属于农村危房贫困户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退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家庭等。
(二)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方式为新建的,改造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人均13平方米;分散供养五保户不大于40平方米;4人及以下农户原则上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5人及以上农户不得超过人均18平方米;无自筹能力全额由财政补助的农户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面积误差为5%。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的民族习俗、气候特点等实际,制定细化的面积标准,但要防止因盲目攀比、超标准建设导致农户贫困加剧的现象发生。
(三)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贫困户危房改造补助问题的纪要》(桂政阅〔2016〕135号)要求,从2017年起,对按时拆除旧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发放激励资金5000元,激励资金由奖金和保证金组成,其中保证金3000元包含在户均2.3万元补助资金中,2000元通过统筹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解决。在下达年度危房改造资金时,各县(市、区)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预留拆旧保证金3000元,由各县财政专户保管。获得奖金的农户将同时发放危房改造补助中拆旧保证金3000元;不按时拆除旧房的,奖金和保证金不予发放。
(四)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对于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各地要按照国家“两不愁、三保障”的要求,整合相关涉农资金集中投入,不足部分由县(市、区)政府和危房改造农户兜底解决;农村危房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要严格通过“一卡(折)通”渠道,由财政部门通过银行直接拨付到农户(集中统建的除外)。
(五)衔接好易地搬迁工作。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未享受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补助的移民户,可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实施改造。
(六)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步骤。
⒈ 前期工作阶段(2017年8月底前)。做好危房等级评定、开展规划选址、确定危房改造对象、筹措补助资金、制定村庄规划和实施方案、签订危房改造协议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和细化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和报市危改部门备案。
⒉ 项目建设阶段(2017年8月—2018年5月)。2017年8月份逐步启动项目建设,2017年底前全面开工,2018年5月底前基本竣工(一层建筑封顶并安装好门窗,即视为竣工)。其中,列入2017年度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要于2017年11月底前基本竣工。
⒊ 竣工验收阶段(2018年5—8月)。各县(市、区)、乡镇要在改造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一户、投入使用一户;我市要于2017年12月20日前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的验收,2018年5月30日前完成其他危房改造户的验收;自治区于2018年7—8月组织开展全区范围的交叉验收。
七、农村危房改造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协调,全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1.市政府工作职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各县(市、区)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和项目计划,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合落实市级配套资金投入项目建设,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督促检查。市级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参照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职责确定。
2.各县(市、区)政府工作职责。承担本辖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主体责任,负责工作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合落实县级配套资金投入项目建设,加强统筹协调,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工作进度,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组织竣工验收,强化监督检查。县(市、区)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参照自治区、设区市有关部门的职责确定。
3.相关乡镇政府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危房改造。负责做好农村危房的核查统计、数据上报等工作,做好农村危房改造户的思想动员、项目推进、工作协调等工作,协助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村庄规划协管员培训,落实建房审批、技术服务及其他相关工作等。
(二)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本着“渠道不改、投向不变、统筹安排、各负其责 ”的原则,充分整合发展改革、财政、民委、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扶贫(农办)、林业、水库移民、广播电视、残联、电力等部门资源,形成资金集中投入的有利局面。按照国家“两不愁、三保障”要求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支持县级人民政府整合资金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和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
(三)强化服务,确保进度。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包括农民工匠在内的技术培训,整体提高县、乡镇技术人员的管理水平和农民工匠的建设技术水平;要成立技术指导组,走村入户对危房改造进行技术服务,及时解决危房改造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制定分月的倒排工期计划,并将每一户任务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按月开展项目建设及质量和工程进度检查,狠抓工作落实,保障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有序推进。
(四)加强监督,安全高效。各级审计、财政、民政、扶贫、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管,严肃财经纪律,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做法和经验,对违反廉政纪律的索贿、受贿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为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八、工作总结
各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主管部门要分别于2017年12月7日、2018年7月3日前将2017年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情况以及2017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情况报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附表:2017年贵港市农村危房改造暨脱贫攻坚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分解及投资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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